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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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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犯罪未遂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犯罪未遂的立法概念需要完善。犯罪未遂不能存在于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中,这一结论已为司法界所采纳。在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发生具有过失的情况下,也不能存在犯罪未遂。有必要建立“未遂行为”理论,使不可罚的朱遂行为区别于可罚的犯罪未遂。并非一切直接故意犯罪都需要或能够区分未遂与既遂。目的说、结果说、构成要件齐备说具有相通性。  相似文献   

2.
本文首先对不作为犯、行为犯、间接故意犯、教唆犯等几种犯罪形式的未遂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其存在的可能性及可罚性,提出了独到的见解。在对不能犯与一般未遂犯的区分做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主张我国刑法中应规定对不能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作者还主张,我国刑法对犯罪未遂应采取总则概括规定与分则具体规定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3.
作为未遂起点,着手是界定预备与未遂的重要标准。目前多数国家的刑法将着手定义为实行行为的开始,但德国刑法典认为着手直接处于实行行为之前,将作为罪与非罪界限的未遂起点提前,从立法上降低了起刑点,提高了对人权的保护水平。从这一刑法前沿理论中吸取经验,将有助于我国刑法学界相关领域的研究。  相似文献   

4.
对于由于认识错误而客观上不能达到犯罪既遂的行为不应一概作为未遂犯予以处罚.应该视情况而定,对此种行为应该首先考虑当时的具体情况,比如在事情发生的时候行为人的认识就是很关键的一点,是否认识到一般人能认识的事实并能对其做出正确的判断,若判断的结果为无任何危险那就可以认定为不可罚的不能犯,不应给予处罚,若是判断的结果有危险发生的可能则视为未遂成立.  相似文献   

5.
徐璐  吕国强 《科技与法律》2021,(2):76-85,94
侵犯著作权罪属于行为犯、情节犯.作为有自身特殊性的侵犯著作权罪存在犯罪未遂形态,但必须在修正后的"情节严重"前提下进行认定.侵犯著作权罪规制了四种可以对应于著作权法的实行行为:复制行为、发行行为、出租行为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可以依据著作权法的理解来认定这四种实行行为的"着手"与"未得逞",从而认定其犯罪未遂形态.  相似文献   

6.
谢连燊  彭勇 《法制与社会》2010,(33):281-281
近年来,发票类案件时常发生,严重破坏了国家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制度,并成为司法实践中所重点打击的对象。本文通过一宗出售伪造的发票的案例,剖析了此类案件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犯罪既遂与未遂等方面问题,以期在司法实务中更好地处置此类案件。  相似文献   

7.
我国理论通说和司法实践均一致认为未遂犯包括能犯与不能犯两种类型,即不能犯均属于未遂犯。但事实上,不能犯虽然在通常情况下成立未遂犯,但仍然存在例外情况,原有理论需要进一步细化和修正。  相似文献   

8.
着手是犯罪实行行为的起点,对着手的认定是实行行为判断的核心问题。"着手实行犯罪"对于认定犯罪未遂形态具有重要的意义。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关于犯罪实行行为着手含义的理解存在客观说、主观说和折衷说,但均有种种弊端,无法对犯罪实行行为着手含义作出有说服力的说明。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犯罪实行行为着手的含义的通说是科学的,即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是主观与客观的有机统一,它在实质上具有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紧迫危险性,同时又具有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这一形式上的特征。可以说,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既是主客观的统一,又是实质与形式的统一。  相似文献   

9.
论不能犯与不能犯未遂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关于不能犯的学说异常复杂,存在主观说和客观说的基本对立。进而基于对危险的判断基准的理解不同,又有"纯粹主观说"、"抽象危险说"、"具体危险说"、"客观危险说"等的论争。承认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的分类具有合理性,区分二者对于刑事司法实践中正确量刑具有一定的意义。对于不能犯未遂的种类及其称谓,宜采纳"工具不能犯"与"对象不能犯"的观点。不能犯未遂的成立范围应当按照具体危险说的标准来确定。不能犯未遂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其具备了主观罪过和客观犯罪行为这两个犯罪构成中最基本的要素,并且进而决定了其具有相当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迷信犯与不能犯之不同,在于其缺乏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10.
我国理论通说和司法实践均一致认为未遂犯包括能犯与不能犯两种类型,即不能犯均属于未遂犯。但事实上,不能犯虽然在通常情况下成立未遂犯,但仍然存在例外情况,原有理论需要进一步细化和修正。  相似文献   

