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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对价格听证的规定比较粗略,消费者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救济权等得不到真正实现,政府、企业的程序义务、违反义务等得不到真正落实,导致在政府、企业、消费者的利益三角中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使得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从而遭受负外部性。价格听证中的外部性的经济法克服需要:其一,赋予消费者相应的权利并保证其实现;其二,赋予经营者相应义务并保证其实现;其三,赋予政府相应职责并保证其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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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普遍存在的低价倾销、价格歧视、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已经使市场竞争处于无序状态,也损害了国家、企业、个人的利益。因此,研究如何在法律上规制不正当价格行为以及完善有关价格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不正当价裕行询的表现形式 不正当价格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和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价格秩序的行为。我国《价格法》第14条列出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包括价格垄断、低价倾销、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8项。目前,这8种不正当价格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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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价格决策听证会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略论价格决策听证会制度韦大乐于施洋1997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价格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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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机制实质上是公平的竞争、风险和利益机制的统一,其核心是利益机制,以利益机制推动经济的发展。价格正是各市场主体和社会成员经济利益的集中体现完善的价格立法,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完善的价格法制,也就没有成熟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尤其如此。价格立法的中心任务,就是要在坚持价格开放的同时,正确认识政府干预价格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以及适用的方法或手段,把价格管理纳入法治的轨道,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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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欺诈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价格欺诈既有事前预防的规定,又有事后规制的条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价格欺诈的规制,一要切实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二要明确经营者必须自觉履行告知义务的规定;三要完善合理公正的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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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2年第一次全国性、大规模的铁路春运价格听证以来,价格听证会如雨后春笋,数量越来越多,频率越来越高。但听证之后,价格往往是上涨,这似乎成了一种“潜规则”。价格听证会也由此变了味儿,由过去的“该不该涨价”变成了“不是不该涨价”,而是该涨多少。听证的制度“盲区”“有线电视又要涨价了!”2005年6月初,北京有限电视惟一的运营商(即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对外透露,北京数字电视付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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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价格法自颁布施行至今已有五年多,其对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显著的作用。价格规制是政府规制的一种重要形式,其本身也因此带着政府规制的局限性。近年来,随着国内商品与服务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我国经济生活中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一些滥用市场价格竞争和限制市场价格竞争的现象,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直接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发挥,也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结构的重组与发展。这些问题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与价格规制的局限性密切相关。本文试着从经济学角度对政府规制的局限性进行分析,进而引出并分析了我国价格规制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有针对性地就价格法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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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江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6)
价格管制要发挥作用需实现从政府政策到市场交易的转换。由于《价格法》有关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模糊,加之政府干预本身的合法性、合理性存有争议,法院对价格管制是否属于《合同法》第52条所禁止的强制性规定存在分歧。《合同法》有关合同无效的规定主要针对那些具有显著负外部效应的合同行为。违反价格管制的交易没有直接损害国家、集体、社会与其他主体的利益,负外部效应低,宜尊重诚实信用原则和比例原则,认定违反价格管制的合同原则上有效,并通过可撤销、可变更解决个别案件中存在的显失公平问题。《价格法》修改应当减少命令-控制型的立法模式,放弃违法即无效的一刀切思维,给予司法机关更多的自主裁量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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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8,(1)
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六条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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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2000,(4)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促进药品市场竞争,降低医药费用,让患者享受到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药品,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改革药品价格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调整药品价格管理形式.根据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仅限于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及其他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包括国家计划生产供应的精神、麻醉、预防免疫、计划生育等药品)。政府定价以外的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取消流通差率控制,由经营者自主定价.随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化,法律法规逐步完善,要逐步减少政府定价的种类、数量的,进一步扩大市场调节价的范围,以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二、药品价格管理要引进市场竞争机制。政府定价原则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