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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是指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的对象是有毒、有害的食品 ,但特殊情况下 ,该罪的对象也可是非食品。主观方面出自故意 ,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形。  相似文献   

2.
刑法第144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行政犯,《刑法修正案(八)》并没有改变这一定性,所以要坚持行政刑法之行政从属性.刑法第144条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司法认定应该在行政刑法的语境内来进行:“生产、销售”要跟牟利性的经营活动联系考察才符合所侵害法益的性质,牟利目的应该是此罪的必备要件.“有毒、有害”与“不符合安全标准”是包含关系,“不符合安全标准”是“有毒、有害”的应有之义,其认定必须以鉴定结论为依据.如此,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至于违反法治国家精神.  相似文献   

3.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抽象危险犯。针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有毒或有害食品的司法认定、主观上明知和客观上因果关系的证明等问题,应当进行刑法与刑事程序法、刑事证据法的一体化思考和安排。  相似文献   

4.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大幅提高,广大群众对身体健康及形体塑造的关注度也日益提升,如何使身体更健康、更完美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之一。伴随市场需求的变化,大量宣传具有各种功效的保健食品也应运而生,在形式各样的宣传带动下,一些不法分子瞄准市场需求,受利益驱使在食品内非法添加有害成分,甚至添加工业化工原料等非食品原料,来达到提升产品功效的目的。这种非法添加原料的行为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公安机关需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以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5.
从规范层面看,刑法谦抑要求刑法经济;在应用层面,规制经济犯罪又要求贯彻刑法经济。《刑法修正案(八)》降低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入罪标准,扩大了犯罪圈.使其由危险犯转变为行为犯。成为行为犯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行为与其结果的空间分离使其理论依据更加坚实。程序认定的便捷使其适用更加经济,但是,为了使生产、销售假药罪更全面地符合刑法经济.需要进一步明确该罪的犯罪情节。值得注意的是,基于刑罚必要性的视角。生产、销售假药罪犯罪圈的扩大并不必然符合刑法经济。同时,作为行为犯的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衔接过程过于烦琐。从刑法经济的角度出发,解决这两个罪行的衔接问题还要探寻新的路径。  相似文献   

6.
含铝泡打粉属于食品添加剂,超标准或超限量使用含铝泡打粉应该认定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而不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该行为是构成一般违法还是刑事犯罪,应该由立法者作出明确界定,以防止因定性的自由裁量而引发"司法不公"。  相似文献   

7.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抽象危险犯,我国《刑法》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才能认定抽象危险的产生,才成立犯罪。这种抽象危险产生后,也只意味着作为未遂的危险的发生,并不意味着既遂。故在抽象危险产生后,实害发生之前,只要行为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实害发生的,仍能成立犯罪中止。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之间存在想象竞合关系,在两罪同时成立的情况下,应从一重处断。  相似文献   

8.
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的销售金额、犯罪主观方面以及该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竞合等问题,理论与实践中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本文结合刑法规定与司法解释,对于不同的观点进行了分析与比较,相应提出了笔者自己在上述问题上的立场。  相似文献   

9.
药品是治疗疾患的一种特殊商品,但伪劣药品却会对人民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会造成受害者死亡的严重后果。亿万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本文对新刑法中生产、销售假药罪进行了全面论述,从多角度进行了剖析、阐释。  相似文献   

10.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要件问题探讨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探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要件问题,有助于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犯罪特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要件应是过失,且有必要采取"严格责任"来界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相似文献   

1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观行为包括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对象是伪劣产品。实践中,正确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观行为、行为对象以及销售金额是认定本罪的关键。  相似文献   

12.
在食品安全令人忧心忡忡的社会现实下,量刑反制的思路悄然而生,具体表现为在区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区分的过程中对明知的主观内容进行曲解。在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区分过程中,由于添加物质的标准不够明晰,也导致了罪刑关系的确定性被损害,甚至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关联行为被适当地确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基本犯罪的处罚较轻是符合实际的,但对于结果和情节加重犯应当慎用死刑。  相似文献   

13.
生产、销售假药罪犯罪构成研究及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生产、销售假药罪侵犯了药品监督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了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应采纳一般标准说;本罪的罪过形式既有直接故意,也有间接故意,还有过失,是混合形式的罪过;本罪的罪名应由“生产、销售假药罪”改为“销售假药罪”;在刑罚处罚中,应当引入资格刑,完善刑罚体系。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第140条、146条和149条中的“产品”一词应改为“商品”,第140条和149条的罪名应确定为“生产、销售普通伪劣商品罪”。某些建设工程应纳入“伪劣产品”的范围,但需要在刑法第137条和第140条的法定刑之间进行平衡,即应加重前者的法定刑。如果只是单纯地假冒,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不同情况,或者只给予行政制裁,或者按假冒注册商标罪等犯罪论处。此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涉及到未遂形态、销售金额以及与相关条文的关系等问题。  相似文献   

15.
根据“刑事法定性,刑事法定量”的行政犯违法判断模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伪劣产品”的认定标准应当符合刑法的规范保护目的。对于“伪劣产品”应当进行实质解释,一方面,“伪劣产品”应当违背《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质量的实质要求;另一方面,“伪劣产品”需要具备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属性。行为人生产、销售质量合格的产品的行为可能成立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而不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区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所侵犯的法益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是他人的知识产权。  相似文献   

16.
面对日益猖獗的食品安全犯罪,我国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的不足日益凸显,而且《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也急需刑法作出相应的衔接,《刑法修正案(八)》分别从严密法网和严厉刑罚两个角度对食品安全犯罪予以修订,对于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标准的把握、监管者刑事责任的理解以及罚金刑的具体执行仍然有待从理论上澄清。结合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对立法精神予以阐释,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7.
目前 ,人们在认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过程中存在错误认识。司法实践中 ,要准确认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应正确理解它的概念 ,并在弄清其犯罪构成的基础上 ,重点解决主观罪过形式和罪与非罪的标准问题  相似文献   

18.
销售金额作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构成要件,对于其内涵应该做扩大解释,而且应该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既遂、未遂在销售金额上的标准一致化,在立法上应进行一定的修改,这样才能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做出更科学、合理的说明。  相似文献   

19.
刑法作为食品安全各部门法的最后一道屏障,理应对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罪刑适应,罚当其罪"。虽然刑法在预防食品安全犯罪方面的作用是明显的,但同时也是有限的。  相似文献   

20.
考虑到我国目前医疗行业主、客条件的限制 ,这类业务犯罪又不宜定为故意犯罪 ,一般是以过失犯罪论。传统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与医疗领域的刑事司法实践产生了矛盾。间接故意包括两种情况 :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又不追求其发生 ;行为人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又不阻止其发生。后一种的主观恶性较前一种轻得多 ,将其划为故意犯罪处以重刑既违法又失公平。将故意界限后移 ,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作为区分故意与过失的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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