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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对于行政立法而言至关重要,我国当前行政立法的程序包括准备、起草、听证、审查审议、公告等阶段。我国行政立法程序仍然存在规定不够具体,实践中不少环节多是按照行政行为的内部程序来操作等问题。为此,应对之加以完善:一是建立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分析制度;二是完善立法听证程序;三是在审议阶段建立行政立法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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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书娟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9,33(6)
委托第三方立法起草不同于第三方参与立法起草和委托第三方立法评估,与专家立法咨询论证和公众参与立法也存在明显差异。对委托第三方立法起草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有助于揭示其所蕴含的制度功能,并为未来制度建构提供理论基础。"委托第三方立法起草"不是通常所说的"委托立法",这一制度引入的目的在于实现立法领域的公私合作治理,从行为本身属性来看,"委托第三方立法起草"是一种政府购买服务行为,行为的外在形式则往往表现为行政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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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地方立法仍普遍采用人大起草或委托相关部门起草,然后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模式.山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建华认为:"一直沿用的习惯程序,造成的后果是,部门规章乃至一些行政法规都或多或少地带有部门、行业利益的色彩,缺乏公正性."从这个角度说,立法招标有助于消除立法部门化、利益化的痼疾,值得称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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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在整个国家的法律规范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行政立法已经成为现代政府对社会各项事务进行有效管理和调控的不可或缺的手段。然而,一个不应否认的事实是行政立法中的权力寻租现象十分普遍,即立法主体通过立法权的运行而使部门权力利益化和部门利益合法化。对此,立法公开制度和立法参与制度可以起到有效的防范作用,但立法回避制度在其中的作用亦不容忽视。行政立法中的回避制度是指与某一立法项目有直接明显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起草、审查和评审,不得主导立法进程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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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行政立法权的监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我国对行政立法还缺乏有效的监督,宪法赋予权力机关撤销行政机关违法和不适当的法规、规章的权力没有完整的法律程序予以保障,在2001年3月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提出为把监督工作做得更好,已把起草监督法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本文在借鉴西方国家行政立法监督的基础上,对我国的行政立法权的监督进行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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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行政立法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行政立法权限不清,部分行政法规和规章涉及的内容相互冲突。各行政机关从自身的管理需要出发,纷纷立法,并尽可能扩大自己的权限,造成部分同一位阶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之间、不同位尤其是下位阶与上位阶的法之间都存在许多矛盾和冲突,使执法主体、司法主体和守法主体在法的实施过程中无所适从,而这些相互矛盾和冲突的法也因之难以取得实效。二是行政与立法混同,立法成为政府部门占有权力资源的方式和分配既得利益的手段。行政立法往往由行政机关自己起草,自己执行,导致“行政权力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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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松年是我国著名的法学家。多年来,他除了参与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起草工作,参与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研究,主持行政程序研究项目外,还潜心于法学教学和理论研究。先后撰写、主编了《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行政程序法》、《中国走向行政法治探索》、《行政丢学新论》、《比较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依法行政十讲》、《中国当代行政法》等著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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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上寻求公开科学民主的破冰之举迭出,山东省、郑州市、青岛市通过公开招标,委托律师事务所起草法规草案;重庆市、宁波市将立法项目交给专家学者或科研院所起草。这些公众参与立法的有效形式,对于推动开门立法,打破部门立法话语权垄断,提高立法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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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即将施行的《行政许可法》,从起草、审拟到公布之后的宣传,国家的重视都达到了空前的程度。因此,《行政许可法》也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代表了我国立法的最高水平。另一方面,老百姓对这个新法律的出台也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因为这是一部和他们密切相关的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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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地方人大在立法上寻求公开、科学、民主的破冰之举迭出:山东省、郑州市、青岛市通过公开招标,委托律师事务所起草法规草案;重庆市、宁波市将立法项目交给专家、学者或科研院所起草。立法走向民间的创新和公共立法中第三方身影的出现,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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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然,我们的法制建设实践中存在一个问题——部门利益法制化。许多法律草案由相关行政部门起草,夹带着部门利益和偏见,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立法的质量。“部门利益法制化”并不是简单的法律起草问题,与立法水平、行政管理都有很大关系,特别是要受到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进程的制约和影响,法治实践有一个不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不断进步的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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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2,(13)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确保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的质量,维护国务院立法工作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现就法规审查的有关工作程序规定如下:一、国务院法制办起草或者审查法律草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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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4,(8)
2004年4月1日上午,王鸿举市长主持召开了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一、审议了《重庆市人民政府2004年立法计划(草案)》会议通过了这个《立法计划(草案)》。要求:(一)立法必须有利于依法行政,出于公心,出于为民,服从全局。(二)今后对地方性法规的起草,要探索将目前主要由相关部门起草,逐步改为由市政府法制办及组织社会专业单位、人员起草,以避免局限性,更好地体现公正性。《立法计划(草案)》经修改后,地方性法规部分报市人大审议,政府规章部分以市政府文件印发。二、审议《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草案)》会议原则通过了这个《办法(草案)》。决定:(一)市政府法制办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内容,主要是其合法性,文件的可行性和适当性由相关部门负责;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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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近20年来,我国立法工作发展很快,据统计,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253件法律和106件有关法律的决定、国务院颁布的现行有效的800多件行政法规外,仅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或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就有7000多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纷纷强调立法,重视立法,而且立了大量的法,这本是一件好事,表明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然而在立法进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现象:通过起草法规草案的途径,在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