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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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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德国行政诉讼中法院的受案范围几乎不受限制。行政法院对行政案件有完全的管辖权,可以主动、全面、深入地审查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一般无须尊重行政机关在事实判断方面的专业知识与经验。不过,自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行政判断余地等理论的发展,行政法院对行政主体进行强势监督与制约的格局有所松动。另外,行政法院在判决与执行中恪守权力分立原则。德国行政诉讼中这一权力边界格局的形成,是与其宪政体制、法院分工、法定法官原则、二战后对公民权利的重视以及发达的公法理论等紧密相关的。  相似文献   

2.
司法变更权,是指法院依法审理行政案件时,根据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改变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的权力。由于各国的国体、国情和受理行政案作法院的不同,各国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是否享有司法变更权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充分享有司法变更权型 苏联与我国的国体基本相同,都是“议行合一”,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向最高权力机关负责,都没有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由普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苏俄民事诉讼法典》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法院如果认定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导致行政诉讼的功能未能充分发挥,有必要通过制度变革加以完善。应该设立行政法院,切实保证行政审判的独立公正;将行政机关之外行政诉讼被告的表述,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变更为"其他承担行政任务的主体";将部分行政规范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强化法院对行政裁量与行政解释的审查力度。  相似文献   

4.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在具体诉讼程序上的冲突与协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1.关于诉讼管辖。按照管辖理论和我国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必须属于一个法院管辖,并同属一种审判程序。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一般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问题就在此,当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与行政机关所在地不相同时,究竟应由哪一个法院来管辖,如果仍按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只能是当民事诉讼的被告所在地与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相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才成为可能,这样的话,实际生活中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必将难以成立,很多案件…  相似文献   

5.
<正> 最近通过的行政诉讼法是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参考许多国家和地区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制定的。这一法律规定的中国行政诉讼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一、审理行政案件的组织是普通法院系统中设立的行政审判庭。在国外,有的国家如联邦德国设立的行政法院是独立在行政系统和普通法院以外自成系统的行政法院。法国的行政法院是由在行政系统内独立的行政法院审理的。英国的行政案件经过初级的一些法庭如海关、税收、专利等专门性的行政法庭审理,上诉后由普通法院审理,但普通法院并不设专门的行政审判庭。我国同以上三种制度都不同,是根据我国司法制度的历史发展形成的。我国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开始是由民事审判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相似文献   

6.
德国法院体系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德国特色法院体系的形成与演变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首先是文化传统,其次是经济体制,第三是工人运动。德国的法院系统由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三类组成。宪法法院专门审理违宪案件;普通法院只审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专门法院包括(普通)行政法院、财政法院、劳动法院、社会法院、专利法院、军事法院和惩戒法院等。除了(普通)法院和宪法法院具有独立地位外,其他法院均隶属于政府有关部门。德国行政审判权由各级行政法院与劳动法院、社会法院、财政法院等共同行使。专门法院的性质介于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但行政机关的性质更多(本质上属于行政司法)。  相似文献   

7.
法国的行政诉讼制度考察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国解决行政争议有其特殊性,既不是由一般的行机关解决,也不是由一般的司法机关解决,而是由特设普通法院之外的专门法院即行政法院管辖。现行法国政法院体系由最高行政法院、各地方行政法院和专门政法院组成,隶属于行政系统。法国最高行政法院由拿破仑创建于1799年,原为法国务院,目的是摆脱普通法院的束缚。1799年的宪法规其职权为负责草拟法律草案和公共行政条例以及解决政纠纷。1806年在其内部成立一个诉讼委员会,集中行行政争议裁决的职责。从此以后,行政法院的立法咨询能和行政争议裁决职能正式分开。1889年,最高行政法对于行政诉讼案…  相似文献   

8.
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变革旨在排除行政干预,建立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正常关系。我国行政诉讼实践中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不符合行政诉讼宗旨的非正常关系有诸多表现。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为构建行政诉讼中法院与行政机关的正常关系进行了不懈的努力。通过法律的完善确立行政诉讼中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保障法院司法中立是《行政诉讼法》修改进程中应当加以解决的关键问题。  相似文献   

9.
近代中国行政诉讼立法因仿效日本《行政裁判法》体例,对行政审判的法源问题未予规定。大理院及司法院解释亦出现了空白。而南京国民政府行政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除立法院制定的法律与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外,对《训政时期约法》、司法院解释、判例、习惯以及法律原理等规范形式,均实现了作为法源的适用。  相似文献   

10.
法院对行政机关事实认定审查的比较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行政机关和法院二者既同为行使一定权力的国家机关,那么行政行为引发争议进入行政诉讼所产生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法院以何种态度处理行政机关对相关问题已作出的判断和认定。虽然行政行为一旦进入行政诉讼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司法最终高于行政,但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的判断对法院认定案件没有意义,由此衍生的基本问题是:法院如何审查行政机关对相关问题的判断和认定,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深度如何。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中涉及到对事实、法律、裁量等诸多问题的判断和认定,本文仅试图对事实问题作一分析,主要是运用比较方法,对英美和大陆法系主要国…  相似文献   

