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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1 毫秒
1.
著作权扩张及其缘由透视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对著作权法的历史考察表明,它代表了被保护权利的持续扩张,以及相应的在作品中作为公共领域部分的持续减少。著作权扩张表现在受保护的客体不断增加、著作权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使用方式不断增多、著作权保护期限不断延长等方面。从技术发展方面看,技术因素对著作权扩张具有极大的影响。著作权的扩张不仅可以从著作权制度本身的角度加以考察,也可以从政治、文化视野和经济学的层面上分析。著作权扩张还可以从利益平衡原理得到解释。著作权扩张与限制的辩证关系也说明,利益平衡是著作权法永恒的主题。  相似文献   

2.
技术措施与著作权法中的权利限制制度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杨述兴 《知识产权》2004,14(2):14-17
本文从著作权权利限制制度的基本理论和具体制度入手,分析了将技术措施纳入著作权法后著作权人权利的扩张与传统的著作权权利限制制度之间的冲突.文章指出,从利益平衡、作品属性和经济学角度我们都可以得出著作权权利限制制度的合理性,但却不能必然得出可以将技术措施纳入著作权法中的结论.将技术措施纳入著作权法中,对合理使用制度、首次销售原则等著作权法中的权利限制制度也会产生影响.  相似文献   

3.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各国著作权制度中对著作权限制的主要内容。合理使用制度体现了著作权法保护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利益与促进知识与信息广泛传播的双重目的。合理使用的正当性可以从多方面加以认识,包括激励与接近之平衡、宪法与公共利益、以交易成本和古典经济学为基础的经济学分析等。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仍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我国颁布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合理使用的规定即是这种体现。  相似文献   

4.
文化参与、文化分享与文化创新成果利益保护,是国际公约和我国宪法保护的应然文化权利.在文化权利从应然权利到实然权利的保障机制中,著作权法通过调整文化创新成果的创作、传播与利用关系,不仅使文化成果收益权经由著作权保护而得到切实保障,而且通过著作权保护条件、范围等制度设计,为公众文化参与、文化分享权利提供资源保障与行为指引,从而使宪法上应然的文化权利得到具体的部门法保障.著作权法对文化权利的保障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其激励作品创作与传播的功能、机制,为个人文化参与和文化分享权利的实现提供内容保障;其作品市场化传播的利益实现机制,为公众文化知识的接触、分享和利用提供现实可能;其合理使用等著作权限制制度,为公众可以自由利用的文化空间提供保障;著作权法对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就其作品著作权充分而有效的保护,是公众文化收益权的直接保障机制,是著作权法促进文化权利实现的关键.  相似文献   

5.
近日,音乐喷泉案再度引发了对著作权客体扩张问题的关注.尽管各国在著作权客体立法方面大都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但法院在法律适用时仍然频频面临困境.许多创作不在著作权法明确列举的作品范围之内,如音乐喷泉、烟花秀、灯花秀、香水香味等,但都有是否将这些客体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讨论.这些将现代科技与思想情感表达融为一体的创作对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都提出了挑战.要回答著作权客体扩张是否适当这一问题,就必须以著作权法的体系构建为视角,综合考虑经济、文化、环境等因素,以确保扩张结果符合著作权法在价值、目标、利益平衡等方面的要求.  相似文献   

6.
熊琦 《科技与法律》2006,(2):92-100
在网络时代,著作权授权使用制度正在逐渐成为著作权利用的主要形式,权利人能够利用授权使用合同规避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适用,这意味着传统著作权法建立起的利益平衡机制被打破。但授权使用制度在网络时代能够实现诸多传统著作权法无法实现的保护功能,而且促生了新的著作权交易模式。因此,应该肯定网络授权使用的合理性,同时重新建构与之相配的合理使用制度。  相似文献   

7.
网络技术的进步对我国著作权法产生了巨大的挑战。而我国著作权法对于影视作品著作权的研究不够深入,给我们分析网络环境对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定性、分析带来了诸多不便。本文以《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是否涉及侵犯《无极》的著作权为线索,就网络环境下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与限制,利益相关人的保护等问题展开分析。  相似文献   

