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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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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保险理赔实务中,因无证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损失,保险公司的一贯做法是拒绝理赔。对商业险而言,因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有免责条款的明确约定,所以理赔中无争议。而对于交强险,因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各家保险公司适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相似文献   

2.
顾建兵 《法庭内外》2012,(11):24-25
驾驶人因交通违章被记满12分,继续开车遭遇交通事故死亡后,其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时,被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属于"无有效驾驶证"驾驶为由拒绝赔付。无奈之下,死者家属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2012年8月28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以下简称启东支公司)支付原告陆女士理赔款人民币20万元。  相似文献   

3.
按通常理解,车主为机动车辆买了保险后,出事造成的损失自然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可在实践中,部分车主投保的车辆出事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到了拒绝,这是为何呢? 例一:2001年1月12日晚7时许,高某驾驶未经车辆管理机关检验的制动不合格的拖扎机,在装运砖头回家过程中,与同向在正常路线上骑自行车的吴某碰撞,将吴撞出10余米。高下车后,见吴已气绝身亡,又见前后无人无车,便赶快驾车逃离现场。第二天,高又赶快请人将车前边撞坏的部分修好。高以为这样万无一失。然而,在事发后第5天,公安人员还是找到了他。在刑事技术鉴定面前,高承认了肇事经过。交警部门根据高肇事逃逸的情节,认定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将高某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高某在赔偿了事者家属损  相似文献   

4.
2012年9月13日,北京市顺义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离奇索赔案。原告李某诉称:2011年6月4日7时许,原告之子小李由东向西步行,恰逢原告驾驶大货车由北向南倒车,造成车辆的后轮与小李身体接触,致使小李严重受伤。后交通支队做出了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小李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骨折、双侧锁骨骨折、右大腿皮肤软组织挫伤,需住院手术治疗,原告为此  相似文献   

5.
《法庭内外》2009,(10):59-59
法官: 我是一名水果种植户。2007年8月我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保险合同,由该保险公司承保我一台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的金杯牌面包车(8座)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合同特别约定:在保险期间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性运输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2008年4月开始,我取得了道路运输管理机关的许可,由我儿子驾驶即开始使用该车从事营业运输。  相似文献   

6.
王松 《法庭内外》2006,(3):32-33
一桩意外的交通事故——某货运站的货车乘员朱某跳车身亡,引发了一宗古怪的保险合同纠纷。原告货运站诉称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无效,因为被告保险公司没有向投保人尽到说明义务,且该免责条款本身也存在歧义,所以保险公司依据该免责条款拒赔是非法的,要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该免责条款明确、有效,据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7.
通常情形下,实行定额保费的商业意外伤害险理赔时,被保险人职业风险保费越高,则保险公司赔偿的保险金越低,但保险公司对职业风险级别未作说明和提示的另当别论。2011年12月14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了一起职业风险上升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以投保时错填的低风险职业级别,向原告王某全额赔偿残疾保险金7500元、医疗费5000元、住院津贴3600元。  相似文献   

8.
投保人郑动甲游西藏突发高原病离世,保险公司以不属"意外身故"为由拒绝赔付。由于保险合同的专业性、格式化和保险责任约定的概念化等因素,当事人双方对保险事故的确认及保险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分歧较大。离世者亲属以保险合同纠纷为由将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诉至法院,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相似文献   

9.
正在第三者责任险中,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不予理赔是通行于整个保险界的行业惯例,但对该条款合理性的质疑声音仍不绝于耳。在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法院审结的一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中,丈夫将妻子撞成了永远的残废,挂靠公司赔偿30万元后,保险公司却以被保险人与事故受害人是夫妻关系为由拒绝理赔。该免责条款是否合理,案件的公平性该如何保障,成为了法院审理的难题。  相似文献   

10.
姜晖 《法律与生活》2011,(21):60-61
肇事逃逸引发的官司2009年3月11日,原告A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汀了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约定原告就其所有的一辆金杯牌汽车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期1年(2009年3月25日~2010年3月24日).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  相似文献   

11.
常洪艳 《人民司法》2012,(18):32-33
私自将家用车辆用于有偿载客,属于改变车辆用途并因此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依约可以免于承担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12.
未注册登记车辆违规上路发生交通事故进行理赔时,商业险与交强险在理赔上是不一致的。若商业险保单中明确约定除非另有约定,未办理注册登记,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则保险公司不负有对商业险的赔偿责任。但无牌照上路并非交强险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的限额内予以赔偿。  相似文献   

13.
论危害保险罪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王新 《中外法学》1998,(5):49-53
<正> 一、危害保险行为的犯罪化原理 自人类社会存在以来,人们在与各种危险的斗争中,形成了一系列对付危险的办法,保险就是其中一种较为科学而先进的抵御机制。然而,自保险产生之日起,保险诈骗、虚假理赔等危害保险的行为就象幽灵一样伴随其左右,给保险机制蒙上了浓厚的阴影。从实际情况看,保险诈骗、虚假理赔等行为在道义方面的应受谴责性是明显的。但是,是否有必要在刑事立法上,将保险诈骗、虚假理赔等行为犯罪化,单独规定为犯罪呢? (一)保险机制的天敌 从本质上看,保险是建立在“我为人人,人人为我”这一社会互助基础之上的精巧机制,其科学性在于只要单位或个人缴纳了保险费,他就与其他被保险人形成互助共济的关系,将风险从个人转移到团体,从共同建立的保险基金中,对其因意外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得到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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