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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通过数起案例,对量刑一般原则和涉及未成年人特殊原则的分析,提出在对未成年犯罪人量刑时可不考虑或尽量淡化“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因素,全面贯彻上述原则和方针,按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及“若干意见”的规定,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应及时修正涉及未成年犯罪人的量刑指导意见,适时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犯罪定罪量刑体系。  相似文献   

2.
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但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对其量刑规定的“应当从轻、减轻”的“必减主义”,不但与司法解释相矛盾,而且不能很好地应对实践中发生的形形色色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借鉴已有实证研究成果,本文从现有规定、刑罚的预防功能、刑罚个别化、被害人的认可度等角度,认为“必减主义”应当进行适当的修正,采取量刑上的“得减主义”,根据未成年罪犯的具体情况,对其决定是否减轻、从轻处罚及减轻、从轻幅度,从而更好地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相似文献   

3.
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未成年人本为拥有独立“权利”的个体,应当予以有别于成年人的特殊法律保护。就此,联系我国有关情况看,虽然我国早在1991年业已批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并在之后相继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一系列关涉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等。但是,毋庸讳言,在刑事立法与司法领域,特别是在刑罚种类设计及其适用上,我国立法机关在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上,所做相当不够。例如,迄今为止,对未成年人犯罪,除《刑4法》第17条法定的应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定外,无论是刑种设计还是其他刑罚裁量制度、执行制度上,国家均无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专门性规定。  相似文献   

4.
刑法典的修改是刑事立法适应变化了的客观形势的必然要求,也是刑法典自身不断完善和发展的重要途径.由于我国尚未健全一整套少年司法制度,所以,目前我国现行的刑法典还未能充分体现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特殊性要求,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需要.这就要求通过对《刑法》的修改,弥补目前在未成年人犯罪处理方法上的缺陷.笔者认为,在修改《刑法》时,应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些特点,从有利于对其进行“教育、感化、挽救”的角度出发,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一、体现“区别对待”原则,完善“从轻、减轻”条件所谓“区别对待”,即指未成年人在犯有与成年人相当的罪行时,在量刑上应有所不同,一般对未成年人的量刑应较成年人为轻.目前的《刑法》除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涉及未成年人量刑尺度外,其余条文均未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作出明确的规定.由于刑  相似文献   

5.
我国对未成年犯罪确立的“教育、保护、挽救”的刑事政策,对于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倡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犯有盗窃罪、抢夺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由于我国未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基层公安机关尚未完全转变执法观念,在打击与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问题上产生了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基层公安机关应当在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如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犯罪,以及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的基础上,适时转变观念,以挽救失足的未成年人为目标,做到打击与保护的有机结合,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6.
我国没有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只在现行刑法中设立专门条款,规定在对犯罪未成年人量刑时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下简称“从与减”)。但法律并没有规定何种情况适用从轻、何种情况适用减轻,对未成年人的从与减又没有权威的完整的司法解释,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工作者根据自己的的理解来执法,案件  相似文献   

7.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未成年人犯罪称谓不同。由于各国或地区历史背景、政治、经济、文化、立法技术、传统习惯等情况的不同,未成年人犯罪在世界范围内称谓并不一致。英美法称“少年罪错”或“少年违法”;日本普遍称“少年非行”或“少年不良行为”;埃及称“少年不轨行为”;澳门地区刑法称“未成年人犯罪”;根据《少年犯条例》,香港地区刑法中称为“儿童犯罪”;根据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规定,则称为“少年犯罪”。未成年人年龄划分不一致。未成年人年龄界限划分的规定各国也不相同。有些国家规定的上限年龄较高,例如《美国青少年…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施行十六年,“罪刑相适应”作为刑事处罚基本原则,即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处罚,并一统适用于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犯罪两个不同特点的司法空间,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基本上照套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原则和指导思想,从而较难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基于未成年人及其犯罪的特点和未成年人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应在未成年人司法领域内,确立“刑罚个别化”原则,即实现刑罚对罪行的处罚向刑罚对犯罪人的处罚之转化,以指导并制订出符合未成年人犯罪及其身心特殊性的刑罚方法、内容,这样才能实现对未成年罪犯科学、合理地适用刑罚,加速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的进程.  相似文献   

9.
对非监禁刑未成年人及时予以复学安置,是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预防失足未成年人重新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也是政法、教育、未成年人保护等各部门沟通协作、合力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发展的重要职责。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都有“非监禁刑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等方面不得不受歧视”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0.
《唐律》和现行刑法对未成年人保护之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国周朝就早有规定,如《周礼·秋官司寇之职》就有“三赦”制度,“一赦曰幼弱”,而《礼记·曲礼》中也有“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耄与悼虽有罪,不加刑焉”。到了近代,在刑法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思想渐盛,1898年美国伊利诺斯州颁布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处罚给予特殊处理,随后欧美各国也都相继制定了各自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我国刑法亦有众多条款对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作出了规定。我国封建刑法的集大成者《唐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虽没有现今刑法详细,但远比周之“一赦曰…  相似文献   

11.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减轻处罚只减一档的规定,使得未成年罪犯减轻处罚和成年罪犯一样只能在法定刑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这是一刀切地将对成年人处罚的刑法思维置于未成年人身上,这样的规定既不符合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一贯原则,也和修正案新增的多项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条款的立法旨意相悖,有必要加以修正和补充。  相似文献   

