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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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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工智能为司法审判方式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契机,智慧法院的探索、互联网法院的建立让司法变得更信息化、智能化和现代化。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者也开始运用人工智能的理论和技术,来统一法律在类案裁判中的标准和尺度。然而,在变幻万千的智能化时代,司法权的本质并未发生改变,它仍然是一种在开放性的场域中依赖人类理性进行价值争辩和推论的活动。智能化司法采取的“简化裁判过程”和“消解价值判断”的双重策略均与司法的一般性质相悖。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中只能发挥一种有限的辅助性角色,过度夸大甚至将其神化在现实中行不通。大数据预测在简单案件中或许能够实现同案同判的目标,但是在大多数情形下同案同判仍然要依赖人类自己的理性判断。因此,在智能化审判方式改革的进程中,应理性地审视人工智能的内在局限,防止司法裁判异化为仅仅以数据和符号为演算逻辑的机械司法。  相似文献   

2.
在中国法治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完善法律论证方法对司法裁判的制约。法律论证的根本目的是证立司法裁判。司法裁判要成为能够被人们所接受的结果,必须具备客观性;要实现客观性,则需要关注三个方面的要素:真性、正当性和合法性。对真性的要求体现了人们对真理的寻求;对正当性的要求体现了人们对社会实践的正义追求;对合法性的要求体现了规范性的要求。由于人类认识的局限性,对这三者的实现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程度的含糊性,因此需要在法庭场域内使得客观性通过论辩得以呈现,以期获得某种程度上可以被人们把握的、能够排除某些因素干扰的判决结果。同时论证真性、正当性和合法性,需要支持性的理由,对支持性理由的客观性的接受,强化了作为论点的客观性,并因此实现了可接受的判决的合理化。  相似文献   

3.
民意与司法裁判关系论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意体现了大众普通理性,而司法裁判则是法官精英理性的反映,两者之间存在着某种紧张关系。无视民意的司法裁判,在很大程度上将降低司法的权威性与公信力。唯民意马首是瞻,则会损及司法裁判的本质属性。在对待两者的关系上,应坚守法律至上的司法理念,让民意在司法裁判中得以合理表达和充分吸收。  相似文献   

4.
司法裁判压力与日俱增,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为司法裁判找到了新的出路,其具有客观性、高效性等优势,但可能面临与法官独立审判原则相冲突、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冲击司法公正原则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作为“燃料”的数据在应用中存在障碍、核心算法技术存在风险、人工智能与司法裁判的融合存在不适性。进行规制时,应当明确人工智能技术的角色定位,将其作为法官进行司法裁判的工具,增强人工智能在司法应用过程中的透明度,合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以实现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中的有效运用。  相似文献   

5.
理论界对司法客观性的质疑主要来自于西方法律理论的传入,西方许多后现代主义理论对司法客观性提出广泛质疑后,中国理论界也尾随其后大肆渲染法律的不确定、司法的主观性等。司法能动主义倡导法官运用广泛的法律外资源和社会联动进行司法裁判;哲学解释学主张读者中心说,法官完全掌控法律文本的意义;法学研究从立法中心向司法中心转化,二者的割裂无法满足彼此的要求和需要。当前中国三种主要的理论形态,对司法客观性造成了严重冲击,对正在建构法治国家的中国而言,对这些理论形态需要谨慎对待。  相似文献   

6.
法律论证的性质和规则——司法的能动性及其限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论证过程中,逻辑、修辞和论辩方法都是必要的,我们需要明确强调的是以下两点:法律论证需要理性讨论;逻辑演绎的有效性是法律理性形成的基础。法律论证的性质:法律论证是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法律论证是创造性适用法律的方法;法律论证是寻求一般性前提理由的方法;法律论证是批判性的、全面的、辩证的思维方法。法律论证的性质说明司法有其能动性。把法律论证置于动态背景——论辩之中讨论,从认识论、逻辑学和法律的角度看,法律论证需要考虑一些具体的规则,这些规则表明了司法有其限度。  相似文献   

