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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我国现行票据法对票据无因性原则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上部分条款体现了无因性,而部分条款又否定了无因性,如规定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对无因性在立法上的模糊阻碍了票据的流通和创新。故建议立法在完善信用制度,确认票据无因性,并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以提高票据在经济实践中的流通与应用效率,为国民经济更好地服务。  相似文献   

2.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一种游走于票据权利与票据原因债权、票据法与民法的一种权利。该权利旨在平衡票据当事人的利益,其行使要满足的要件包括主观的和客观的,其行使效果为返还票据利益,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其诉讼时效适用民法的规定。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存在不是对票据原因债权的排除。  相似文献   

3.
票据无因性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票据的无因性原则是现代票据法的通例 ,惟我国票据法第 1 0条等条款作了有因性规定。无论从立法例的参考、司法机关的态度、票据法理本身 ,还是从票据法条文之间的协调 ,以及维护票据和票据法特性上考虑 ,有因性对于票据是没有存在理由的。该第 1 0条相关规定应予删除。今后票据有因性无因性的讨论应跳出该第 1 0条的羁绊 ,提升研究的理论价值。  相似文献   

4.
票据无因性是票据存在的基础与灵魂,我国票据法第十条关于票据行为有因性规定破坏了整个票据法立法的和谐,无论从票据出现的历史原因,司法机关的态度,票据法理本身,还是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实践等方面考虑,有因性对于票据是没有存在理由的。所以第10条的有因性规定应予删除。  相似文献   

5.
如何走入票据法世界,票据效力确认可以作为一个简单易行的参考路径。首先要明晰票据关系的独特属性,是与原因关系相独立的以金钱支付为标的的抽象的债权与证券相结合并辗转流通的法律关系,这是票据效力确认的起源;票据上形式真实高于实质真实,票据外观解释、客观解释和有效解释都是票据效力确认的基本规则;区分票据效力与票据效力,是票据效力确认的外在表达。  相似文献   

6.
在现代社会复杂的生活态势下,刑法典之实际运作很大程度依赖于犯罪论,以此作为中介性理论工具而将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精确加以对接,从而切实做到依法断案。中国和德国的犯罪论之构造差异,根源于两国刑法典对犯罪的不同规制方式。德国刑法典中规定的两重样态的危害行为,已注定了其犯罪论体系在基本结构上只能形成“客观不法/主观归责”的阶层式构造,进而在方法论上呈现一种从客观到主观的分析路径。中国刑法典中单一样态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决定了犯罪论体系毋须采阶层式构造而只须在既定的四要件体系的基础上,切实理解并诚心接受德国理论分析犯罪“从客观到主观”的路径模式。明确刑法典对犯罪论的这种制约关系,对中国刑法语境下构造科学实用的犯罪论体系,具有极为重要的前提性意义。  相似文献   

7.
冯亚东 《中外法学》2012,(3):607-625
在现代社会复杂的生活态势下,刑法典之实际运作很大程度依赖于犯罪论,以此作为中介性理论工具而将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精确加以对接,从而切实做到依法断案。中国和德国的犯罪论之构造差异,根源于两国刑法典对犯罪的不同规制方式。德国刑法典中规定的两重样态的危害行为,已注定了其犯罪论体系在基本结构上只能形成"客观不法/主观归责"的阶层式构造,进而在方法论上呈现一种从客观到主观的分析路径。中国刑法典中单一样态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决定了犯罪论体系毋须采阶层式构造而只须在既定的四要件体系的基础上,切实理解并诚心接受德国理论分析犯罪"从客观到主观"的路径模式。明确刑法典对犯罪论的这种制约关系,对中国刑法语境下构造科学实用的犯罪论体系,具有极为重要的前提性意义。  相似文献   

8.
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是票据法上非常重要的两个概念,对二者之间关系的认识影响着整个票据法律制度的构建.票据关系的无因性体现了二者之间的分离关系;票据关系无因性的例外又体现了二者之间的牵连,这种既分离又联系的关系在我国票据法实践当中频繁发生。  相似文献   

9.
曾大鹏 《法学》2023,(7):92-104
对票据无权代理与越权代理的规制,域外法主要存在二元模式和统一模式,而我国《票据法》第5条第2款采取新二元模式。但此三种规制模式均有一定的缺陷,相关学说调整亦有内在的逻辑障碍。在《民法典》视阈下,票据无权代理不应有狭义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之细分,宜将两者一体构造为票据表见代理,从新二元模式转型为新统一模式,由本人而非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表见代理的解释论仍须扎根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文义性、独立性和无因性等基本原理,故而票据表见代理所保护的第三人仅限于直接相对人,票据表见代理可类推适用于为组织的票据无权代行、票据无权代表,但不得适用于或类推适用于票据伪造。  相似文献   

10.
昝强龙 《法学》2021,(2):73-88
关于管理意思的争议本质上涉及对无因管理制度功能的理解:无因管理效果在归属判断标准上存在以“他人事务”为中心的客观归属论与以“管理意思”为中心的主观归属论之界分。对“他人事务”的分类可追溯至注释法学派学者的学理分类,客观归属论在私法史中因而也始终占据重要地位,直至潘德克顿法学的反思及不当得利类型化理论的发展成熟,基于管理意思的主观归属论才取而代之。主观归属论虽被确立,但就管理意思的判断是否需要考虑“他人事务”因素,仍存在经验说与规范说的差别。仅凭对“他人事务”的认定不足以推断管理意思的存在,故而应抛弃经验说中管理意思的经验推断规则,以规范性的标准认定管理意思。该规范性在管理人主观方面表现为对管理人动机的忽略、对意思能力的柔化要求以及对错误认知情形的区别处理;在本人客观利益方面,本人的具体利益不属管理意思的考量范围,但在混合事务中本人的直接受益可确认管理意思的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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