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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我国刑法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有四种行为方式,其中第一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第三种“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都规定了“未经许可”。要准确认定侵犯著作权罪,就必然要清楚什么是著作权t的许可,什么情况下属于“未经许可”。  相似文献   

2.
学界对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法律性质和直播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存在较大争议,且著作权法该如何规范才能平衡各方利益尚需深入探讨。网络游戏直播画面因其创造性程度较低无法构成作品,也不是即兴表演的结果。游戏直播画面是游戏玩家利用了游戏厂商开发的具有著作权的游戏素材制作的录像制品。游戏玩家享有录像制品制作者的相关权利,同时,游戏厂商对画面的传播享有著作权法上的控制权。网络游戏直播行为为非公益行为,一般也不为转换性使用,且认定合理使用有违利益平衡,故难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现阶段游戏开发商很容易垄断直播市场,现行著作权法的制度设计难以平衡各方利益。游戏直播欲达到著作权法上利益平衡,需遵循的条件为:游戏厂商无权禁止自由进行游戏直播,但其有权收取费用;收费不易过高;游戏直播利益的分配方式宜采取固定比例的方式。我国著作权法可以通过设定法定许可制度实现游戏直播各方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3.
对于视听作品之创作,目前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认识,主要分歧集中于在什么方面进行独创性表达可以构成视听作品,是画面形成、内容设置还是特定整体?现有解读提供了一定参考,但是依然需要进一步阐明。回顾《伯尔尼公约》可以得知,电影的创作至少能够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在拍摄的场景内容上作出独创性表达;二是在把该场景内容“装”进连续图像的过程中作出独创性表达。二者可以分别对应连续图像组合呈现效果中的内容效果和画面效果,如果为呈现效果贡献了独创性表达,这个过程可视为视听作品的创作。因此,视听作品的创作既可通过内容的设置也可通过画面的形成实现。结合当前我国著作权的运行情况来看,这一思路不仅适应于有关视听作品的现有规定,包括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规则以及视听作品和录像制品的界分要求,而且适应于新型视听节目的裁判方向,能够与体育赛事直播、短视频以及游戏运行画面的定性趋势相协调。  相似文献   

4.
对假冒他人署名的定性问题有"署名权说",但该说忽视了著作权依作品的创作而产生的原理。基于被冒名者的姓名被他人擅自利用的事实,应认定冒名行为侵害了被冒名者的姓名权。假冒他人署名往往还会侵害权利人的名誉权,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短视频凭借其灵活生动、趣味十足的特点,契合了社会碎片化和快餐化的消费习惯,早已成为大众主流娱乐方式和新型社交平台。然而门槛低和便于复制模仿的特点使其常常面临著作权保护的困境。探析短视频是否享有著作权、明确短视频享有版权的核心构成要件、厘清短视频的权利类型和权利主体、认定侵犯短视频著作权的归责原则及相关主体的义务,不仅能促进整个短视频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而且从长远角度来看,对我国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意义非凡。  相似文献   

6.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纠纷,尤其是直接侵权的认定一直是学界争议的热点.部分学者推崇"实质呈现标准",认为深层链接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然而深层链接设链者仅提供作品的链接,并未向公众提供作品,这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原意不符,同时该标准所意图保护的利益与著作权法中的专有权权益并不等同,这也与著作权立法模式相悖.  相似文献   

7.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作品的定义,学界普遍认为独创性是作品的构成要件之一.然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这一观点都存在诸多问题,难以自圆其说.事实上,作为“独创性”的一个判断标准——“创造性”不应成为作品的构成要件,而作为“独创性”的另一个判断标准——“独立完成性”则是作者身份认定的实质要件,应当归属于著作权主体制度.因此,由“创造性”和“独立完成性”构成的“独创性”不是作品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8.
网络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呈衰微之势,对包括网络著作权在内的整个知识产权制度,应当采用“强保护”的保护态度,但是具体手段的选择上则可以采用“弱保护”的做法.社会大众不应当在观念上对于文字作品著作权保护过于漠视.在网络背景下,应当将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置于重要地位,在司法、执法和生活中,文字作品所享受的保护待遇至少不应当比其他类型作品所享受的保护待遇低.  相似文献   

9.
动画形象是动画作品的重要元素。动画形象可与动画作品分离,构成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美术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对动画形象著作权的归属采用原始归属模式,该归属模式存在“法人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界限模糊的缺陷,造成认定动画形象著作权归属的困难,同时“法人作者”立法例的确立损害了个人创作的积极性。本文针对我国现有著作权归属模式的困境,通过分析“阿凡提”案,并借鉴其他国家著作权归属模式,从鼓励个人创作的角度提出完善我国著作权归属模式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
关于邻接权及其法律范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邻接权是为了保护作品传播者权益而设立的一种权利.本文拟对表演者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者的权利;出版者的权利等进行归类分析,从而得出了邻接权的法律范畴.  相似文献   

