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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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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其中尤为重要的是刑事和解制度,专门增加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一章。检察机关立足职能不断创新法律监督举措、拓展法律监督渠道、增强法律监督效果。但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开展刑事和解中也面临着困境,本文讨论在刑事和解中引入检调对接机制的模式,以期妥当规范两者的关系,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相似文献   

2.
何日钦 《法制博览》2013,(3):180+176
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把公诉案件中当事人的和解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特别程序设专章加以规定,并规定了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的范围。从内容可以看出,在公诉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阶段都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立案侦查是公诉案件启动的前提,侦查阶段的刑事和解在结束争诉、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3.
杨智 《法制博览》2013,(5):223-224
关于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可以说一直是摸着石头过河,在长时间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和在本土司法领域的大量实践之中,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逐步建立与完善。新《刑事诉讼法》首次将部分公诉案件纳入了和解程序的范畴,为司法部门,尤其是基层司法机关有效化解当事人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开辟了新道路。但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仍有许多问题存在,需要我们进一步探究与思考。  相似文献   

4.
罗玉梅 《法制博览》2013,(9):220+219
随着刑法宽严相济政策的实施,刑事和解制度就被理论、实践界所探讨。刑事和解制度包括刑事自诉案件的和解和刑事公诉案件的和解。新刑事诉讼法首次对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作出了回应,这是现代和谐社会所需,但是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对相应的配套制度有所忽略。  相似文献   

5.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司法实践着眼于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从而帮助未成年人回归社会。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基本目的在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矛盾纠纷。但是,该程序对和解案件范围的限定没有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刑事和解案件的特殊性,将引发新法实施后未成年刑事案件和解工作与新法规范的冲突。协调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工作与新法和解程序之间的冲突,应在法律框架内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和解范围、程序作扩充性解释,以充分发挥刑事和解机制在未成年人司法中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6.
何颖 《法制博览》2013,(5):208-209
2012年3月公布的新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设立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程序,刑事和解程序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背景下入法的,此项制度的设立不仅可以解决我国转型期司法资源有限的困境,而且有利于社会矛盾的解决和社会关系的恢复。  相似文献   

7.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简易程序案件由以往检察机关可以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修改为应当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这对公诉机关而言是个极大的挑战,本文从新刑诉法对简易程序修改着手,探讨其修改的必要性、意义,最后以简易程序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着眼增强诉讼监督能力做出一些理性的思考,以求探索更为有效之路。  相似文献   

8.
戴宁 《法制博览》2013,(11):170-171
在西方,从20世纪70年代起,随着惩罚性司法模式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面临的困境,各国开始探索新的缓和的刑事法治模式,恢复性司法就是在这种背景下诞生①。其最初实践案例是加拿大安大略省基秦拿县在20世纪70年代的一次"加害人———被害人"的和解尝试方案。现在刑事和解制度已在西方国家广泛运用。我国传统的和文化蕴涵着和解的意识构想,位于大西北的陕甘宁边区刑事调解的司法实践是我国近代刑事和解制度的最先案例。2012年刑诉法修正案正式确立了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为司法实践中的刑事和解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主要通过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基本概况、存在的问题等简要论述,力图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提供一点愚见。  相似文献   

9.
我国在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正式提出刑事和解概念,允许特定轻微公诉案件纳入当事人和解的诉讼程序。立法并未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与刑事和解程序有机结合,对于未成年人仍参照一般刑事和解的规定,在案件范围、条件限制等方面未能结合实际情况作出特别处理,导致司法实践操作困难,各地适用情况和效果不一,严重制约了未成年犯罪刑事和解的发展。针对目前突出的案件适用范围过窄、和解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混乱、参与调解主体不明、轻视教育改造目的、社会调查程序虚置、程序衔接困难等问题,借鉴澳大利亚、日本、香港相关模式,在明确适用范围、建立监督体系、细化量刑标准、保障和解效果、专项社区矫正等方面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机制。  相似文献   

10.
尹维达 《法制博览》2013,(11):16-18,15
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首次明确公诉案件被害人是当事人,在法律上确立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同时明确了刑事被害人的诸多诉讼权利。但是,我国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还有很多不完善之处,如没有赋予刑事被害人上诉权、刑事被害人知情权不足、没有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等等.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地位及权利在实践中存在立法和制度上的缺陷,只有不断完善才能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基本权益;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最终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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