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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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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法经营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从被取消的投机倒把罪名中分解衍生出的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采用了叙明罪状表述 ,并以列举的方式作了具体规定。但是非法经营罪仍然保留了“口袋罪”的某些特征。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之规定 ,在尚无立法解释加以限制的情况下 ,显然是一个富有弹性的条款 ,从而给司法机关留下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在修订刑法的过程中 ,对于取消投机倒把罪之后 ,是否需要在“非法经营罪”中留这么一个小“口袋” ,曾有过争论。一种意见认为 ,由于新刑法要确立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规范的明确具体是罪刑…  相似文献   

2.
从扩张走向变异:非法经营罪如何摆脱“口袋罪”的宿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225条第(四)项内容的抽象性,导致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具有高度的开放性。司法解释的不断补充使该罪由扩张走向变异,并最终形成"口袋罪"。实践中,司法机关对该罪名的滥用,违反了罪刑法定和刑法谦抑性的要求,有悖于市场经济的价值追求。应当对非法经营罪的客体重新认识,并从几个影响非法经营罪弹性空间的关键问题入手,将非法经营罪限制在合理的适用范围内。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应取消"非法经营罪"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徐松林 《法学家》2003,(6):111-120
刑法典第225条第(4)项为非法经营罪设置了一种高度抽象的空白罪状,这种极为特殊的空白罪状形式为非法经营罪的扩张留下了巨大的自由空间.事实上,我国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经营司法解释的扩张以及刑事司法中法官的自由裁量,已成为了一个新的"口袋罪".非法经营罪的设立及解释,既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也与市场经济的价值取向相悖.在我国全面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国家刑罚权应尽量减少对经济活动的干预.抽象的非法经营罪应该取消,代之以具体明确的罪名.  相似文献   

4.
《现代法学》2019,(4):18-35
投机倒把罪属于经济犯罪,而经济犯罪与一个国家的经济体制存在密切的关联性。从1949年到1979年,我国没有制定《刑法》,但在有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中,却对投机倒把罪做了规定,成为当时严格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惩治破坏计划经济体制的投机倒把行为的主要根据。我国1979年《刑法》规定了投机倒把罪,但对投机倒把行为没有具体规定,主要是通过司法解释进行规定,因而投机倒把罪具有口袋罪的特征。随着从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投机倒把罪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化。尤其是1997年《刑法》废除了投机倒把罪,代之以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仍然保留了口袋罪的特征,利用《刑法》第225条第4款关于其他非法经营行为的兜底规定,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不断扩张非法经营罪的范围。从投机倒把罪到非法经营罪的罪名演变,可以视为是我国《刑法》70年历史变迁的一个缩影。  相似文献   

5.
屈可伸 《法制与社会》2013,(12):290-291
非法经营罪产生于投机倒把罪,是投机倒把罪分解细化后的一个罪名。但是因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非法经营罪的罪状有不断扩张的趋势,使其逐渐演变成为一个"口袋罪"。在本文中就非法经营罪如何去"口袋罪"化提出一些见解。  相似文献   

6.
"带头大哥"涉嫌非法经营被逮捕①后对《刑法》225条第4项非法经营行为的弹性条款规定的质疑再次浮现②。非法经营罪不是口袋罪,本罪属于行政犯罪,以行政违法为前提,以刑事违法为落脚点,决定了弹性条款的必要性,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本罪也必须要求行为具有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双重违法性。  相似文献   

7.
非法经营罪司法适用的急剧扩张引发了当下的实务困境,尤其是非法经营罪第四项堵截条款的“口袋罪化”更一再突破刑法的底线.困境映射了当前司法认知的混乱和基本立场的偏离,突破困境,路径上需要立足刑法基本立场,遵循罪行法定原则、刑法谦抑原则和体系解释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慎重控制非法经营罪“口袋化”的刑事司法政策,规范解释非法经营罪.  相似文献   

8.
非法经营罪一直是刑法理论和实践中广泛争论的问题。而现今许多观点认为,非法经营罪在实践中的运用,逐渐脱离了立法原意,成为口袋罪。本文试以从内涵到外延的逻辑顺序,对非法经营罪做收缩性反思。本文认为非法经营罪的违法性实质在于破坏市场秩序,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法条的解释和案例的分析得出应对其应进行限制性解释的结论。  相似文献   

9.
对非法经营罪兜底性规定的实证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欧阳本祺 《法学》2012,(7):119-127
司法实践对非法经营罪兜底性规定的态度并非学界所期待的"限制",而是尽量"扩张"。司法实践不受刑法条文空白罪状要求的制约,参照相关"国家规定"的比例很低。司法实践中,非法经营罪与侵犯著作权罪、赌博罪等之间的界限非常模糊,同类案件适用非法经营罪的比例大于后者,而且非法经营罪的宣告刑重于后者。刑事立法背离罪刑法定原则越远,刑事司法罪行擅断的程度就越严重。司法实践不仅使非法经营罪变成了"口袋罪",也变成了刑罚过剩的"恶罪"。  相似文献   

