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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汇编权质疑     
所谓汇编权是指“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6项)。在《著作权法》经2001年修订以前,称为编辑作品,即指“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汇集编排成为一部作品”的权利(旧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11  相似文献   

2.
3.
论"春晚"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我国<著作权法>区分"影视作品"与"录像制品"的情况下,对"影视作品"的独创性应有较高要求."春晚"各节目的内容和现场表演的视听效果在入选"春晚"之前就已基本确定,央视所起的作用有限,难以构成"影视作品".同时,如将"春晚"定为"影视作品",则全部权利由央视享有,其中各作品的著作权人在第三方为播放"春晚"而付酬时,无权主张获得适当的份额,这对于各作品的著作权人是不公平的.央视在诸多备选节目中挑出最佳节目入选"春晚",并对其顺序加以编排,在选择和编排方面体现出了独创性,因此"春晚"应被认定为汇编作品.  相似文献   

4.
著作权法通过复制来界定作品的使用,建立起一套作品使用规则。在数字时代,作品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传播和消费,传统的复制地位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不过,复制是著作权法的基石性概念,具有不可替代性。复制既可以通过复制权(财产规则)保护,也可以通过救济权(责任规则)保护;在数字时代,复制权仍然应当且仅适用于控制作品的传播,凡是导致传播的内容复制都受到著作权人的控制;而进入消费领域的个人复制、在创作中使用他人作品则应当受责任规则的规制,著作权人不能事先禁止他人使用作品的行为。  相似文献   

5.
孙山 《知识产权》2020,(12):53-66
在具备独创性的前提下,以体育赛事节目、游戏直播画面等为代表的新类型表达以何种作品类型之名获得保护,是目前困扰我国著作权保护司法实践的难题之一。在第三次修改的《著作权法》正式施行前,法院可将现行《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视为整体,依据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方式,以《著作权法》第3条第9项"其他作品"之名,保护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所列构成要件的各种新类型表达,克服立法者与司法者有限理性之不足。在第三次修改的《著作权法》正式施行后,法院可将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3条中的作品定义条款与该条第9项结合使用,为新类型表达提供兜底保护。《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二节"著作权归属"中出现的汇编作品、演绎作品、合作作品、委托作品和职务作品,都只能用于解决权利归属及其行使问题,并非《著作权法》第3条意义上的作品类型,无法以此类作品之名获得救济。  相似文献   

6.
焦和平 《法律科学》2014,(4):119-126
在现行《著作权法》中,异体复制是否属于"复制"规定不明,理论与实务也均存在分歧。基于解释论的立场,通过对《著作权》第10条第5项依循文义、体系和目的三种解释进路,可以得出异体复制属于"复制"的结论。基于立法论的立场,有必要将复制权的定义修改为"以任何方式或者采用任何形式将作品固定在有形载体上的权利",以使其涵盖异体复制行为,并达到国际公约的要求,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7.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通过对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的创造性选择和编排而形成的汇编作品,汇编人对其享有著作权.汇编作品的集合性和独创性特征是决定汇编人对汇编作品享有权利的基础,其中独创性特征则是汇编作品的最重要特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汇编作品的独创性首先体现在对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上,但是对于他人使用汇编作品的内容是否构成对其汇编作品著作权的侵犯,在实践中还没有统一的认识.对此,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的理解.  相似文献   

8.
张连举 《政法学刊》2009,26(2):51-54
汇编作品是对现有作品和资料在不改变原作内容的情况下进行选题、筛拔并加以编排组合而成的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汇编作品与其他作品有着不同的创作方式,编辑人员是汇编作品的组织者和策划人,编辑人员为汇编作品而创作出新的作品,编辑人员对汇编作品的版面编排付出了匠心。汇编作品中各篇独立文章享有著作权,而作为整体的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源于汇编人的创造性,汇编作品之汇编者的著作权主要有发表权、署名权、版式、装帧设计专有使用权、取得经济报酬权等。  相似文献   

9.
试论网络环境下的复制权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复制权是著作权人的最重要的经济权利。著作权人通过控制作品的复制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数字时代 ,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下 ,应对复制权进一步定位 ,其概念需作扩展和延伸。作品的数字化和暂时复制均应认定为复制 ,但对复制权须规定限制和例外 ,目的在于维持作者著作权与公众信息使用权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10.
我国《著作权法》在规定著作权人和广播组织的专有权利时,均使用了"转播"一词,但未对其下定义,由此引发了"转播"能否涵盖各种同步传播手段的争议。根据《伯尔尼公约》对"广播及相关权利"的规定,《著作权法》中的"广播权"定义中的"有线传播或者转播"既包括有线转播,也包括无线转播。为使同一条文中的逻辑保持统一,"广播权"定义中的"有线"应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中的"有线"具有相同含义,能涵盖互联网转播。《著作权法》为广播组织规定"转播权"的立法原意是控制传统的无线和有线电视转播。在给予广播组织更强保护的新条约尚未缔结,以及国际上对此问题仍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不宜将广播组织权条文中"转播"解释为包括互联网转播。  相似文献   

