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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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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性质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金福海 《法学论坛》2004,19(3):59-63
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性质 ,在国外存在极大争议 ,大陆法系国家视其为公法责任 ,英美法系国家则将其视为一种特殊民事责任即民事制裁或私人罚款。我国理论和实务上多将其视为民事责任。本文指出 ,民事责任说与民法基本理论存在矛盾 ,不利于惩罚性赔偿责任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在性质上应属于经济法责任 ,这不仅与经济法理论完全相符 ,而且可以使其作用得以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责任应为经济法的基本责任形式。  相似文献   

2.
产品责任中应增设惩罚性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实行的仍然是补偿性赔偿的原则 ,在实际执行中 ,还是会遇到损害种类和损害数额不易确定以及操作困难等问题。笔者认为 ,要解决上述问题 ,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应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作法 ,在产品责任中增设惩罚性赔偿。  相似文献   

3.
论我国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的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可以在食品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中发挥补偿、惩戒、震慑与促进法律实施的功能.在食品安全领域,我国现行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尚存在诸多弊端,唯有从适用条件、赔偿数额及举证责任的分扭方面重构我国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方能显著增强其对食品经营行为的规范能力.  相似文献   

4.
我国产品质量的问题层出不穷,从食品方面的地沟油,三聚氰胺,到日常使用的各类不合格的生活用品、家用电器.人们生活在充斥着假货,缺陷产品的市场之中.从90年代到现在我国相继出台《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可是类似的问题却屡禁不止,还日益严重.惩罚性赔偿作为能够规制产品市场的一项制度在我国产品责任中迟迟没有确立.本文围绕着在我国的产品责任中引入惩罚性赔偿的重要性,从我国产品责任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设置及完善两个个方面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5.
在涉外惩罚性赔偿现有的三种法律选择模式中,公共秩序保留模式反映了大陆法系国家传统上对惩罚性赔偿的否定态度,双重可诉模式体现了张弛有度的限制性立场,而美国特有的分割方法模式则凸显了其司法实践中对惩罚性赔偿功能的认同。我国应采用混合式的法律选择体系,在国际私法的立法中除了强调公共秩序保留这一兜底模式外,有必要特别突出双重可诉模式的针对性作用,同时在涉外司法实践中适当地借鉴分割方法模式。  相似文献   

6.
随着社会现状的不断变迁,惩罚性赔偿制度逐渐发展起来。理论上,惩罚性赔偿是侵权行为人道德可责性的要求,是经济学上"等价交换"应有之义,对受害者的补偿更加完善。功能上,惩罚性赔偿具有促进潜在侵权人预防损失、优化资源配置以及激励受害者维权的作用。结合实际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扩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侵权责任法》中产品责任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倍数。  相似文献   

7.
《现代法学》2017,(5):63-72
面对商品房交易中层出不穷的欺诈行为以及2014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加大惩罚性赔偿责任力度的新形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有关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日益显现出适用条件严苛、适用范围狭窄等问题。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审判中,法院多适用该司法解释作为判决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而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主要原因在于商品房买受人的消费者地位不明确、惩罚性赔偿金额过高、法院存在适用法律的路径依赖等。为完善商品房买卖中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制裁、惩罚与激励功能,应当明确以下两点:商品房买受人的消费者身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效力位阶高于司法解释。同时,司法解释应做相应修改:因商品房经营者欺诈行为导致购房消费者损害的,以购房消费者所受损失额作为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基准,规定损失额三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金。  相似文献   

8.
张二买了一箱啤酒。他刚把啤酒放下,只听“砰”的一声,啤酒就爆炸了,一块玻璃碎片飞起,划伤了他的眼皮。  相似文献   

9.
论“损失”在惩罚性赔偿责任构成中的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确实解决了《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的司法适用难题。由于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不包括产品自身的损害,如果消费者依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时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就意味着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认定不再以消费者遭受法律上的损害为前提。然而,这却与学界对惩罚性赔偿依附于补偿性赔偿的基本认知发生了抵牾。通过对侵权责任制裁功能的再发现,惩罚性赔偿完全可以演化为一种"无损害的损害赔偿"。与此相对应,惩罚性赔偿责任不以法律文本上所表述的"损失"为构成要件,这也得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理论与实证支持。  相似文献   