8.
徐小奔 《中国法学》2024,(1):166-185
在人工智能时代,人机互动已成为许多作品的常见创作方式,著作权法平等保护就是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与人类作品给予相同的制度评价,为此需要解决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问题与著作权归属问题。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人类作品在客体外观上具有一致性、在经济利益上具有同质性且符合著作权法激励创新的制度目的,这些是二者得以获得平等保护的前提基础。通过著作权法平等保护,可以降低法律制度摩擦成本、打造统一的著作权交易市场、鼓励标识真实来源并塑造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市场价值。著作权法平等保护的实现可借鉴法律主体利益实体功能与法律推理功能分离的规范原理,参照著作权二元主体结构机制,将人工智能拟制为形式主体并使著作权利益向人类集中。具体而言,可发挥人工智能形式主体的法律推理功能,将人机互动视为一个创作整体,进而证成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独创性,并通过共同创作、委托创作等既有著作权法律关系的权属规则将著作权原始分配给人工智能的人类使用者。  相似文献   

9.
著作权因应印刷技术的广泛应用而诞生并伴随传播技术的进步而扩张,进而形成如影随形般的姻缘历史。著作权权项配置立法滞后于传播技术发展的时间规律在公众利益、传播技术发展与利益平衡的实现等方面具有正当性,在立法上通过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得到实现。著作权权项配置中的兜底条款等同于放弃知识产权法定主义,无视著作权与传播技术发展的时间规律,我国《著作权法》的修订应该删除权项配置中的兜底条款。  相似文献   

10.
Copyright与Copyleft的激烈碰撞,从而形成了两者相互博弈的模式。著作权法是保护作者人身和财产利益的有力武器,但是对于著作权的过度保护必然影响到公众基于合法目的对作品的合理使用,这势必影响社会公众利益。著作权的限制和例外正是出于对公共利益保护的考量。"实然"法为了实现"应然"法的目标,需要客观可量化的标准来判定。而考量著作权的限制与实施,关键在于建立一种利益平衡机制。在Copyright与Copyleft博弈模式下,著作权保护应当注重个人利益、社会利益的统一,实现双赢和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11.
原《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该规定对境外影视作品未予以充分保护,不仅违背了"版权自动取得"原则,而且招徕版权国际纠纷。中美争端案让我们开始反思境外影视作品的保护模式,并加快了对境外影视作品保护的研究进程。本文对一元版权保护模式作出了反思,并以二元理论为视角对境外影视作品的版权及其保护作出论证。希冀在二元保护模式下提高对境外影视作品法律保护的能力,减少版权国际纠纷,促进我国版权国际化的发展。  相似文献   

12.
黄小洵 《北方法学》2013,7(4):86-92
电视台为追求高额利润,对其他电视台深受欢迎的电视节目进行复制、借鉴的情况时有发生。为维护自己利益,某些电视组织开始诉求司法部门给予自己的电视节目版式以法律保护。面对这个问题,欧美国家的法院在保护与否的立场上曾一度持否定态度。但近几年的司法判例结果显示这种立场正在发生变化,认可电视节目版式的版权属性,支持给予保护的观点逐渐占据上风。但电视节目版式版权保护在理论基础上仍存在争议。从已发生之判决来看,对电视节目版式除以版权路径给予保护之外,还可以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等相关法律给予保护。  相似文献   

13.
目前,我国已经着手对著作权法进行第二次修改。在考虑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问题时,如何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思考其中的利益博弈并寻求合作均衡,不但符合博弈各方的利益,对于达到修改著作权法的目的、实现整个社会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事业的繁荣亦具有直接作用。这种利益博弈和利益平衡的辨析正是研究著作权法、探讨其中具体的保护性规定和限制性规定的魅力所在。具体到著作权法修改中的利益博弈和利益平衡来看,应在客观分析利益博弈现实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利益博弈方的理性需求,将著作权制度中的权、责、利进一步明晰化,实现科学的利益分配和均衡,尽可能地避免利益博弈所带来的不必要的成本消耗。  相似文献   

