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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对请托人承诺给予的好处费,双方约定以支付"劳动报酬"的方式领取,因该"劳动报酬"具有明显的权钱交易性质,故应认定为受贿款项。口案号一审:(2014)通中刑二初字第0004号【案情】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礼。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龚礼犯受贿罪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龚礼在担任南通市土地市场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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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然而在实践中,会碰到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身也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等犯罪,那么,在存在数罪的情况下应如何处理?本文仅从牵连犯的视角加以分析,认为在个别类型的案件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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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9]65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为他人谋利,离退休后收受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此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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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或唆使国家工作人员收受或索取贿赂的行为,应构成受贿罪共犯。 家属收受、索取贿赂行为构成受贿罪共犯,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①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策划非法收受、索取贿赂的行为;②家属教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的行为;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后,让家属非法收受、索取贿赂的行为;④家属事先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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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与其情人(特定关系人)通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情人所介绍的请托人谋取利益。其本人虽未直接收受请托人财物,但对情人事后直接收受请托人的财物予以默认,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其情人系共同犯罪,亦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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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11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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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事先并没有与请托人达成事后收受财物的约定,在为他人谋取利益后,被动接受他人贿赂的,应成立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仅具有制约关系(没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属于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一种表现形式.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受贿罪过程中,其行为又同时构成渎职犯罪的,应当与受贿罪实行并罚,但也存在两种例外情况.对于行贿受贿犯罪中的居间行为,原则上应根据行为立场的不同,分别认定为受贿罪的共犯或者是行贿罪的共犯.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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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这里将受贿罪的犯罪对象限定为“财物”,即金钱和物品,将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表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笔者认为,这种立法过窄地规定了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范围,对受贿罪客观要件加以不必要的限制,实践中给受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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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行为人在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下,通过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办理票据贴现并获取相应费用,其行为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经营行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案号一审:(2010)南刑初字第297号【案情】公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璟。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间,被告人王璟为了办理票据贴现等业务,以自己或借用他人的名义,先后注册成立了景芊公司、助禾公司、基山公司、巨欧公司、圣郎公司等多家空壳公司。上述公司成立后,被告人王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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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1991年第1期刊登了《梁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该文作者认为,梁某的行为应定为索贿受贿罪。对此,笔者有不同的意见。 笔者认为:梁某的行为应定投机倒把罪。 梁某的行为不构成索贿受贿罪。索贿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索贿受贿罪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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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一审:(2006)章刑初字第53号二审:(2007)济刑终字第56号【基本案情】被告人于崇江,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高中文化,原系章丘玉山矿业有限公司财务科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6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6年10月28日被逮捕。被告人彭绵江,男,1958年11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7年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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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受贿罪必不可少的客观要件。对此,有人认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了本身职务上的便利,根据现实情况,我认为,除此还应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了他人职务上的便利。理由有四:一、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当前,在经济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酬谢费等名义索取、收受财物的;……均应认定为受贿罪。”利用职权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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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收受当事人给予额外报酬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有不少人主张应以受贿罪论处。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受贿罪成立的前提,这作为受贿罪构成的一个重要构成的要件,几乎是各国公认的原则。受贿行为和律师受当事人给予的额外报酬的行为,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这一点上很相似。但是,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得这两种行为的性质有着根本的区别。所谓“利用职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