11.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作为社交网站主要形式的微博在带来著作权扩张的同时,也改变了作品传播的方式,并对著作权的保护提出了挑战.微博作品虽然短小,但只要符合独创性标准,应该享有著作权.基于微博的技术原理,微博平台对原始微博的转发不涉及复制和网络传播;对在先转发的转发构成对在先转发者评论内容的复制和网络传播.转载他人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  相似文献   

12.
著作邻接权(英文Certain Rights Called Neighbouring on Copyright,意为“与著作权邻接的一些权利”)是指表现者对其表演(表演作品),唱片制作者(包括唱  相似文献   

13.
微博虽有140字的限制,但承载"微信息"的微语录、微小说、微电影等"微表达"如具备独创性、客观性和可复制性,仍可以构成著作权保护对象,属于数字化的网络作品。所以微博的发展产生了新型的著作权保护客体。但"微时代"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也衍生了新的侵权方式,微博用户抄袭享有著作权的"微作品"或平面媒体未经同意将"微语录"商业出版等侵权行为不时发生,微博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屡遭侵犯。然而,目前关于保护"微作品"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存在滞后性,"微作品"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类型还未明确。鉴于此,本文拟通过探讨"微表达"的类型、"微作品"的认定、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及保护现状,从立法、司法、行政、技术和用户五个层面提出完善"微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思路和建议。  相似文献   

14.
合作作品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合作作品具有"主体多元化"的特点,在实践中比较容易引发纠纷.从合作作品的概念与分类、合作作品的认定标准、如何确定合作作品作者的身份以及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行使几个方面对合作作品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短视频行业发展迅速,在拥有巨大商业价值和发展潜力的同时,针对短视频的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解决短视频侵权纠纷的起点在于准确认定短视频的独创性,而我国《著作权法》未对独创性的概念及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在确定短视频独创性的认定标准时,应首先结合域外先进理念和我国实际情况,得出作品独创性认定的一般标准,即独立创作、体现作者个性及少许的创造性。而短视频时长短、创作门槛低、全民参与等特点又会增加其独创性认定的难度。对此,应在利益平衡原则指导下,依照作品独创性认定的一般标准,从素材选择、拍摄方法、后期制作三个方面具体认定短视频的独创性。  相似文献   

16.
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对其艺术表演所享有的专有权。表演者通过表演向公众传播作品,使原作以一种新的方式表现出来。通过表演、音乐、戏剧、舞蹈、曲艺等作品与公众直接结合。表演也是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的基础。因而多数保护邻接权的国家都把表演者权作为邻接权保护的首要内容。  相似文献   

17.
当肖像权与肖像作品的著作权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以及如何协调我国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仍属于法律上的空白。著作权与肖像权冲突有历史原因,也有根本原因;著作权与肖像权冲突的类型多样,理论上争论颇多。我国《著作权法》对于委托作品,采取了与英国《著作权法》(1988年)基本相似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冲突。  相似文献   

18.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含义与构成特征对于什么是著作权侵权行为,我国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都没有给予明确定义,理论上也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著作权侵权行为就是指除著作权法特别授权外,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行使著作权人的专用权利,而使其权利受到损害的一种违法行为①。这一定义揭示了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特征:第一,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对未纳人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作品。著作权保护期届满的作品、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外国作品的使用,不会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19.
安徽文博园"山寨"西安秦始皇陵兵马俑一案中,虽然涉及多项著作权方面的问题,但依据现有《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由于真实的兵马俑现在已无著作权,对其精确临摹并不产生新的作品。同时,文博园中后修建的雕像构成美术作品和演绎作品,而城楼、标语及兵马俑的排列摆放形态等均难以构成作品,只有当文博园未经许可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照片或摄影时,秦始皇陵兵马俑方可通过著作权主张其行为构成侵权。  相似文献   

20.
网络著作权人是进行网络著作权贸易的主体,其身份是发生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时主张权利的基本前提。网络著作权权利主体身份的确认主要涉及到网络作品作者身份的确定,在实践中可依据署名推定网络作品的作者,倘若署假名或未署名,可利用网络注册号和密码验证、由网络服务商提供证据、借助数字作品版权登记等平台和通过公证的书证认定网络作品作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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