14.
孤儿作品法理问题研究——中国视野下的西方经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力 《河北法学》2012,30(5):149-155
随着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传统作品的阅读、发表、传播方式产生巨大变革.与此同时,尚未进入公有领域,而作者信息无法取得的作品大量存在.上述问题引起国际图书馆协会和机构联合会、国际语音协会等NGO的关注,同时欧美国家也针对上述问题进行立法尝试.鉴于我国数字图书馆、文献电子化的蓬勃发展,有必要审视我国著作权法问题,借鉴西方经验,完善著作权法,解决孤儿作品的可及性问题,实现文化繁荣.  相似文献   

15.
In successfully lobbying for the expansion of the copyright protection term, culture industries in the United States have used one of the temporal dimension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to strengthen their control over the circulation of cultural goods. There is another less obvious way that time factors into the regulation of cultural products, and this has to do with the modes of temporality within which those products are made and their circulation regulated. In Ghana, where certain cultural products are protected as “folklore” under copyright law, cultural goods from one kind of temporality enter a regulatory framework that belongs to another. In this article, I examine these two ways of organizing time and argue that differences in ways of conceptualizing time also factor into the exercise of power over cultural products. I further argue that the Ghanaian case provides resources for radically rethink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相似文献   

16.
关于“中国古代因何无版权”研究的几点反思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国古代因何无版权是一个伪问题,版权属于近代范畴。这个伪问题的提出,是因为把版权制度的功能误解为鼓励创造。理论上,鼓励创造可以属于任何历史范畴。事实上,版权制度的真正功能是维系作品与资本的结合,后者属于近代的产业结构。古代无版权不是中国问题,版权不属于古代的范畴。许多研究成果在解答这个伪问题时夸大了文化解释的作用,而且在文化解释的过程中以经典引述代替社会现实分析的现象比较突出,对中国传统文化的解读亦存在诸多误区。中国古代因何无版权之问与答均值得反思。  相似文献   

17.
论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法地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著作权法的基本目标是促进社会文化发展,赋予作者著作权是一种制度工具,其条件是被激励创作的作品需有助于实现著作权法的基本目标。作品是著作权法的基石,其前提是由自然人作者创作,其特征包括多样性、价值性和稀缺性;它们与作品的可版权性密切相关,决定了著作权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无论是从著作权法基本目标出发,还是藉由作品的前提与特征考察,人工智能作品都不能满足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要求,从而难以成为著作权客体。对人工智能作品可通过网络登记加开放许可等措施予以管理,其对于著作权制度的挑战可以得到化解。  相似文献   

18.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是国情巨变的要求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为了应对时代的挑战和国情的巨变,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工作已经拉开序幕。要进一步推进著作权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就必须将之放在我国甚至全球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大环境和我国著作权司法发展大背景中来考量,秉承积极、稳妥、科学和理性态度,正确处理好技术进步导致的经济关系变革、市场经济的要求和文化发展等重要问题之间的关系,努力实现权利保护、作品传播和正当使用之间的协调和平衡。如此,方能构建起完善的著作权法律体系,培育国民对知识产权的普遍信仰。  相似文献   

19.
There has been much debate in the UK as to whether copyright law should have an unjustified threats provision similar to that found in UK patent, trade mark, and registered design law. Unjustified threats provisions for copyright law exist in other commonwealth jurisdictions, such as Australia and India. We argue that all of the existing unjustified threats provisions in the UK are too narrow in their scope. Threats more generally have played a significant role in the development of copyright law, and a provision aimed at ‘unjustified’ threats may paradoxically restrict discourse about the scope of copyrights. We therefore suggest that the best way to proceed is not just to introduce an unjustified threats provision but instead to make clearer what is, and is not, protected by copyright.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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