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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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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征收"即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划归国有,并对其进行一定补偿的行政行为。当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征收目的、范围界定不够明确,征收补偿标准设计存有缺陷,征收程序不尽合理等突出问题,可以通过科学界定农村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构建相对公平合理的补偿制度、进一步完善土地征收的相关程序等措施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2.
论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实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共利益”在与土地征收有关的法律法规中是一个笼统的概念,没有明确的界定.在立宪层次上,公共利益要求所有的利益相关主体达成一致同意;在具体操作层次上,公共利益可能会与个人利益相冲突.在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难免存在冲突,重要的是对公共利益的范围及确定的程序或原则等进行规定,可以采用听证会制度确定土地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土地征收者和被征收者就征收程序达成一致对保证征收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3.
实践公共利益的困境与出路——以征地拆迁为例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化解征地拆迁中的公共利益困境,需要以"政治制度化"为视角,重构征地拆迁制度.即通过强化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界定公共利益的权威、以公正补偿约束政府的过度征收行为、依法律程序保障被征收者的私有财产权利,纠正和克服公共利益泛化、公正补偿缺乏以及利益行为失衡所导致的公共利益困境.  相似文献   

4.
公共利益是土地征收的前提条件。公共利益是个体利益的加总,在个人利益存在冲突的条件下,只能够在立宪层次通过程序上的一致同意实现。公共利益最多只是土地征收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为了有效约束国家或政府的土地征收,需要增加适当补偿作为公共利益的唇齿条款。美国和法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案例的判决强调了程序和适当补偿。中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公共利益"条款需要从补偿和程序两个方面完善。  相似文献   

5.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城市房屋征收工作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规范。分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可以看出拆迁改为征收所体现出的重大变化和意义。结合当前房屋拆迁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征收与补偿条例》还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修订:提升城市房屋征收的法律依据,科学界定公共利益,适用公开透明、平等参与的规范程序,建立公平合理的补偿制度,进一步畅通法律救济渠道,规范"司法强拆"。  相似文献   

6.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立法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性质为行政征收,政府为征收主体,涉及土地所有权、用益物权等五类法律关系.应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本质,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具体而言,应加快中央统一立法步伐,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明确政府拆迁的主体地位,取消政府行政裁决权,严格规范拆迁程序,完善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制度,规定权利补偿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7.
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公权力行为,政府行使征收、征用行为,必须符合"公共利益",以实现公共利益为前提,从而使公共利益成为政府对私人财产限制的一个重要理由。由于公共利益本身的不确定性,现行法律法规未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的界定。因此,公共利益极易成为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益的"挡箭牌"。故学理上对界定公共利益的模式作了许多有益的探讨,对公共利益概念、特征的探析及各种界定模式作了反思,提出在个案中以行政机关为主体确定公共利益的界定模式。  相似文献   

8.
略论完善土地征收制度——以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指导完善和创新现行土地征收制度,不仅是解决当前征地实践中存在的各种社会问题的根本出路,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文章通过梳理现行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从界定公共利益、建立公平的征收补偿机制、健全和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被征地农民妥善的安置方式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9.
界定了何为公共利益、取消了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补偿决定条款、确立了司法强制搬迁,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三大亮点,在这三个亮点背后存在公共利益内涵缺失依旧、诉讼期间是否停止执行补偿决定不明确、司法强制搬迁效果令人质疑的隐忧。为此,描述式公共利益内涵的引入、诉讼期间停止执行补偿决定的明确、司法强制搬迁的制度保障是克服《条例》亮点中隐忧的有益尝试。  相似文献   

10.
陈柯霖 《湘潮》2013,(8):56-59
土地征收制度是国家强制性收购民事主体的财产以实现公共利益的一种制度。因我国不存在私人所有的土地,所以土地征收在我国仅仅是指国家对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土地对于农民来说就是"钱袋子"、"命根子"。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征收,由于在制度上和实践中均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导致农民的合法利益受到了损害。本文将在对农民利益保护的必要性以及农村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保护农民利益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1.
国家征收征用补偿制度的宪法依据和理论基础探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黄建水 《学习论坛》2006,22(5):75-77
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写入宪法,为我国征收征用补偿立法提供了宪法依据。保障人权和公共负担平等说是国家征收征用补偿制度的理论渊源,“公共利益、法定程序和公平补偿”是国家征收征用行为必须遵守的三个法定条件,借鉴外国有偿征收的法律规定,确立我国征收征用补偿制度的基本原则和补偿的标准是当前我国征收征用补偿立法的需要。  相似文献   

