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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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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业主区分所有之相邻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除了专有权、共有权、成员权之外,还应当包括相邻权。地役权和相邻权的制度设计具有不同的法律价值,不能以地役权代替相邻权。传统相邻权在现代社会中已经突破了"相邻权为不动产所有权内容的当然的扩张或限制"的范围。业主区分所有之相邻权的内容包括:人格保护相邻权、环境保护相邻权、物上请求权之于相邻权。  相似文献   

2.
冯蓓 《广东法学》2007,(6):57-61
共有权问题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核心问题,因共有权问题而引发的纠纷较多,这主要是由于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划分不清而起。因此,论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问题,对进一步理解和掌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有关内容,为共有权问题立法及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有一定帮助。  相似文献   

3.
孟冉 《法制与社会》2011,(18):297-297
建筑物区分共有权制度是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物权法制度之一.在城镇化的大背景下,人们只注重专有部分的购买,却忽略共有部分的管理与使用。本文通过对建筑物区分共有权之专有使用权的理论探讨和实践分析,以期区分所有权人能够充分利用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实现我国有限房产资源的最大化利用,以及促进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4.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一般的房屋产权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它是一项复合型权能。它是以独立单元的所有权为主附带共有权和成员权的一种房屋所有权,三者不可分离,须一同处分。专有权在其中起主导作用,其他两种权利均随自用部分权利取得而取得,随着自用部分所有权的丧失而自动丧失,而且也随着其转移而转移,不能单独处分。  相似文献   

5.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作为共有权的一种特殊形式,由于其内容繁多复杂,故对其性质进行科学定位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在法律规定与实践中还存在着缺陷,这不利于业主的合法权益的保护.通过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性质和现存问题进行系统的分析,并结合症结所在拟制出解决的方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6.
本文分析区分所有建筑物中的相邻关系,从而在相对密集的生活环境中,使各专有部分的所有人或利用人能够相互提供便利,扩大生活的相对空间,实现相对自由和更为和谐的生活质量。  相似文献   

7.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解决多人共同居住一栋建筑物所产生的一系列关系的概念。一般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对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同管理﹑维护﹑维修建筑物而产生的成员权。本文先论述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历史发展,然后介绍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最后结合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介绍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  相似文献   

8.
《物权法》第一次引入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填补了我国在这方面的一项空白。在这之前只有《土地登记规则》中,对业主的相关权利提供保护,但是规定得非常简单。随着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住进了商品房,这方面规定的不足逐渐显露出来,开发商、物业公司以及业主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物权法》的颁布虽然确立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但其规定还是较为粗糙。本文针对《物权法》中的相关问题简要的分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相似文献   

9.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为当代物权法一项重要的不动产权利,早于十九世纪初至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已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国所普遍确立。我国的《物权法》中也以专章对其加以规定。本文结合我国理论界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一些观点和实际情况对我国《物权法》中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稍作评析。  相似文献   

10.
区分所有建筑物重建可借鉴日本法的经验,对其设立详实的程序规定,以利实行。重建时对业主间的权益调整,应创设卖渡请求权和买回请求权两种制度;对因重建所涉及的第三人的权益,应采纳当代比较法的共同经验。小区内特定栋区分所有建筑物和全体建筑物的“一揽子”重建,应实行二重多数决制度。为了顺利实施重建,还有必要厘清区分所有建筑物一部灭失的复旧(修复)与重建的关系以及区分所有建筑物罹受灾害全部灭失时再建与重建的关系。  相似文献   

11.
丁南 《法学杂志》2012,33(10):73-77
依据我国《物权法》第7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之有关条款,均无法判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语境下的停车位归属。民法学说上常见的可能影响停车位归属的九个因素,可以类型化为行政判断说、约定归属说、投资受益说和空间关系说,但其中只有空间关系说具有合理性。比确认停车位归属更有现实意义的是对于处分停车位的限制,此种限制应遵循"对外优先,对内平等"原则。此外,基于规避土地增值税目的由开发商向税务机关做出的有关声明,不应作为判断停车位归属的根据。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也不宜简单认定为无效。  相似文献   

