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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规定减刑、假释制度,在促进犯罪分子积极改造改造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两种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也遇到一些问题需要我们重新审视,通过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寻求促进制度完善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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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减刑、假释裁决权之归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减刑、假释裁决权的合理配置对保证减刑、假释的正确适用,防止出现司法腐败极为重要。近年,我国多数学者主张将减刑、假释裁决权由法院划归刑罚执行机关,这一主张如果被立法机关采纳将导致我国刑罚执行缺乏制约。主张将减刑、假释裁决权划归刑罚执行机关的诸项理由其实都难以成立:减刑、假释裁决权属司法权而非行政权,因而不应由刑罚执行机关行使;减刑、假释裁决权由刑罚执行机关行使并非当今各国立法的共同趋势;减刑、假释裁决权划归刑罚执行机关也并非我国实践的客观要求;减刑、假释裁决权由法院还是刑罚执行机关行使与刑罚目的观无关,以教育刑主义比报应刑主义更符合历史潮流为由主张将减刑、假释裁决权划归刑罚执行机关也是难以成立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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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要刑罚执行制度,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刑罚执行工作以及人民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减刑、假释制度既包括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减刑幅度,减刑的时间间隔等实体性内容,也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权力配置以及减刑、假释案件的提请、监督、裁决等程序性内容。《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后,减刑、假释制度中最受关注的是其程序的改革完善问题。而减刑、假释程序改革的核心是减刑、假释程序的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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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刑罚执行制度,是监狱目前最常用的一项法律奖惩措施,是刑罚目的得以实现的不可或缺的手段,在改造罪犯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的刑罚执行工作在实践中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和方法,但是当下司法实践遭遇了减刑被不当适用的境况,理论和实务界都为此进言献策,甚至有人建议取消减刑,以完善后的假释制度代之。笔者认为减刑还是应当保留,本文从减刑的理论基础和意义两方面来论证减刑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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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刑罚制度,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刑法,对监内服刑犯人的刑罚减除,往往是作为与赦免性质相似的情况,由国家以命令实行.我国《刑法》规定的这一完整的减刑制度是同我国刑罚的目的相一致的,它是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政策的又一体现.建国以来,我们对于犯罪分子的改恶从善,从来是给予鼓励的.在犯罪行为的实施阶段,鼓励犯罪的自动中止;在实施犯罪以后,鼓励犯罪分子自首投案.同样,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我们也应积极鼓励犯罪分子的真诚改造、悔罪自新.多年来的劳改实践证明,减刑是我国对罪犯改造工作中的一项行之有效的刑罚制度,正确实行这一制度,对于那些一贯遵守监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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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减刑制度及减刑与假释的并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科学》1986,(4)
一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减刑是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从刑法的规定来看,减刑应具备下列条件:(1)犯罪分子在服刑期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这是减刑的实质性条件。根据立法精神,实际进行减刑时,并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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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法委对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了备案审查程序。但对备案审查的性质、标准、方式、效力、救济途径和适用依据等方面规定不明确,学界和实务部门产生了争议。分析后认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备案审查的性质应为政法机关的内部监督,而不是行政/司法审批;建议备案审查采取合法性审查为主、合理性审查为辅的标准;备案审查的方式,可以对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采取列举式,其他罪犯采取抽举式;备案审查机关的审查结论不应具有改变决定机关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裁决的效力;对备案审查机关的审查结论不服的,应分别赋予被审查机关和因此受到影响的罪犯提起复查的权利;备案审查的依据应根据《意见》的精神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和公安部联合制定规范法律文件;对同一案件,应由做出裁决的机关向相应的上级机关报请备案审查,而不是相关机关分别备案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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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长时期的司法实践后,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设计的刑罚执行监督机制仍然在蹒跚而缓慢地运行着,其效率的低下和监督权运行的尴尬境地,已经自然而然地将其推向了需要立法解决的层面。如何健全和完善这项制度,不仅仅是简单地依赖于立法来化解司法矛盾的问题,还需要从理论上对此加以诠释。本文基于这一想法,拟从以下几个方面略抒己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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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2010年和2012年出台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明确了对减刑假释案件采用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相结合方式,并列举了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希望通过对部分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开审理,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打消公众疑虑,提升司法公信力。《规定》出台后,各地纷纷开始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探索实践,但由于减刑假释案件开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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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的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服刑人员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维护,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否能够得以落实,相关的被害人情感上是否认同,国家潜在的利益是否能够得到依法保护。但在减刑假释中由于存在着被害人被遗忘或轻视,服刑人员被动角色地位,检察机关监督权形同摆设,审判机关角色职能偏离等现象,减刑假释无法实现应有的公正,因此,必须对四方的角色重新进行定位,分别赋予被害人、服刑人员、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相应的知情异议权、启动参与权、审查对抗权、合理审判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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