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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第11条第2款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61条第2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法规作出的决定)的,申请人应当预交申请执行费十元至五十元。执行标的之金额或价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申请执行费按千分之一预交。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用和实际支出的执行费用,一并由被执行人负担。  相似文献   

2.
傅晓兰 《特区法坛》2000,(6):41-41,4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生效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书,经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的财产部分,即判处罪犯罪金和没收财产等也由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如罚款,没收财物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员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所有这些有关财产上的执行,分属三大类不同的责任,即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当执行过程中,当事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全部这些责任时,就出现应当优先执行哪一种责任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不久前,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人民法院报》就有关 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收费问题,连续刊发了两条消息:一是广东省规定,全省法院将申请执行费由传统的“事前收费”改为“事后收费”,并且将过去的收费基数由“申请执行数额”改为“实际执行数额”;二是当事人向山东省各级法院申请执行再也不用“预交”执行费了,该项费用改由法院垫付。在执行结案后,“申请执行费”由执行法院的财务部门从执行的款项中按规定扣收,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凭有关票据扣收。  相似文献   

4.
为正确执行我国加入的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称纽约公约),现对人民法院依照纽约公约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预收人民币500元。 二、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应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有关规定,依申请执行的金额或标的价额预收执行费。如人民法院最终决定仅承认而不予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在扣除本规定第一条所列费用后,其余退还申请人。  相似文献   

5.
股权的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强制转让被执行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或出资的一种措施。  相似文献   

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见,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第一项工作即是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现在我们谈谈执行通知书的几点弊端。一、有损于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统一性。根据我国法律.…  相似文献   

7.
多个被告均提出上诉的,上诉费应如何预交?编辑同志:我院最近审理一起一原告诉三被告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书根据原告及三被告应负责任分担了诉讼费用。在法定期限内三被告都提出了上诉。现就预交上诉费问题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  相似文献   

8.
来稿摘编     
高邮市人民法院汤永寿在《对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强制执行程序略探》一文中认为义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机关设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种执行程序可分为三个阶段: ①受理审查。行政机关递交申请强制执行书应同时提交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以及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  相似文献   

9.
【要点】依法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被执行人的债权,不需要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执行法院可以书面通知被执行人限期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法律文书。限期届满被执行人仍怠于申请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该到期债权。  相似文献   

10.
新司法解释答疑(七) 关于行政诉讼执行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申请执行的期限原《贯彻意见》第 87条曾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生效裁判的期限作过规定。该条规定 :“当事人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期限为 3个月。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间的 ,从该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逾期申请的 ,除有正当理由外 ,不予执行。”原《贯彻意见》有关 3个月的申请期限规定 ,主要是基于行政案件的特殊性的考虑。有的学者认为 :“在行政诉讼中 ,诉讼当事人权益是否得以及时、有效的实现 ,义务是否得以及时、有效的履行 ,关系到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能…  相似文献   

11.
本文中的债权,是指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中确认的债权,又称确定债权,非自然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2款规定,生效法律文书进入执行程序后,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向人们法院申请执行,即享有申请执行权。根据我国《民诉法》234条规定,权利承受人,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出现终止情形,在此情况下,依法代替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执行的人。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经过债权人的转让,受让人是否可以直接作为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从而享有申请执行权呢?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物权、债权的频繁流转和转移成为经济领域中交易发生的重要形式,人民法院为及时、有效地处理执行案件、保护执行当事人及其他利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对执行依据中债权人以外的人申请执行的主体条件也呈放宽趋势。  相似文献   

12.
一、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申请执行期限的两种不同意见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为行政机关落实和实现其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模式,就涉及行政机关何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问题。依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法解释》)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在适用该司法解释和实际操作中,就存在了两种不同意见。  相似文献   

13.
编辑同志: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经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再审维持原判,权利人是否可以依据生效的再审判决申请强制执行?对此案如何处理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另一种认为,只要在再审判决生效后的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就应依法执行。请问哪一种观点正确?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沈涧廷沈涧廷同志: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包括拘束力和确定力,生效的给付判决还具有执行力。关于再审判决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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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信箱     
夫妻一方对外负有赔偿义务,协议离婚时将共有财产给付另一方,法院如何处理?编辑同志:夫妻一方致人身体损伤后,经人民法院审理,应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受害人各种损失。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仅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反而去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财产全部或大部分给了夫妻另一方,致使受害人的权利不能兑现。对这种情况的处理有两种意见:一是在胜诉方申请执行后,对于被执行人在法定时限内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二是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协议,然后继续执行该夫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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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清理执行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在一定地区和时间内集中主要精力、集中专门力量突击执行的手段或方法。在目前形势下,集中清理执行案件是必要和行之效的。集中清理执行案件的原因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审查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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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各类案件诉讼费的收交和缓、减、免交申请的办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院各类案件诉讼费的收交和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办理,统一由立案庭负责。第三条一审法院报送的上诉案件,当事人已交纳诉讼费的,立案庭予以立案,并将案件卷宗移送相关审判庭。一审法院报送的案卷中未附诉讼费交款收据,也未附上诉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的,立案庭向上诉人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待收齐诉讼费后,立案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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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在执行工作中,人们对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均无优先权及担保物权)同时对同一债务人申请执行而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而其全部财产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案件债权人申请实行了保全措施时,由于对财产保全的理解不同,出现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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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执行的行政土地权属决定,一方又违法侵占的,应如何处理?编辑同志: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的土地权属处理决定生效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后,一方又违法侵占,对这一问题应如何处理?我们在讨论时,有两种不同意见: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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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证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辛某拖欠王某五十万货款,双方经协商后于2000年元月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并公证,协议约定辛某如未按期还款,愿意接受强制执行。还款到期后,辛某未履行还款协议,王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即依还款协议的约定,于2000年6月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同月王某依据《还款协议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收到王某强制执行申请书后以执行难为由委婉拒绝。公证处经商人民法院方受理王某执行案。在人民法院下达执行通知后,辛某以货物质量问题为由一方面提出执行异议,另一方面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以受理辛某起诉为由中止执行。审理后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驳回辛某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王某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20.
发回重审案件的上诉费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1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二审法院在对案件发回重审时都要求一审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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