12.
李蕉  刘安卿 《党史文苑》2009,(12):59-60
土地征收中最突兀的矛盾无疑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碰撞,而目前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等因素使得这种撞击显得有些异常,公共利益被滥用而私人利益得不到伸张.因此,必须明确的是,公共利益应以公民权利为本位,以私人利益为终极追求与归宿,在行政征收中须准确把握这两点,从而有效地回归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13.
现阶段,我国公益征收的失范现象集中凸现在公共利益的泛化、虚化和绝对化方面,症结在于理论上尚未形成对征收之公共利益的统一认识,实务中仍缺乏一套可具操作性的判明标准。对于究竟何谓公共利益,如何在征收个案中判明公共利益的存在等一系列问题的回应,必须立足公益征收制度,在该制度视野中对公共利益的历史源流予以细致梳理和考量,从而发掘其内在本质与基本规律,由此确立一套系统的判明征收之公共利益的标准。  相似文献   

14.
一、《物权法》视野下的房屋拆迁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物权法》对于拆迁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根据这一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属于国家征收行为的一种。既然属于征收,就要符合征收规定的条件,根据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由此得出征收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首先征收的主体是国家,其次征收的目的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物权法》中规定的房屋拆迁制度与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完全吻合,但却与我国原有的房屋拆迁制度截然不同。二、《物权法》实施前的房屋拆迁制度在《物权法》出台以前,我国原有的房屋拆迁制度主要指的是2001年国务院通过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这一条例中房屋拆迁目的与拆迁主体的规定与《物权法》的规定相悖。1.拆迁目的规定的缺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这个条件十分宽松,实质上只要符合城市规划基本上就可以拆迁,因为几乎所有的拆迁...  相似文献   

15.
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着许多弊端,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偏低且有失公平,征收范围过宽,征地目的超出“公共利益”的范畴,土地征用补偿范围偏窄,补偿方式单一,补偿金额直接由政府决定,农民无参与权,缺乏民主程序;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依据不完善等。完善我国现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应遵循市场原则,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用法律来明确“公共利益”;建立和完善补偿纠纷仲裁机构和司法渠道;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用。  相似文献   

16.
土地征收中最突兀的矛盾无疑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碰撞,而目前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等因素使得这种撞击显得有些异常,公共利益被滥用而私人利益得不到伸张。因此,必须明确的是,公共利益应以公民权利为本位,以私人利益为终极追求与归宿,在行政征收中须准确把握这两点,从而有效地回归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17.
论我国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创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存在很多严重缺陷,这些缺陷包括公共利益标准模糊、国家权威过重、补偿标准非市场化、补偿范围过窄等等,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为本,体现“权利本位”的基本理念,设置民事前置程序、知情权制度、买回权制度、强制征收请求权制度等一系列制度,重新建构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8.
当前“公共利益“问题研究述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与第二十二条均将“公共利益”作为国家对土地以及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征用的理由与条件加以规定。尽管这两条宪法修正案只涉及土地与私有财产权方面的内容,但是,却显示了这样一条法律原理,即:公权力对私人利益单方面克减的目的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由此而形成的是一种公法关系,国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基于任何公共利益之外的理由,对私人合法权益的单方性克减乃至剥夺都是非法的,由此引发出一个中国法学界日趋关心的话题:既然公共利益可以构成对私权克减的理由,那么,什么是公共利益?怎样界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概念和相关概念的区别是什么?公共利益的行政法意义是什么?如何避免、克服出现以公共利益为借口而非法损害私人利益的行为呢?由于宪法和法律并未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说明,作为对公民私有财产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的“公共利益”问题,已经和必将不断冲击人们的眼球,引起学界的高度重视和深刻思考。  相似文献   

19.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法律制度:失范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城市房屋拆迁的实质为房屋征收(或称不动产征收),是公权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私权的合法剥夺,是政治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市民社会的干预。基于人权、自由、秩序诸价值的考量和公权与私权、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利益平衡之需要,以私权保障理念为基点对现行失范的补偿法律制度予以重构,以期构建一套真正的保障被拆迁人利益的拆迁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20.
公共利益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首次以较明晰的方式成为司法审查的直接对象,公共利益司法审查除适用《行政诉讼法》的普适性规则之外,其启动情形、审查对象、判定标准等诉讼要件尚需进一步分析.公共利益司法审查应当开启一种新思路,而在具体审查中则面临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导致的公益不力、变更判决适用范围过小、公共利益事后监督诉讼程序的缺失等问题.在公共利益司法审查的后续研究中,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判例指导制度以及司法建议制度等均是值得探讨的重大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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