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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辩护制度是美国司法制度中的独特制度,是历史悠久的辩护权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被告人辩护权的重要保障。建立起无效辩护制度也许是今后提升律师行业业务水平的一项选择。本文将通过回顾无效辩护制度发展历程,总结出无效辩护的判断标准。最后与我国当下的司法实践结合,对我国是否可以移植美国无效辩护制度作出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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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遏制侦查权的滥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将刑事辩护的阶段提前至侦查阶段,加深了对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不可分割、相辅相成,辩护人应根据刑事诉讼的发展规律与刑事诉讼各阶段的特点,突出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在不同诉讼阶段的偏重,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侦查阶段以程序辩护为主、实体辩护为辅;审查起诉阶段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并重;审判阶段以实体辩护为主、程序辩护为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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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我国少年司法中律师作用发挥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律师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应担负法律服务和心理帮助双重职责。未成年人案件讯问时应率先实现律师在场权,律师应积极为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请取保候审,并发挥在社会调查、法庭教育以及社区矫正中的作用。应把未成年人作为法律援助的“优先群体”,扩大人民法院未成年案件指定辩护的范围,合理界定指定辩护的时间,切实推动“有效刑事辩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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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法(草案)增设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专章,在指定辩护、慎用强制措施、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方面给予未成年犯罪被告人更多诉讼权利。在未成年犯罪程序适用上,现行修法草案体现了国家亲权思想下的个别化司法与社会复归政策,也与我国现行的宽严相济刑事立法思想立场一致。不过,在配套制度的缺失与立法理念上尚有推敲之处的情形下,草案中未成人刑事司法部分的实效尚需细致观察与深入研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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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刑事犯罪现象与日俱增,与之相应的刑事辩护制度却相对滞后,且存在诸多缺陷,尤其是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而律师在场权则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适应国际法制的发展,结合国情我国有必要建立律师在场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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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审前阶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制度的确立是大进步,但相关保障机制的缺乏,对此只能保持审慎乐观的态度,由于制度设计是以审判阶段为参照的,导致审前阶段指定辩护操作性较差,瑕疵现状层出不穷,因此,建立法律援助的保障机制和扩充专职法律援助律师队伍,从而以应对新刑诉法实施带来的冲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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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援助的本质是国家保障法律规定的特定对象,即那些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或者存在其他困难的公民获得辩护而制定的一项制度。为保障刑事法援案件质量,各地司法机关纷纷出台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探索提高刑事法援案件辩护质量的新路径。本文分析了我国刑事法援案件辩护质量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针对问题提出了提高刑事法援案件辩护质量的建议。作为法律援助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刑事司法救助制度,其设立目的是保障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中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