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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立法现状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劳动合同法》的颁行为标志,我国劳动合同立法攀上巅峰。然而,现有立法不能实现其预期,根本原因在于劳动契约自由规制不适度,突出表现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等制度中。而要改变这一现状,就需要从外在与内在两个视角加以努力,以体系化的方法设计劳动合同制度,补足劳动合同制度的强制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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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三大合同形式之一,其在保护劳动者权益、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这有助于调整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另一方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的限制较多,便会引发人们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公平的思考,避免出现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更多的不平等。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我国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该劳动合同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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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相关规定,使我国建立了以无固定期限合同为主的用工制度,有助于缓解劳动合同短期化所导致的劳资关系不稳定。但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仍存在不足之处,引起了一些认识误差,同时也引起了操作困难。应完善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切实发挥该制度的应有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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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其中最热烈的是《劳动合同法》第14条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有些人对这一条文进行了严厉的指责,认为若干年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成为用人的常态,将出现用人单位用人“能进不能出”、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情况,乃至退回到无异于“固定工”和吃大锅饭的年代,甚至声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会给我国社会带来灾难。在这种声音和其他各种因素误导下,有些企业甚至是知名的大企业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实施前,开始了不正常的大批量裁减、辞退员工和将用工形式加以转变等做法,意图规避《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等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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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指责,不仅源于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涵义与功能的误解,也源于对其特殊价值的忽视。目前,在我国全面推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社会条件还不具备,《劳动合同法》在推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时较为谨慎,略有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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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书面劳动合同规制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制与经济》2008,(9)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书面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规定明确,有利于节约争议处理、劳动监督检查等成本,提高合同履行效率,所以书面劳动合同一直以来是我国劳动合同订立形式的立法目标。不过,《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为久被诟病的事实劳动关系留出生存空间,背离了书面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唯一法定形式的立法宗旨。建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克服这个不足,进一步完善书面劳动合同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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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书面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规定明确,有利于节约争议处理、劳动监督检查等成本,提高合同履行效率,所以书面劳动合同一直以来是我国劳动合同订立形式的立法目标。不过,《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为久被诟病的事实劳动关系留出生存空间,背离了书面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唯一法定形式的立法宗旨。建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克服这个不足,进一步完善书面劳动合同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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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文军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11(6):93-96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只要没有出现法定解除情形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劳动合同就需要继续履行。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就已经对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作出了规定。针对我国劳动关系领域自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来普遍存在的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2007年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之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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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间的推移,《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适用中的缺陷却越来越明显。本文从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存在的不足入手,梳理了固定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混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规定存在的缺陷、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规定存在的缺陷、经济性裁员制度规定的不足等问题,以期探讨并给出完善的法律建议和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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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开始正式实施,它是一部新时期调整劳动用工关系的法律,具有更加侧重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对企业用工进行较大限制特点。它的实施对电力企业用工环境产生了重大影响,特别是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做出了重大修改,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同时细化了对劳务派遣用工的规定。因此,在劳动合同法全面实施以后,企业为回避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本企业一些辅助性岗位大范围的引入劳务派遣用工,这就给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带来新的课题,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风险。本文就结合企业实际,简要分析了劳务派遣制度本身存在的一些局限性和企业在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后存在的一些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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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uis Harris 《Journal of Arts Management, Law & Society》2013,43(4):727-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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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利益的民事立法保护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学界争论的焦点和司法实践的难题,我国《民法通则》明确否认了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使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缺失。当胎儿遭受不法侵害时,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其对加害人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显然违背了民法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不利于胎儿利益的保护。如果赋予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则与我国《民法通则》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者应当充分借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研究成果和立法经验,广泛吸收学者先进的立法建议,采取附解除条件的总括保护主义立法模式,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以强化对胎儿利益的民事立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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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一体化是使城乡在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方面协调发展的过程,系统庞杂、内涵丰富。检察机关服务城乡一体化既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体现和“三项重点工作”的落脚点。当前,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检察机关应在完善组织机构、履行检察职责、健全工作机制等方面不断探索,为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提供切实可靠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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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M. Rabban 《Law & social inquiry》2003,28(4):116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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