12.
汪志刚 《时代法学》2006,4(6):51-55
关于区分所有建筑楼顶平台的所有权归属,学术上有全体区分所有人共有说和顶楼住户专有说之对立。通过对共有说的逻辑合理性和价值正当性的反思和论证,提出我国物权立法应在坚持楼顶平台一般应推定为共有的前提下,允许特定区分所有人对法律的这种推定予以反证,证明其对楼顶平台享有专有权。  相似文献   

13.
住宅小区车位、车库具有构造上、使用上和法律上的独立性,在性质上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可以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不能依车位、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计入商品房的公摊面积或者车位、车库的建造成本是否摊入住宅开发成本来判断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也不能依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约定来确定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车位、车库应由业主法定地共有。  相似文献   

14.
论货币所有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周显志  张健 《河北法学》2005,23(9):56-60
货币有着不同于一般物的特殊法律属性,学术界对货币所有权的一些特殊情形探讨不多,我国立法对货币所有权的有关规定较少。货币是民法上一种特殊的物,一般认为“货币所有权与占有一致”,但该原则对一些特殊情形如委托、代理、信托、行纪等不能简单适应。物权法应对货币所有权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15.
所有权本质论   总被引:7,自引:1,他引:6  
鄢一美 《现代法学》2002,24(5):111-118
对所有权本质的理论研究中 ,长期以来 ,我们一直坚持所有制决定论 ,即把人类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归结为所有制 ,并把所有制看作是决定所有权本质的经济基础 ,结果将所有权的本质简单地归结为由占有的经济状态决定 ,从而忽视了所有权就其本质而言是精神性的东西 ,而非物质性的东西。实际上 ,对物的需求与占有恰恰是人的自我的实现 ,所有权之所以能够在法的范畴中占有中心的位置 ,其本质就是在所有权上体现了人性、人格自身。故本文从人的角度 ,从占有中体现的“所有”的权利思想论证所有权的本质 ,以说明法律保护所有权的正当性依据。  相似文献   

16.
范雪飞 《现代法学》2007,29(5):168-174
自罗马法始,私人所有权虽历沧桑之巨变,却一直是人类财产权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其对于个人有尊严的进行市民生活乃至政治国家之进步,都具有不可替代之价值。而在当下之我国,《宪法》及《物权法》明确规定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物权法》并对作为所谓公有制在法律上之体现的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这似乎抛弃了大陆法系以私人所有权为所有权制度之基准的传统,但事实上,私人所有权仍然是也应当是我国所有权制度的支点,只有以此为前提才能正确理解我国《物权法》的所有权制度,特别是正确认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制度。  相似文献   

17.
陈华彬 《现代法学》2011,33(4):49-58
管理规约是规范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使用乃至所有关系的自治规则,它如同公司的章程、国家的宪法,具有业主团体(共同体)根本自治法规的性质。我国管理规约的订立、变更及废止,应由目前的普通多数决变易为特别多数决;管理规约应对业主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业主间的共同事务、业主间的利害关系的调节及对违反义务者的处置等作出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管理人的行为等,不得与管理规约抵触。管理规约的效力原则上及于业主及其特定继受人,但承租人、借用人等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占有人(物业使用人),应仅受管理规约事项中有关使用事项的拘束。原始管理规约的设定、效力、登记等应借鉴日本法的经验,原始管理规约的变更(撤销)及公平性,应借鉴德国法的做法,认可对于一些事项业主大会的多数决决议具有变更原始管理规约的规定的效力,认可业主享有变更原始管理规约的请求权。  相似文献   

18.
刘晓霞 《法学杂志》2012,33(5):61-65
"小产权房"是我国近年来出现的社会现象,然而其在建设及交易过程中面临着诸多法律上的难题。这些难题表明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被虚置,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亦不健全。要破解这些法律难题,应当赋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完全用益物权效力,构建城乡平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创新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主体制度,确保所有权权能的实现;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禁止为"商业利益"而征收;构建科学的城乡土地利用规划制度,同时政府应当让利于民。  相似文献   

19.
论持分权     
张玉平 《政法论丛》2005,42(6):41-43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多层建筑物发展的产物,其内容经历了一个从一元论到二元论再到三元论的演变过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持分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物法性”要素之一,与普通所有权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成员权相比,有自己的特点。建筑物持分权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其客体即共用部分。建筑物持分权的权能种类虽然与普通所有权、专有权无异,但其行使则应受到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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