11.
为适应新技术发展和国际著作权法发展的要求,德国《著作权法》对包括报酬请求权在内的许多内容进行了修订。报酬请求权是德国《著作权法》中一项重要而又颇具特色的内容,对当前我国著作权法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比较其与我国著作权法上获得报酬权的不同,可以总结其对我国著作权法改革的借鉴意义。即增加关于基于提供复制机会的法定报酬请求权的规定,并辅之以版权补偿金制度和完善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度。  相似文献   

12.
论古典名著的著作权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寻求保护古典名著的有效途径,保护我国的优秀文明成果十分重要,国家应该成为行使古典名著权利的主体,并成立专门的古典名著保护机构,全面负责古典名著的保护工作,建立古典名著名册制度,搜集登记需要重点保护的古典名著,具体管理古典名著的登记、使用备案、监督使用和利益协调等工作,制作诚信档案。同时建立完善的古典名著纠纷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13.
公法意义上的知情权解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平正 《河北法学》2007,25(7):50-52
知情权越来越受到学界的关注,但由于译介和立场的缘故,对知情权概念的理解也是众说纷纭.认为知情权首先应当是公法意义上的知情权,其权利主体的范围不仅包括公民.也包括法人、社会团体等;除行政机关外,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享有一定公权力的国有企业单位也是知情权义务主体不可缺少的部分;知情权是一项独立的接近国家的权利,但尚不能称为基本权利.  相似文献   

14.
人役权制度与中国物权法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人役权是为了特定人的利益而利用他人所有之物的权利 ,即以他人之物供自己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罗马法时期的人役权包括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和奴畜使用权等。当今西方国家多规定了用益权和居住权。从这两项人役权的历史渊源、价值功能以及我国的现实条件来看 ,我国有必要设立上述制度。  相似文献   

15.
基因信息对健康状况具有强烈的预测性,出于诸种原因当事人未必想知晓基因信息.为充分尊重自我决定权,比较法上承认权利人享有基因信息不知情权.基因信息不知情权指权利人有权预先决定是否接受基因信息的披露,其核心要义为“知情拒绝权”.基因信息不知情权旨在保障权利人对基因信息的自主控制,在我国隐私权与个人信息区分规制的立法模式下,...  相似文献   

16.
优士丁尼《法学阶梯》是以盖尤斯《法学阶梯》为蓝本进行编纂的,在国法大全中,《法学阶梯》是体系性最强的编纂成果,其采用了罗马化的希腊技术对法律材料进行组织,无论从总体架构上还是概念的构建上都较为系统。“盗窃”专题编纂体例的系统性和逻辑性堪称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各专题中的典范,从罗马法学家的方法论入手对《法学阶梯》“盗窃”专题编纂的内部逻辑进行考察,是一种检视罗马法文本的恰当视角,能够使我们避免陷入以今喻古的误会,并提供了合格的文本理解范例。  相似文献   

17.
焦和平 《法律科学》2009,27(6):143-150
作为近几年出现的新型网络传播方式,“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因不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上任何一项专有权的规定而游离于法律规则之外,原因在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当缩小了国际条约中“向公众传播权”的范围,将规范的对象仅限定于“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我国应当在保留现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名称的基础上完全依循国际条约中“向公众传播权”的内容,使其能够适用于所有网络传播行为并达到国际条约的要求。  相似文献   

18.
救济性基本权利在基本权利体系中有着重要的功能,其内容主要包括诉愿权、司法裁判权和物质赔偿权。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四部宪法当中鲜有救济性权利的规定,而现行宪法文本中的救济性基本权利规定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对此,可以基于现有宪法基础进行完善,改进宪法第41条规定,并增加"司法裁判权"。  相似文献   

19.
当下的许多国家都在宪法或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工作权,并对其内容、实现方式、保障机制等方面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我国仅在现行宪法第42条中规定了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对其实现方式、义务主体等方面的规定也较为笼统。工作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应被写进一国的宪法之中,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对其加以保护。  相似文献   

20.
彭真明  常健 《时代法学》2004,2(1):86-101
中国土地使用权制度的立法完善,包括未来<民法典>的制定,应当被理解为一种变法,一种观念的变革,要敢于突破现有的概念.我国现有的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虽然各具特色,但在其土地使用权制度构建方面却都存在着某些问题.在<民法典>起草的过程中通过争论及时发现问题,并集思广益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将有助于<民法典>(草案)的不断进步和完善.因此,本文在认真检讨三部<民法典>(草案)中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基础上,构建包括地上权、用益权、农地租赁权、地役权以及土地权利登记和流转的新型土地使用权制度,为我国<民法典>中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提供一种可供选择的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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