7.
马克思关于法和法律的理解是以本质主义方法论作为其方法论的。马克思在法与法的实现之间作了区分,形成了法的二元论:客观法与实在法,客观法是实在法的本质。马克思一生都持有法的二元论,只是其中的一个因素发生了变化:1837-1843年,马克思认为客观法是人类理性的本质;1843之后,马克思认为客观法是社会生产方式的本质。  相似文献   

8.
前店后床的事实,用现有法律概念难于定性是住所还是经营场所。法官用营业时间来界定事实性质,存在用不确定概念解释不确定概念的逻辑理性欠缺,但不能掩饰其对社会纠纷解决的实际作用。在各种社会矛盾冲突频发的背景下,逻辑理性向纠纷解决妥协了,司法裁判呈现出一种调解式判决的样态。  相似文献   

9.
在律师执业利益冲突案件中,我国律师执业规范表现出“规制不能”以及“不能规制”的适用困境,并最终导致“同案不同判”的后果。这不仅不利于公民权益的保障,也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在律师执业利益冲突案件背后存在着三种裁判逻辑:国家主义法律观念下的机械司法、民间法的间接适用以及发挥目的解释的漏洞填补功能。三种裁判逻辑分别存在着背离实质法治的要求以及无法统一法律适用的弊病。因此,律师执业纠纷的合理解决最终需要依赖于律师管理体制的革新,即通过承认律师协会的公务法人属性,以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向“组织法”回归,从而切断司法直接介入律师执业纠纷的规范供给。并在此基础上,明确司法通过审查律师协会处理决定的方式介入律师执业纠纷。  相似文献   

10.
案例指导制度以总结司法经验,落实"同案同判",统一司法适用为逻辑起点,通过裁判要旨的归纳,提炼司法规则,实现程式化司法,以提高司法效率,其本质上属于一场渐进的"司法标准化"运动。然而实践中,案例指导制度的运行已逐步偏离"指导判案思维"的制度目标,日益演变成了事实上的"结论指导",使其附带上了实质性的造法功能,从而导致该制度因指导性案例的法源性地位不明确、功能定位不清晰以及运行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而饱受争议。因此,有必要从法学方法论上检讨案例指导制度之司法理性及其活动路径,进而构建完备的运行保障机制,以期消解案例指导制度可能引发的司法标准化的负面效应,避免走向"机械司法"的误区。  相似文献   

11.
利益衡量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解释方法,其特色在于不是从法律条文中直接得出结论,而是实质判断先行,在实质判断的基础上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条文。在注重裁判结果的社会影响与民众反应方面,利益衡量论与当前我国的司法政策存在某种暗合之处。在司法裁判中灵活运用利益衡量方法,对于贯彻落实司法政策精神、为裁判结论谋求社会认同,无疑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相似文献   

12.
在审判活动中,追求案件客观事实一直是各国司法制度和审判实践的共同追求。但由于案件事实的事过境迁、事实探知成本制约、司法有限理性等因素,司法过程对于案件事实认定必然存在“事实真伪不明”的灰色状态。当遇见证据无法还原案件事实真相时,由于历史无法倒流回复。裁判者也无法实现时空穿越,面对事实真伪不明的案件,法官如何裁判则成为了司法实务中必须探讨与正视的话题。对于事实真伪不明案件的司法裁判问题,虽然理论界与实务派对此早已开展研究,但从司法实践效果来看,关于事实认定的司法裁判规则仍然存在困惑,仍有I必要对此进行再探讨。本文通过从改良事实认定模式入手、谨慎适用证明责任、认真对待经验法则、考量社会价值取向等方面入手,构建良性互动的事实真伪不明案件的事实认定裁判规则,让司法裁判最大限度地获取社会公众认同。  相似文献   