11.
内地与澳门都对犯罪未遂在刑法一般理论中进行专门研究,但因两地对刑法的价值取向以及法律观念都有不同,两地对实行行为的着手以及犯罪未遂的视角也不同。均属大陆法系的内地刑法以及澳门刑法,对实行着手的认定以及未遂都有不同的规定。中国内地刑法学学者对于犯罪停止形态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但在澳门刑法中就没有犯罪停止形态这一概念,而是把它放在不完整的犯罪中来探究。本文主要从实行行为的着手以及未遂的认定、处罚几个方面,对内地与澳门刑法作一比较研究。  相似文献   

12.
总体上,应当以并合主义作为犯罪未遂认定和处罚中所应坚持的基本立场。在着手认定标准和犯罪未遂处罚依据的确定上,应坚持以形式的客观说为主、实质的客观说为辅;在犯罪未遂处罚原则的确定上,则应坚持以主观主义为主、兼顾客观主义。不可罚的不能犯是现实存在的,它不具有形式和实质上的犯罪特征,因而不是犯罪,不具有可罚性。  相似文献   

13.
近期,针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不能犯情形,理论界的争议很大。本文由一则司法案例展开,在说明有关理论争议的基础上,从基本的犯罪界定和刑法谦抑性两个方面说明了不能犯的本质,界定是犯罪未遂,而非无罪。  相似文献   

14.
对于不能未遂的处罚依据的认识,当下中国学界主要存在客观危险说、经验的危险感说以及主观危险说三种理论。客观的危险理论及其修正与经验的危险感说在理论本质以及判断逻辑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与之相对,主观的危险说具有与规范判断紧密相关的正当性依据,能够和我国本土刑法学理论与法律制度衔接,并且能构建逻辑自洽的着手概念。从正当性依据的角度来讲,法益侵害的危险是行为对规范的违反,通过行为哲学与刑法构成要件理论的双重证明,主观危险理论的正当性通过其与规范违反的紧密关联被体现出来;从与本土法律制度的衔接来看,我国刑法的故意概念包含的“认知”与“意欲”要素,为主观危险理论的“规范违反事实认知”要件与“规范违反行为推动”要件提供了刑法理论与制度的土壤;从着手概念的构建来看,结合主观危险理论的上述两个要件,行为着手的时点也能够合理地被构建出来。从主观危险理论中可以提炼出不能未遂案件司法判断的“三步走”的方法论,从而在分析实际案例中最终达到说理的科学性与结论的妥当性。  相似文献   

15.
<正> 犯罪未遂是近现代世界刑事立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刑法学犯罪论中的重要问题之一。犯罪未遂理论在资本主义时代得到了发展,它大体经历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古典学派倡导的客观主义未遂论、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社会学派所力主的主观主义未遂论以及后来的折衷主义未遂论几大学派的发展和变迁。苏联十月革命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犯罪未遂制度也先后在各社会主义国家刑事立法上逐步得到确立、发展和完善,犯罪未遂理论也是社会主义刑法学说中的重要课题之一。  相似文献   

16.
王尧 《法制与社会》2011,(30):295-295
本丈的主要内容是未遂不能犯的概念、性质、特征和处罚依据及范围,围绕未遂不能犯的核心问题“可罚性的依据”展开研究,对我国未遂不能犯的理论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7.
掌握对不同犯罪形态的处罚原则,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这对于正确量刑,加强同犯罪作斗争,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从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在犯罪过程的认定、"意志以外的原因"三个方面分别阐述解决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混淆状态的构想。  相似文献   

18.
不作为犯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问题,不作为犯可以分为纯正的不作为犯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其中又以不纯正不作为犯为中心课题;犯罪未遂是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未完成形态,也是刑法学中十分重要而复杂的研究课题之一。本文从不纯正不作为犯和犯罪未遂的基本理论入手,着重认定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着手和未遂条件。  相似文献   

19.
本文系作者对中外不能犯未遂可罚性问题的综述,特别是对我国理论界对不能犯未遂可罚性的相关学说进行综述。我国刑法理论对不能犯未遂的可罚性的理论主要是通过对西方刑法理论和我国原有通说的对比中产生的,本文在对德、日不能犯理论现状和立法规定阐述的基础上对我国刑法学界关于不能犯未遂的思考进行初步的介绍。  相似文献   

20.
在刑法理论上,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作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二者之间极易混淆,因而刑法总则对这两类犯罪形态的成立要件作出了专门的规定,使之运用于司法实践中,对行为进行正确地定性和量刑.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都属于故意犯罪的进程形态中的两个概念,正确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进而能够正确地定罪和量刑,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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