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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新《公司法》中引进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旨在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司法人格否认是对公司法人格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补充和矫正,在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的过程中,应当以必要为限,并且应当经过审判程序,保障相关股东充分的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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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度是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引擎,自2005年我国修订《公司法》以来,在新《公司法》规定多项鼓励投资措施的作用下,我国注册公司数量大幅增加。由于《公司法》在许多重大制度创新方面预先规定了粗线条的基本法律制度,导致《公司法》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困难重重",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就是其中典型代表。如何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前提下不断完善该理论,对保护法律的契约精神和公司债权人利益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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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在特定情形下对股东有限责任的修正和维护,当公司法人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被滥用打破,它作为一种事后救济手段出现,是对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一种风险与权利平衡。本文通过分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和特征,并结合我国立法实践,研究其适用范围、法律后果。本文还分析了我国相关立法的不足,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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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我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由于我国在公司及法人人格方面的立法较为滞后,再加上渊源于成文法之外的法理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模糊性,遂使得在研究我国移植该制度时所产生的一些基本的问题显得扑朔迷离.本文作者针对公司法人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之间的关系及公司资本不足是否属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范围两个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探讨,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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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制度的比较研究与制度设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如果把中国与美国的公司清算制度加以比较 ,两者最大的差异在于 :美国的公司清算制度有完善的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规定 ,而我国却没有。我国公司清算制度存在着清算主体的确定、清算执行、违法清算行为的责任规范等方面的问题。因此 ,在公司清算制度的设计中应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和债权侵权行为理论 ,并强化清算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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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4)
2013年《公司法》修改时取消了公司最低法定注册资本数额的限制,并实施无限制的认缴资本制,这一规定虽然从形式上看对债权人不利,但并未根本动摇资本真实的法律原则和股东的出资责任,公司仍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也仍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债权人的求偿对象、求偿范围并没有改变。此外,公司法里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以及相关刑事法律规定等,均为公司法确立的无限制的认缴资本制下的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指明了实施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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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除名制度是化解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纷争的重要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引入了该机制,并将"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全部出资"确定为除名事由,由此形成了颇具中国特色的股东除名事由规则。该规则的确立一方面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基于"资本信用"理念将股东除名制度的功能限定为解决公司资本的形成与维持问题,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法院当前处理公司内部纷争的能力不足,以致无法控制股东除名制度的滥用风险。这导致那种以境外一些国家公司法上的股东除名制度为蓝本来构建我国股东除名事由规则的立法建议难以为立法者所接受。当然,随着"资产信用"理念在我国公司法上的确立以及我国法院介入公司内部纷争能力的提高,我国股东除名事由规则将会逐步得到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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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公司监事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已成为目前我国公司法研讨的热点问题之一。分析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缺陷及其原因,应从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权、完善监事会的相关监督机制和明确监事的义务和责任等几个方面完善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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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理论》2021,(5)
2013年12月28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施行。本次《公司法》的修改,对于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具有深远意义。《公司法》将分期缴纳的公司资本制度修改为认缴制的公司资本制度,一方面降低了公司设立时的门槛,激发了投资热情,激活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力,增加了国内就业,获得了公司股东广泛赞誉;另一方面却增加了公司债权人维权成本,使得公司股东出资期限与公司的偿债能力呈现反向生长之感。公司、公司债权人以及公司股东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被打破。有鉴于此,从构建公司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以建立"公司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为目标,通过探寻现有法律条文中加速到期制度痕迹,强化我国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行政干预,重新构建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公司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解决认缴制带来的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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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索》2015,(6)
我国大规模侵权事件的民事赔偿程序主要包括:政府先行垫付患者医疗费用,政府牵头确定民事赔偿方案,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启动破产程序,破产事宜及侵权债权的后续清偿。大规模侵权事件中未来侵权债权清偿面临的法律困境主要包括:非合意之债的性质强化了未来侵权债权人的弱势地位,立法缺失排除了侵权索赔的法律适用,公司终止后侵权民事责任只针对现时债权设立使未来债权侵权丧失了求偿依据。大规模侵权事件中针对未来侵权债权保护的法理依据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为未来侵权债权的保护预留了适用空间,确立未来侵权债权保护是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的必然延伸,美国继受人责任规则为未来侵权债权保护提供了裁判思路。完善大规模侵权事件中未来侵权债权保护的具体法律制度应做到:扩展责任主体以保护未来侵权债权,明确期限和范围以保护未来侵权债权,完善欺诈性财产转让制度以保护未来侵权债权。此外,在大规模侵权事件处理中,一方面政府应主动介入发挥积极的调控作用,另一方面应建立政府适时退出机制以便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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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注册资本制度在承担信用功能时,存在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弊端,加之制度设计简单,难以预防欺诈和投机行为,更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新修正的《公司法》实质上是对资本信用的质疑,也是对公司信用实现效率与安全价值平衡的博弈。在注册资本制度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的背景下,以公司资本信用与资产信用为出发点,为完善公司信用机制提出要:完善我国公司债权人债权求偿权救济体系;加强保障公司债权人知情权制度;建立合理的公司投资和运营风险的分配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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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公司法》已于2006年1月1日全面付诸实施,此次修订《公司法》引入许多新的制度,一人公司制度的引入即为一例。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使得投资人在投资时拥有更大的灵活性。但是,由于一人公司股东单一、治理结构特殊等特点,容易导致其唯一股东在有限责任制和公司独立人格的保护下冒险经营、滥用权力,从而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规定相应的规制措施以防止一人公司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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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关于公司股东的权利也是一直以来人们研究的热点。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也成为股东保护公司的救济途径,当公司受到侵害时,公司为受害者,公司其他人则怠于行使权利,故赋予中小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权利就很重要,并且我国新《公司法》还处于修订阶段,处于不断修改中,因此,有必要完善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并充分发挥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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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1993年《公司法》没有规定在对公司利益进行侵害从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下,对股东利益进行最终保护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公司中出现了许多公司董事、监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从而间接损害股东利益的事件,严重挫伤了广大投资者投资信心。2005年新修订通过的《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但是该规定过于简单粗糙。要使其在保护股东利益上真正发挥作用,必须从诉讼主体、前置程序、诉讼时效、案件管辖、诉讼费用等方面加以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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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静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9,(6):50-53
在资本多数决原则基础上建立的公司权力运行规则在给公司决策带来效率的同时,也形成了对少数股东的不平等,即不得不按照公司法服从多数股东决定的合并、章程修改等公司行动。如何保护这些少数股东的权利是公司实践中的重要课题。我国公司法虽规定了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但却在实践中暴露出不少问题。如:异议股东在回顾请求权的公司适用问题、异议股东的确定问题、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法定适用情形问题等等,都需要在实践中进行研究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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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现代公司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对公司转投资中保护股东利益的法律规制是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国外对公司转投资中股东利益保护有相关规定,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系统建立公司转投资中股东利益的保护制度等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