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3 毫秒
1.
我国刑法在溯及力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对刑法修正案改变法定刑、改变罪名和法定刑、改变罪名和罪状、增加罪名等情形下的适用效力,均应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选择适用刑法条文。刑法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依附于刑法,除具有立法性质的以外,其时间效力均应适用于刑法施行期间。对于新刑事诉讼法施行之前尚未办结的案件,一般应适用新刑事诉讼法继续办理,对当事人权利有所约束的除外。  相似文献   

2.
我国金融犯罪立法采取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规制范围较广,涉及罪名较多。《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金融犯罪中的死刑规定,但主刑设置仍较为严厉。完善金融犯罪立法的重点是: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规定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完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法定刑设置,增加单位犯罪主体;对逃汇罪增加自然人犯罪主体;对贷款诈骗罪增加单位犯罪主体。  相似文献   

3.
江南 《学理论》2013,(23):137-138,145
所谓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刑法上规定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造成刑法上规定了法定刑后果的犯罪形态。通过对比国内外立法规定以及我国的国情,认为重大道德义务应当作为不作为犯罪的来源之一;通过案例分析,认为不作为犯罪的认定过程中存在"紧急情况无法律"的情形。  相似文献   

4.
储陈城  李帅 《理论探索》2012,(3):137-140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老年人犯罪的规定,对于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犯罪在刑罚的设置上呈现轻缓化趋势,并且禁止适用死刑,这不仅使刑法与我国的优良传统相契合,而且符合刑法现代化发展的趋势。但该规定在老年人年龄的认定、起算基点和死刑禁用的例外情形等方面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进一步完善刑法关于老年人犯罪的规定,对老年犯从宽处理的年龄认定应以结果发生时为计算基点,对老年犯禁止死刑的年龄起算点应以犯罪时为基点,取消对于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犯禁止死刑适用的例外条款。  相似文献   

5.
李洪杰  张晓光 《学理论》2011,(20):69-70
新中国成立后,对贪污罪一直延续着死刑政策,将其法定最高刑设置为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类型犯罪的死刑,这是刑法实施32年来首次废除死刑罪名,但是,呼声最高的贪污罪却没有废除死刑适用。死刑对于贪污罪个别预防是不必要之刑,也不具有特别的一般预防功能,在未来的刑事法律体系中,应当分阶段、逐步地废除贪污犯罪的死刑适用。  相似文献   

6.
关于单位犯罪若干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单位犯罪作为近年来刑法学界所关注的焦点,同样也是刑法修订过程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修订后的1997年新刑法在总则第二章设专节对单位犯罪主体的范围及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作了总括性规定的同时,又在分则的有关章节里规定了具体的单位犯罪的构成法定刑,从而构筑起了一个集自然人刑事责任与单位刑事责任一体化的刑法新体系。这既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也是我国立法界、刑法理论界对传统刑法理论的一个重大突破。一、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根据新刑法第30条的规定和立法精神,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  相似文献   

7.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指导下我国刑罚种类的立法完善,应当着重对死刑进行改革,严格死刑案件的适用条件,废除绝对法定刑为死刑的规定;修改无期徒刑的规定,适当延长有期徒刑刑期,完善资格刑,以更好地实现刑罚价值与目的.  相似文献   

8.
绑架罪是我国刑法中的重罪,但存在法定刑设置虚高的问题。死刑是针对绑架过程中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规定的,如果将其中的杀人、伤害行为回归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绑架罪应该是没有死刑的。应取消绑架罪加重处罚情节,根据吸收原则,按一重罪从重处罚。这样不仅能减少一个死刑罪名,而且也不会放纵犯罪分子。将绑架罪最低刑降为3年有期徒刑,同时修改绑架罪犯罪既遂的形态,利于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规制的洗钱罪存在着上游犯罪不够宽泛、犯罪主体没有囊括自洗钱者、客观行为方式设置偏少等缺陷,为适应惩治洗钱犯罪以及履行国际公约义务之需要,我国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应扩展至"所有财利性犯罪"、洗钱罪主体应涵盖上游犯罪者、洗钱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应加以完善,并提升洗钱罪的最高法定刑。  相似文献   

10.
自1997年《刑法》创设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至今,一方面,经历时代变迁后,该罪的法定刑已经无法与其社会危害性相符;另一方面,随着新型操纵行为的出现,广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罪名框架已经无法承受社会的挑战与满足期待,尤其是在我国分别规定交易型操纵资本市场犯罪与信息型操纵资本市场犯罪的情况下,兜底条款的适用限制不可避免。考虑到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欺诈本质,可将诈骗罪作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兜底罪名加以适用,这样一来可在实际上提高法定刑适用,二来可规制无法纳入兜底条款的操纵资本市场行为。当行为同时符合两罪的构成要件时,从一重罪处罚,无需通过立法的修改实现。  相似文献   