10.
于冠魁  杨春然 《河北法学》2012,30(11):19-29
惩罚性赔偿是一种超额赔偿.惩罚性赔偿是否具有惩罚性,理论界存在争议.惩罚性赔偿的定性影响到法律程序的选择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基于保护受害人人格尊严而进行的赔偿(或者称为精神赔偿)和促使行为人将行为成本全部内化的威慑性赔偿,在性质上仍然归于民事处罚的范畴.对于基于报应正义而进行的惩罚性赔偿才是真正的惩罚性赔偿.刑法适用范围很小,只有当行为人给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且其有非常大的道德可责性时,才能用刑罚威慑.在传统二元结构框架下,有大量的违法行为逃避法律的制裁,三元结构中的惩罚性民事责任可以弥补这种缺陷,强化法律的社会控制力.然而,惩罚性民事责任的扩张,会严重地威胁到个人的权利.因此惩罚性民事责任应当受到严格的监督和控制.  相似文献   

11.
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惩罚性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鹃 《政法学刊》2007,24(1):25-28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称的“买受人”,即购房人应为生活需要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该《解释》不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合同法的直接适用,而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司法创制。该《解释》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其中三种情形值得推敲。  相似文献   

12.
惩罚性赔偿金是英美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损害填补、惩罚被告的作用,而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奉行单纯的补偿性民事责任制度,排斥对于惩罚性赔偿金合法性的认同。我国最早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第49条对其加以规定,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然而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并未将惩罚性赔偿原则写入总则,而是局限于产品责任之中。因此,完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有其必要性,通过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介绍以及英美法规定的研习,对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3.
惩罚性违约金制度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红艳 《时代法学》2007,5(2):83-88
我国《合同法》承认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但并未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为补偿性违约金,何种情况下为惩罚性违约金,而不同性质的违约金其责任适用亦不同。为避免违约金责任适用的混乱,发挥违约金责任应有的功效,在对违约金性质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违约金的性质应由当事人约定,对补偿性违约金可依法进行国家干预,对惩罚性违约金的最高限额应进行限制。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5条以一般规则的形式宣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全面确立。抓紧落实惩罚性赔偿是知识产权司法面临的重大课题,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是其中的主要问题。基数难以确定,倍数的确定缺乏统一标准,法定赔偿滥用,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酌定赔偿适用混乱,地方性裁判指南规定的数额标准不一致导致"类案不同判"等,都是当前损害赔偿数额确定中的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建议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准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侵权获利或者许可使用费倍数作为对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推定;明确实际损失的构成,在损失计算方法上适当借鉴域外经验;统一侵权获利的确定标准,同时考虑技术分摊问题;明确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可以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明确许可使用费确定时的考量因素;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不应包括权利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酌定赔偿可以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满足一定条件情况下的法定赔偿可以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综合考虑刑事罚金、行政罚款、惩罚性赔偿的关系。出台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规范地方法院裁判惩罚性赔偿案件数额标准不一致的情形。  相似文献   

15.
熊进光  万晴 《行政与法》2006,20(2):105-107
惩罚性赔偿在合同领域的适用有其正当性,已经为各国立法和司法所肯定,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亦有相应规定。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私法性质的法律责任,应当在民法典中予以规定。建议在民法典合同编违约责任中增加惩罚性赔偿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16.
我国《商标法》2013年第三次修改时首次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责任。实证分析表明,惩罚性赔偿在商标侵权诉讼中适用甚少且适用不规范的问题突出,未能充分发挥其遏制侵权行为的预期作用。究其原因,主要存在适用条件不明确、赔偿基数难确定、程序保障不充分等问题。为规范适用,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的作用,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其制度构建:一是强化程序保障;二是明确适用条件;三是完善赔偿数额的计算;四是厘清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关系。  相似文献   

17.
美国海商法惩罚性赔偿演变:变动不居的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树明  安丰明 《现代法学》2004,26(1):144-148
本文首先论述了美国惩罚性赔偿的历史演变以及立法与司法实践中支持派与反对派的论争 ,继而阐述了美国海商法惩罚性赔偿的司法历程 ,分析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美国不同的立法尤其司法 (包括普通法 )对海商法惩罚性赔偿的变动不居的态度 ,指出惩罚性赔偿在美国海商法中渐趋式微  相似文献   

18.
侵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严格限定在产品责任情形,存在适用范围过窄的问题。根据威慑理论、故意侵权、民刑互动理论以及社会良性发展的现实需求,惩罚性赔偿在侵权法中应当扩张为一般适用。在符合传统补偿性赔偿的一般构成要件前提下,惩罚性赔偿还有另外两项特殊要件,即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加重要件以及责任范围因果关系上的减轻要件。为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的功效,侵权法中应当建立惩罚性赔偿的一般条款,并明确其构成要件,以增强该制度的实践操作性。  相似文献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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