13.
我国近几年来出现的所谓“专家法律论证”之奇特现象大致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专家法律论证所追求的司法权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司法权威。在专家法律论证中,人们过多地关注法官裁判时的实体独立性,而忽略了法官裁判时所应有的程序独立性。专家法律论证规避了现行法。尽快提高司法队伍自身素质方能抑制乃至从根本上消除专家法律论证。  相似文献   

14.
公开审判制度是现代民主和法治的必然要求 ,有助于获得当事人的信赖 ,也是公平正义的一个重要组成要素。裁判理由公开对于当代中国司法改革具有重要和突出的意义。造成我国民事裁判理由缺位有制度和传统的原因。裁判理由公开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裁判理由公开制度在微观层面要从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来完善  相似文献   

15.
司法民主化就是公民参与司法活动,分享部分司法权并对法官行使司法权进行监督。从法理而言,如果司法领域排斥司法民主,那么,司法只能由职业官僚来操持,其结果就是司法官僚化,从而导致司法权的滥用。司法民主化的实现形式主要有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程序、陪审制、公开审判制度以及裁判文书的说理和公开等。  相似文献   

16.
当代数据要素的高价值性使得数据爬取行为逐渐普遍。公开商业数据的非独占性、平台数据权属的复杂性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款规定的模糊性,都使得司法实践中对数据爬取案件的裁判具有一定的困难,不少司法裁判权益侵权的裁判逻辑更与市场竞争中性原则相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规范一般性条款中商业道德的认定标准、明确数据爬取行为的性质及正当性的评判基准、优化侵权认定裁判思路与规制范式等方式,能够更好地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数据爬取纠纷案的适用效率,提升裁判的准确性,维护好数据要素的市场竞争秩序。  相似文献   

17.
经验和逻辑都是人们获得知识的途径、方法、手段,在这一点上,它们有相通之处.也就是说,人们运用经验的目的是获得知识;而人们运用逻辑进行推理,也是为了得出某种知识.在法生活中,经验的因素和逻辑的因素都是必不可少的.经验构造出了法的内容,逻辑则构造出了法的体系和概念,并对于保证法的统一、稳定,保证司法推理的正确性有巨大的作用.只有细致深入地考察什么是经验、什么是逻辑以及它们在法生活中各自扮演了什么角色、起到了何种作用,才能真正理解经验和逻辑在法律中的关系以及意义.  相似文献   

18.
司法裁判是法律适用的核心问题。司法裁判应积极回应立法目的与社会利益,达到规则之治与纠纷解决的衡平。司法裁判的正当性与合理性需要证成,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法律解释等法律方法是司法裁判的理性路径,其中司法裁判的有效性证成标准是核心。法官自由裁量权要给予一定规则,对于裁判的正当性而言,社会通行的价值观则更显重要。裁判评价标准在形式证成和实质证成的基础上,还应与社会价值衡量相结合,保证结论的可接受性,以增强司法裁判的社会公信力。  相似文献   

19.
奥斯丁分析法学的理论贡献在于其实在法理论,而其实在法理论又建立在功利主义基础之上,后者为其提供土壤,输送养料,是其存在的母体。奥斯丁在确定法理学范围时建立的实在法理论并没有从逻辑和内容上否定实在法的功利主义基础,相反,功利主义是其整个理论大厦的支柱。"恶法亦法"只有在其被当作确定法理学范围的方法时才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20.
把法律规定的逻辑结构当作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进行研究是逻辑思维的错位。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定之间是整体与部分、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法律规范是一个整备的体系,其逻辑结构具有立法体系化表达的方法论意义,但并不直接适用于案件裁判。法律规定是法律规范的组成部分,其逻辑结构兼具立法表达和司法运行双重意义,且可直接适用于案件裁判。法律规定的逻辑结构由预设条件、行为指向和法律效果三要素构成,一般通过几个法条结合进行表达。法律规定的逻辑结构表现为静态和动态两种形态。静态的逻辑结构是法律规定在立法层面的存在形态,发挥着法律规定的指引功能;动态的逻辑结构是法律规定在司法层面的运行形态,发挥着法律规定的调整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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