12.
未成年人犯处于儿童向青年过渡的时期,其生理、心理都处于成长期。未成年人犯罪,这是处于成长期孩子的犯罪,与成年人犯罪有着本质上的不同。为了充分体现对未成年犯在司法上的特殊对待,各国普遍建立了区别于成年犯的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现阶段,我国还没有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其中最为重要的《刑法》、  相似文献   

13.
少年盗窃案件的量刑,最突出的一点,就是量刑情节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即除了少年被告人固有的年龄因素应当从宽处罚以外,同时还存在其他诸种法定、酌定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的情节,这些情节不少都是选择性的,这确实给审判人员的实际操作带来了困难,也是少年盗窃案件量刑轻重失衡的症结所在.因此,量刑情节的确定,已成为十分关键的问题.在此,笔者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一、对犯罪少年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何确定的认识审判实践中,对犯盗窃罪的少年在什么情况下从轻处罚,在什么情况下减轻处罚,是一个无法回避的实际问题.应当说,对少年盗窃犯罪的从轻、减轻处罚要划出一个明确的界限确实很难.从轻、减轻处罚离不开法定刑,而我国刑法分别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对从  相似文献   

14.
未成年人犯罪是严峻的社会问题之一,但由于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所决定,不能对未成年犯罪实行严厉的刑事政策。在我国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八种犯罪负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和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是国际公约的基本要求,我国作为缔约国必须遵守该规定。对未成年罪犯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没有实际意义;财产刑对教育、改善未成年罪犯的作用有限,而且有悖于刑事法治公平正义原则,故而不宜对其适用财产刑。《刑法修正案(八)》对未成年人犯罪累犯、缓刑、犯罪报告义务的规定,是进一步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的体现,但仍有立法完善的余地。  相似文献   

15.
刑法修正案(七)第八条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对刑法修正案(七)第八条的解析,尽管组织未成年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中的盗窃、诈骗、抢夺等行为是由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完成,但由于本罪侵犯的犯罪客体主要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管理秩序,盗窃、诈骗、抢夺等行为也被限定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因此,本罪的犯罪主体不可能构成间接正犯。同时本罪的犯罪性质也决定了一旦“组织”行为中的暴力胁迫等行为超过一定限度、造成了未成年人不应有的伤害或死亡结果,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进行处理,而不能依照转化犯、包容犯等来处理。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经实施6年了。在贯彻实施该法过程中,牡丹江市东安区检察院被市院指定为受理四个城区全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基层检察院。这对我们更好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本着“严格认真贯彻、灵活运用职能、探索预防新路、努力减少犯罪”的原则,  相似文献   

17.
由于立法规定不明确、《刑法》第356条的性质界定不清晰以及毒品犯罪"从重从严"和未成年人犯罪"从轻从宽"的刑事政策冲突等原因,解决未成年人究竟能否构成毒品再犯的问题,需要考量刑法对再犯(包括累犯)的评价体系,结合法律解释原理,对该问题进行理论和法律的双重破解。既有的通过竞合理论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来对未成年人不构成毒品再犯进行论证的思路,其结论虽然可取,但论证理由存有瑕疵。要论证未成年人是否构成毒品再犯,需要梳理我国刑法对再次犯罪的评价体系中各项制度间的关系,特别是累犯与再犯刑法评价的异同,结合刑法当然解释的基本原理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进而得出未成年人不能构成毒品再犯的结论。该结论既符合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评价体系,也顺应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处遇从宽的趋势。  相似文献   

18.
根据修订的新刑法规定,少年实施盗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为16周岁,原有刑法规定的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青少年犯惯窃或者重大盗窃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内容已不复存在.同时修订的新刑法在坚持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采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刑事责任原则外,明确规定已满16周岁不18周岁的人即使犯罪重大盗窃罪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法第14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少年被告究竟如何准确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既要做到量刑适当,又要便于操作,这是当前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研究和探讨这一问题,对严肃执法,全面贯彻对少年被告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进一步做好少年刑事审判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在审判实践中,对少年被告如何适用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有着不同的观点和做法。鉴于我国目前对少年被告的处罚,在实体法上尚未专门立法的情况下,结合少年犯罪案件的实际,我们认为,对少年被告的处罚,可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先比照成年被告量取比照刑罚,再依照刑法第14条第3款的规定,减免一定幅度的处罚,最后决定宣告刑罚,宣告刑在法定刑以内的,则适用从轻处罚,宣告刑低于法定刑的,则适用减轻处罚。这样既坚持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量刑原则,又体现了刑法第14条第3款的立法本意,操作性较强,有利于严肃执法。  相似文献   

20.
当下我国刑事法律体系对未成年人犯罪采用宽缓化规制形式,但传统的报应刑论和预防刑论都难以为其提供支持。对此,我国刑法规定了大量的利用未成年人实施外围犯罪的条款,在对被利用一方的未成年人从轻处理的同时,对其背后的外围犯罪人进行从重处罚,从而实现了责任的合理分配。这样的规定并不违反罪责自负原则,而是基于背后的利用人在犯罪团体中的作用,对其加大处罚力度。对此,应当进一步减轻未成年人的刑罚,并将负有监督过失责任监护人和帮助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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