10.
我国1997年刑法将投机倒把罪这一典型“口袋罪”予以分解,并代之以非法经营罪等罪名,被普遍认为是刑事立法进步的重要表征。然而,随着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罪的不断扩容.这一罪名也逐渐被置于愈益尴尬之境地。  相似文献   

11.
股市带头大哥案件是由证监部门和公安部门共同查处的。对其的批捕是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为名的。将此案认定为非法经营将遇到法律上的障碍,应有明确的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出台。非法经营罪有成为新的"口袋罪"的危险。  相似文献   

12.
叶子章 《法制与社会》2010,(24):261-262
由于现行刑法中的口袋罪具有语词模糊,规定不够明确的先天缺陷,某些特定主体往往很容易因不知法而犯法。本文选择了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为例,分析、揭示了口袋罪存在的立法缺陷及因此导致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具有很大的随意性的不良倾向,并提出了相关改进建议。  相似文献   

13.
口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独特现象,其缺乏限制的外延使行为更容易入罪,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紧张关系显而易见。传统的三大口袋罪已经成为历史,但这一问题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彻底解决。目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为一个正在崛起的口袋罪,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适用。1997年刑法修订后,"两高"关于罪名的司法解释就将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规定概括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此产生了我国现行刑法中第一个不确定罪名。此后的司法实践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的频率越来越高,罪名的外延越来越宽,由此形成口袋罪。其中,将"投寄虚假炭疽菌"、"盗窃窨井盖"、"醉驾"三种行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引起广泛争议。  相似文献   

14.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探析○邵砚涛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第165条规定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对这一新罪应如何理解,特别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其他贪利型的职务犯罪如何区分,成为争议的焦点。对此,笔者谈些粗浅认识。根据新刑法第165条的规定,非法经...  相似文献   

15.
非法经营罪是在投机倒把罪的基础上,增列的新罪名,学界争论的焦点是非法经营罪是否又是新增的口袋罪。本论文在对非法经营罪"口袋化"表现基础上,论述了非法经营罪的三个方面的危害。  相似文献   

16.
罪刑法定原则视野下的非法经营罪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非法经营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经济犯罪之一 ,由于其中“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存在 ,非法经营罪有成为新的“口袋罪”的危险。非法经营罪的本质在于经营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法律法规事先确定的市场管理秩序 ,而且该秩序会随着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有所变化 ;现行的刑事立法已经表现出对非法经营行为的关注 ,但亦步亦趋大可不必 ,完全可以以空白罪状之不变应万变 ;对“其他非法经营行为”的范围 ,应正确理解“国家规定” ,并对此进行适当的限制 ,才能够有效地限制其扩张 ,彻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17.
现阶段非法经营罪有演变为“口袋罪”的趋势,坚守“违反国家规定”是改变这一趋势的首要关口。通过对《刑事审判参考》刊登的非法经营罪案裁判理由的分析,发现即便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的案件,也并非全部意识到“违反国家规定”这一要件在认定犯罪中的意义。本文在详细梳理的基础上结合《刑法》第96条的规定逐一评析,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地法院在裁判文书中明确引用“国家规定”的名称和具体条文并展开分析,这不仅能改变该罪“口袋罪”的形象,也有助于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相似文献   

18.
李征 《法学杂志》2006,27(4):154-156
本文通过选取北京市法院系统审理的典型案例,对非法传销行为应如何定性及处罚进行了详细分析,并结合案例,对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含义,及如何掌握非法经营罪中"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9.
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认定与处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法经营罪是刑法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中常用的罪名。非法经营罪的认定具有较大的可变性,如何准确把握对这种犯罪的处罚力度,需要执法者对国家经济政策的宏观走向和微观变化,有清醒的认识;刑法第225条对犯罪行为进行了高度概括性表述,有必要对其行为特征进行深入分折;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在定罪中举足轻重。  相似文献   

20.
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是典型的空白罪状,目前对该项立法有许多批评,认为没有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但是这些批评没有从实质上理解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并不是指立法穷尽一切情形,这是立法不可能完成的任务.重要的是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指导下为一些文义解释不能明确其意义的法条--例如刑法中的空白罪状--划定明确的处罚范围.空白罪状在规制经济犯罪的法条中运用广泛,特别是非法经营罪经过这些年司法解释的扩张,已经有小"口袋罪"之称.但是,只要在司法实践中将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方面和实质方面有机的结合起来,重视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罪的指引与限制,现有的刑法第225条第4项并不是有些人所称的"恶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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