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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证推理相对于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而言是最具有创造性的推理,设证推理能产生新的思想,这在事实发现和法律发现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设证推理作为一种推理方法也在法院的事实认定活动中被运用,具体在判决书的说理部分有所反映。但是设证推理由于裁判者的错误判断和其本身具有的局限性容易造成不适当的使用,所以在进行事实认定活动时需要对设证推理的运用设置范围和规则,以求达到更好地追求事实真相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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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间接证据案件中,事实认定是审判人员以经验法则为指导,运用间接证据推论案件待证事实的主观认知活动,以被告人与犯罪人的同一性认定为核心。这一活动包含两个阶段:一是由间接证据认定间接事实;二是由间接事实推论案件待证事实。在前一阶段中,审判人员应当全面把握间接事实与案件待证事实的逻辑关系,准确区分“不可动摇”的事实、积极的间接事实、中立的间接事实、消极的间接事实,并尽可能以时间、场所、样态的方式做出具体认定。在后一阶段中,审判人员需要对间接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做出准确评价,并对根据间接事实进行经验推理的过程作出解释和说明。考虑到推论过程的开放性和解释结论的多元性,审判人员应当掌握并使用归谬方法排除不合理的竞合假设,确保事实认定结论是对全部间接证据的最佳解释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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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认定事实的心证活动相对,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其目的是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是通过推理的演绎过程,从法律规范到事实再到结果进行法律适用的一种基本的方法。也有学者准确地界定了法律推理的概念,认为法律推理是指特定法律工作者利用相关材料构成法律理由,以推导和论证司法判决的诚证过程或证成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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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认定的认知规范结构,指事实认定者在展开证据推理活动时内在的、应然的认知路径结构。唯有遵循理性的认知规范结构,事实认定者的信念方能获得证成。大体而言,“证据”与“解释”是建构事实认定之认知规范结构的两个核心锚点。解释性证据主义理论阐释了“证据”与“解释”在认知证成中的一般性关系,也为建构事实认定的认知规范结构提供了理论支撑。通过深入分析认知规范结构,有助于揭示事实认定的认识论原理,推动证据规范建设和司法实践改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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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对证据的认定主要是运用逻辑推理方法来解决的。从理论上说,法律本身是人们理性思维的产物.理性思维无法脱离逻辑思维而存在。并且证据之所以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是由于证据与要证事实之间存在着逻辑关系,只要厘清这种逻辑关系的性质,就可以按照一定的逻辑规律、规则,从已有的判断推出新的判断,从证据认定达到法律事实的呈现。虽然证据认定的方式存在逻辑推理与经验判断的不同,但必须承认,法官在运用证据证明要证事实时.也不得不受逻辑规律的制约。实践中,假言推理是运用最多的一种逻辑推理形式。法官在证据认定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的都会运用到假言推理这一逻辑推理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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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事实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认定案件事实是办案人员依据证据进行推理判断,对案件事实作出确定性认识的诉讼活动。只有对被告人是否犯有罪行的认定正确,才能在此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裁量刑罚。因此,对被告人是否有罪的事实的认定,较之其他事实情节的认定,更具有决定性。在这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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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昌盛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3,(1):181-199
以人的"主观状态"解释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不仅无法解决困扰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问题,而且有可能导致更大的混乱。证明标准应当以人的主观推理活动为基础,揭示证据和待证事实之间的推理关系。"结论唯一性"标准虽然揭示了证据和待证事实之间的推理关系,但是却违背了刑事证据推理的规律;而"概率标准"不仅存在理论上的"悖论",而且也无法解决概率主观认定的随意性问题,同时还忽视了概率和证明力之间的差异。事实上,如果把排除合理怀疑理解为事实认定者排除每一个辩方提出的或者自己推理出的与无罪相一致的积极怀疑的过程,并由此得出有罪解释是当前唯一合理的结论,可以较好地解决证明标准的适用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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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6,(3):104-112
仲裁裁决书是仲裁活动中至关重要的部分,而推理过程又是裁决书的核心部分,其主要作用是阐释仲裁庭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看法,以及其作出最终裁决所依据的各项理由。推理过程最能体现仲裁员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法学功底,同时也是体现仲裁裁决是否公平、正义的关键所在。在裁决书中,认定案件事实和仲裁庭意见两部分是主体,集中体现了裁决书的推理过程。通过对认定案件事实和仲裁庭意见从显性衔接和隐性衔接进行系统分析,旨在探讨裁决书的推理过程如何借助这些衔接手段得以实现。研究发现,在这两部分中,隐性衔接贯穿了裁决书的主体部分,各种显性衔接手段交叉呈现。究其原因,认定案件事实和仲裁庭意见需要借助不同的逻辑语义关系来为其各自的交际目的服务,而不同的逻辑语义关系又通过不同的衔接手段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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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燕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0,(1):156-169
民事诉讼案件事实的认定是民事诉讼活动的中心任务,其认定过程分为从主张事实到待证事实再到裁判事实两个阶段。目前,民诉学界对于第二阶段即如何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的研究已非常深入,但对于第一阶段即案件待证事实的确定过程却很少有人问津,甚至认为其是一个显而易见的前提。实际并非如此,民事诉讼案件待证事实的确定也是一个内含复杂逻辑推演的过程,是一个当事人的主张事实经实体法律规范内含的要件事实涵摄表现为程序上的主要事实再经当事人是否存在争议的筛选形成待证事实的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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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定的概念与种类在刑事诉讼中,作为一种证明方法的推定,实际上是对已有证据或已知事实进行逻辑推理、分析认定,从中推论出未知事实的存在与否。也可以说,推定就是推理和认定的简称。它是逻辑学中推理的思维形式在分析认定刑事证据方面的具体运用;是在审查判断证据时,使自己对案件的主观认识符合客观实际的一种特定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证据的推定大体可分四种不同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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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创造性的评价过程中,通常涉及事实认定和法律推理两大部分的工作。在事实认定部分,具体包括对待评价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分析、对该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进行确定等工作;还包括对用于评价该权利要求创造性地对比文件的分析。法律推理则是在事实认定的基础上,判断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是否具有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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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研究发现,“不证”或者“少证”似乎是中国刑事法官认定事实的主流态势,特别是在无证据争议的案件;只有在极少数存在证据争议的案件中,法官才会进行“细证”。总体上看,中国刑事法官运用证据认定事实的模式并非单一模式,而是多种模式并存。具体而言,在没有证据争议的案件中,普遍采用的是“拼图模式”;在有证据争议的案件中,一部分采用“拼图模式”对在案事实进行论证,而另一部分采用“印证+拼图”的综合性证据使用模式,即通过印证来解决争议证据信息指向的一致性问题,通过“拼图模式”来确保在案证据能够涵盖案件的全部要件事实。从长远看,需要持续打造更具中国特色的科学化刑事案件事实认定(证明)模式,并进行相关的理论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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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鉴定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在现代国家中,公正司法是软环境,完备的法治是综合国力的构成要素之一。在法治社会中诉讼活动的中心和主轴是审判,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基本任务,一是认定案件事实,二是正确适用法律,三是程序监管。而法庭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手段就是证据。人类社会的证明活动经历了从神证到人证、从人证到物证的三个发展阶段。建国以来,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物证作为一种刑事技术手段主要在侦查活动中运用。随着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的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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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坚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9(2):83-89
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司法人员如何运用证据依据法定证明标准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是一个决定司法裁决正当性的基础性问题。对此,要正确运用证据法定证明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就应握以下三点:定案证据的适格性、法律推理的合逻辑性、证据事实符合经验法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