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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出资是经济法领域出现的一种特殊投资现象,这种现象在实践中容易引发纠纷,而纠纷发生的原因主要是关于隐名出资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无定论。本文从股东语义、逻辑推理、利益平衡、登记公信力等角度论证了隐名出资人不应具有股东资格,提出必须区分股东权利义务和与股东权利义务相同的权利义务这两个不同的概念,认为形式说才是隐名出资中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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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隐名出资情形下,挂名股东知情权,应当按照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的约定的情形,结合股东资格认定的实质要件说与形式要件说,来判断挂名股东是否享有股东资格,进而判断其是否享有股东知情权。 相似文献
3.
由于知情权作为出资人的基础性权利,有别于其他股东权利,其有着自身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因此,隐名股东的知情权并不会因为其无法获得股东资格而丧失,应当将股东知情权与其他股东权利独立出来,单独讨论。基于知情权自身的特殊属性和重要程度,赋予隐名股东以知情权既有利于隐名股东的出资信心,而只要规范其行使知情权的范围,也有利于维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因此,在大方向上应当认可隐名股东享有知情权。但是,由于“隐名”的缘故,其势必无法和其他股东一样正常享有知情权,应当对隐名股东行使知情权进行限制,仅当隐名股东能够证明其出资权益可能受到侵害时,才能行使知情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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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应该如何确认,这应该从实质及形式要件着手加以考虑。实质要件方面并无过多程序要求,形式要件除具有书面记载的特征外,还与法定的公示程序相关。而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当中不但要清楚隐名股东的性质及其分类,也要依据两个标准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5.
股东代表诉讼是一种关键的法律机制,根据2018年第四次修正的《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允许公司股东通过代表诉讼来保护其权益。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即“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法律允许对这一程序进行豁免。但司法实践当中除了前述情况,还包括了“没有监事会”和“当公司监事以及除原告以外的其他董事会成员皆为被告的特殊情况下”等特殊情况。所以在中国,股东代表诉讼豁免制度一直备受争议而且没有明确的规定,因为它牵涉到复杂的法律和实际问题。本文将探讨股东代表诉讼豁免的司法实践,并对于公司如何合规管理股东代表诉讼等问题,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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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表决权是股东各项权利中最根本的权利,其基于股东的出资义务而享有,在目前认缴制下股东选择以认缴出资比例还是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受困于法律条款的不明确、司法审判的不一致、登记机关的约束和股东对专业知识及实务经验的缺乏.为解决股东的困扰,建议从司法和实务两方面予以完善:司法方面建议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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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充足是公司正常运营的重要保障,但瑕疵出资引起的一系列纠纷,不仅危及公司运营,也容易侵害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本文以股东出资和股东资格的内涵为逻辑起点,首先论证了瑕疵出资人应当具有股东资格,但其股东权利应受到一定限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释哪些具体权利应该受到限制以及限制的程度。最后,探讨瑕疵出资人股东权利受限后的法律规制问题,主要涉及补足出资前的股权转让、补足出资后的权利恢复问题及不能补足时的除名制度。 相似文献
8.
由于社会财富的不均等,公司中也存在了相对的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由于股东权利的滥用以及追求个人利益的本性,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非常严重。因此,现行的《公司法》和一系列配套法规中对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提出了一系列的措施,本文以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作为重点,对该司法救济方式进行深入分析,以期达到更好的保护小股东利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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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的隐名借款行为,涉及的权利义务内容较为复杂。它涉及的主体包含了三方主体,即隐名人(实际借款人)、出名人(名义借款人)以及出借人。从法律结构上来看,其包含了实际借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之间的内部行为,也包含了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外部借款行为。针对隐名借款行为引发的纠纷,应当怎样认定相关合同的效力,以及如何进行法律责任的确定,对于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十分重要。因此,需要结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的经验,来探究隐名借款人的法律责任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