11.
论我国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制度之创新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复议制度的冲突,是导致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原因之一。建立行政法院,并将行政复议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由行政法院统一行使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救济和对行政主体的法律监督权,可以彻底解决现行制度中存在的矛盾,有利于依法行政和法律监督制度的创新和完善。  相似文献   

12.
论中国特色行政法院制度的具体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宋智敏 《时代法学》2010,8(3):56-60
深化行政审判体制改革,引入行政法院制度,摆脱行政审判困境,已成为我国行政诉讼研讨的热点问题。在行政法院制度的具体建构上,我们必须结合基本国情,遵循司法独立、司法统一和审判专业化原则,建立隶属于司法系统且独立于普通法院的行政法院。同时设计好组织体系、人事、经费、行政法官等具体制度。  相似文献   

13.
行政诉讼判决问题研究○吴婧萍行政诉讼判决,是行政诉讼最重要的结案方式。它通过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确定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它是法院对行政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基本形式,也是完成司法审查任务,最终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手段,是行政诉讼中具...  相似文献   

14.
对我国行政诉讼进行检察监督,目的在于及时调节和疏导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间的行政纠纷,发展社会主义民主。面对严峻的行政执法形势,行政法律监督目的并未完全实现。行政法律监督应当包括抽象行政法律监督与具体行政法律监督两方面。以行政诉讼监督效果衡量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其效果并不明显。当前随着大调解格局、法院能动司法、检察机关三项重点工作不断开展,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有难点,但也有不少突破点。  相似文献   

15.
民主法治国家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法律保留和法律优先原则不允许行政机关签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然而德国联邦行政法院却在判决中肯认了公法合同的合法性,笔者认为此判决不仅迎合了传统行政法向现代行政法演变的历史潮流,而且与德国基本法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亦相吻合。  相似文献   

16.
<正> 行政管理法制化是现代行政管理的基本标志,也是保证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的关键因素。而行政法院的设立,则是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的重要条件。这是由行政法院作为行政法制监督和行政诉讼仲裁人的行政司法机关性质决定的。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设立行政法院,因而对行政机关的法制监督是不力的,对行政诉讼的仲裁是混乱的,大大地影响了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也必然地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在今天的改革浪潮中,  相似文献   

17.
论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11,自引:1,他引:10  
有限的法律规范与无限的现实世界的差别决定了司法活动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在行政诉讼中,当行政机关与法院对法律规范的理解、解释与适用产生不同看法时,法院可以有三种选择:坚持法院的观点、尊重行政机关的看法或者对分歧不作选择。围绕这一主题,文章从对大量的行政诉讼案例的归纳、分析、总结出发,通过实证分析和比较研究,初步探讨了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问题的意义、确立标准及它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间的内在关系,并对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发挥法官的司法能动性,提出了一些建议和看法  相似文献   

18.
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性质,决定了司法权对行政权保持中立的特殊意义。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告就被告”原则,决定了多数行政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审理,实质上使之成为行政权与行政审判权之间联系的纽带,削弱了法院的抗干扰能力。克服司法地方化,阻断行政权等权力对行政审判权的不利影响是实现行政审判公正的首要前提,也是最终实现行政诉讼目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根本保障。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摒弃“原告就被告”原则,赋予行政相对人以“选择法院权”、“异地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制度”和“设立行政法院”的对策来阻断行政权对司法权的不利影响是实现行政诉讼公正和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必要。  相似文献   

19.
孙茜 《法制与社会》2011,(32):122-123
先取证、后裁决是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此原则行政机关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必须是其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相关材料。现有法律赋予了原告或第三人提交新证据的权利,但缺乏新证据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影响的规定。本文拟从现有法律对行政诉讼当事人提供证据的相关规定着手,分析现有规定对我国行政诉讼审判造成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之上对行政诉讼新证据进行划分,结合行政审判的目的赋予不同种类的证据相应的效力。  相似文献   

20.
行政诉讼制度,即是规定一国审理解决行政争议案件的机构、原则、规范、程序的体系。西方国家行政诉讼制度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种基本类型:(1)属于行政系统的,例如法国、西德、意大利、卢森堡、埃及等大陆法系国家都设有自成一体的行政法院来专门审理有关行政诉讼案件的制度;(2)属于司法系统的,例如英国、美国、印度等海洋法系国家则不设独立的行政法院,一切诉讼案件,包括行政诉讼案件在内,概由普通法院审理的制度。产生上述两类,是由于各国宪政制度和政治、经济、文化等历史传统有直接关系。西方国家的宪政制度是依据“分权”原则建立起来的,议会、内阁、法院分享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牵制,互不干涉。但由于对分权原则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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