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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政报》1954,(21)
接中南行政委員會一九五四年十一月二日‘關於歷年頒發的各種法令的處理决定’,內稱:‘遵照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卅二次會議通過的"關於撤銷大區一級機構和合併若干省、市建制的决定",中南一級機構撤銷後,前中原臨時人民政府、中南軍政委員會及本會歷年所頒發的各種法令,包括命令、指示、辦法、章則、規定、决定等,除已明文廢止者外,其他尚未明文廢止的法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未作其他規定以前,特决定按下列規定處理:一、凡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令、及中央指示有抵觸者一律無效。二、凡中央另有新規定者,悉依中央規定執行。三、凡已失去時效的法令,一律停止法律效力,餘仍繼續有效。’特此轉知,希卽遵照執行爲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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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政报》1954,(6)
(中南行政委員會四月五日以(54)會廳财字第○六四八號發出) (江西省人民政府四月九日以(54)府辦財字第五二號通知轉發) 本會於一九五三年六月十日以(53)會廳財(三)字第1799號命令公佈‘中南區各級人民政府處理剩餘原材料及廢料廢品暫行辦法’試行以來,對愛護國家財產,厲行節約,防止浪費起了一定作用。惟該辦法舆目前的財政分級處理,中南級機關經費(公雜費)實行包亁的精神不盡符合。同時,原用的制度辦法亦有修改。為進一步發揮各機關管理與愛護國家財產的積極性,並根據目前的具體情况,將原辦法內若干條文作如下修改: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之剩餘原材料、廢料廢品係指左列之類: (一、二兩種原文不動)(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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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更適當地解决各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的待遇問題,特重新制定「關於各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待遇的暫行規定」,現隨文附發,希即遵照執行。本規定頒發後,本院於一九五二年九月十二日以政財鄧字第二三六號命令頒發之「關於各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在患病期間待遇暫行辦法的規定」即行廢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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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北汜 《今日中国(中文版)》1986,(7)
易培基接事‘故博’經亨頤提議廢除‘故博’一九二八年六月,國民革命軍北伐成功後,北平易幟,南京國民政府委派易培基接收故宮博物院。當時,易培基已擔任南京國民政府行政院的部長,一時未能北上,因而指定馬衡、沈兼士、俞同奎、吳瀛、蕭瑜五人為代表,於六月二十一日与故宫博物院管委會代表办理接交手續。一周后,报纸上忽然披露了国府委員經亨頤提出議案,主張廢除成立已近四年的故宮博物院,拍賣故宮古物,或移置故宫一切物品的消息。據報道,這一提案經國府會議討論後,决定與国府公佈的故宮博物院組织法及理事會組织條例一併送請中央政治會議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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