11.
刑法早期介入互联网金融领域,使金融犯罪圈不断扩大,也带来了诸如金融行政法律规范与刑法规范的结构性失衡、金融风险的不确定性与刑事立法的确定性之间发生价值冲突、司法解释对刑法规范文本的僭越、司法适用中对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的界限难以把握等难题。刑法介入互联网金融应当保持合理限度,从而在保障金融安全与促进金融效益中寻求平衡。在立法方面,应当以行政违法性为前提并坚持刑法谦抑性,合理确定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入罪边界;在司法适用方面,应当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制约,合理并准确把握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的界限,从而确保立法扩张下的限缩适用。  相似文献   

12.
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作为一个古老的话题,对其争论由来已久。笔者借本文分析了毒品犯罪死刑废除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分别从立法、司法、量刑制度的层面提出我国式的毒品犯罪的死刑废除,以不断顺应刑事司法改革的趋势。  相似文献   

13.
孟庆华  樊书哲 《学理论》2010,(11):111-112
附属刑法必须由拥有刑事立法权的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其他机关不拥有此项立法权;附属刑法的基本内容是"犯罪与刑罚的行为规范",即"附属刑法规范"应由罪状(行为模式)与法定刑(法律后果)两部分构成;附属刑法是由附加规定于各个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规范所共同构成的,其表现形式是非独立的,必须依附存在于各个非刑事法律之中。  相似文献   

14.
赵伟 《学理论》2014,(4):126-128
《刑法修正案(八)》在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在这次修改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规定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将不会再判处死刑,我国死刑罪名将由68个减至55个,我们国家虽然仍然具有死刑制度,但是却在废除死刑道路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当然死刑的设置以及废除,是与当前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个人的价值观、伦理观、道德关系等相互作用的产物,随着当前人权发展,以及现代文明的发展,死刑本质上不道德、残忍以及对预防犯罪作用不大的一面逐渐被人们意识到,死刑并不可能从根本上预防犯罪,死刑的废除是一个逐渐消亡的过程,在我们国家已经逐步展开。力求从经济犯罪的死刑废除的理论争议、适用状况,以及死刑废除原因、制度建设等方面逐步剖析当前为什么应当废除死刑,特别是对经济类犯罪的死刑废除的紧迫性。  相似文献   

15.
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是我国刑法的重要任务。为实现经济发展方式根本转变,现行刑法必须顺应客观的经济社会形势,从立法理念和立法内容两个方面就经济犯罪问题进行系统性的反思和改革。从立法理念上看,要重视刑事政策对刑法的指导作用,关注刑法的谦抑性和时代性意义,明确经济违法犯罪化的条件,凸显对经济犯罪刑法治理的经验。从立法内容上讲,重点是:在犯罪化问题上,调整经济犯罪的布局和个罪构成;在刑事责任问题上,一方面要改革刑罚体系,废止死刑适用,增加能力罚种类,完善财产刑规定;另一方面要充实、细化非刑罚措施,明确其他责任形式与刑事责任的并合适用制度。  相似文献   

16.
刑法对恐怖主义犯罪进行前置化处置的做法引发了传统刑法与预防刑法、保护法益与尊重人权、公共秩序与个人自由的二元博弈。在反思恐怖主义犯罪前置化处置引发的二元博弈的同时,应当承认恐怖主义犯罪前置化处置立法的正当性。司法实践表明,刑法关于恐怖主义犯罪前置化处置的条款存在立法与司法间的严重断裂,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被扭曲,应当对这些条款的司法适用加以限制。  相似文献   

17.
从刑法学、经济学学科交叉的视野看,环境犯罪突破了其他部门法所能调控的极限,是刑法被动适用的结果。当前,环境犯罪立法、司法都存在相当多的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既需要确立系统的规制思路,也需要对具体的刑法制度进行改造和组合。  相似文献   

18.
在死刑适用中,对于何谓"罪行极其严重"、"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难以给出一个明确、具体的标准,需要刑事司法人员正确理解国家的死刑政策,准确把握刑法关于死刑适用的标准,尽量参照死刑案件的先例判决,在综合全案情节尤其是考虑从轻情节在整个案件情节中的地位、人民群众的反响强烈程度、民愤的大小、社会治安状况的基础上,做出是否适用死刑、是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还是适用死刑缓期执行的判断。  相似文献   

19.
周秘 《学理论》2013,(23):166-167
食品安全的极大社会危害性相比其对经济的危害性,更适宜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范畴。我国刑法中没有规制持有不安全食品的相关规定,虽然持有不安全食品暂时不会发生危害后果,但一旦这种食品进行社会流通,为人食用,必然产生不可逆转的危害后果,故持有不安全食品的行为应在刑法中加以规制。我国刑法和《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完全有可能导致刑事处罚的罚金远低于行政处罚的罚款。建议对食品安全犯罪应以"货值金额"为标准,设定较高的罚金刑限额。  相似文献   

20.
刑法是遏制毒品犯罪进一步滋生蔓延的重要手段。但目前我国刑法中关于毒品犯罪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有的法定刑规定过重,有的选择性罪名设置不合理,有的则表现为不同犯罪之间的法定刑配置失衡,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到对犯罪的认定和处理,更重要的是丧失了公平正义这一法律最根本的价值追求,因而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