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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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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世界范围看,量刑建议愈渐具有重要地位是当下刑事司法制度公力协商模式悄然风靡的结果。随着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重要性也日益彰显,成为牵动认罪案件诉讼程序运行的关键部分。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制度产生了较多新的实质变化。新形势下,精准刑与幅度刑在认罪案件量刑建议中均具有了新的价值意义,以精准为主、幅度为辅是较为妥当的量刑建议内容模式。量刑建议的效力问题是落实认罪认罚从宽的关键所在,对于《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应当要有较为清晰的认知,包括量刑建议的效力场域、辅助参考到主要依据的转变、一般应当的规范表述、调整量刑建议的规范缘由、量刑建议异议处理程序。对这些问题的充分有效探讨有助于指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  相似文献   

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宽"一面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在侦查阶段有其适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程序从宽方面,应确立以非羁押措施为原则,羁押措施为例外的从宽格局,且非羁押措施应具有稳定性,非因漏罪、新罪等法定影响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不应变更为羁押措施。在实体从宽方面,撤案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应明确其适用标准,同时可考虑增加对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撤案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审前分流程序。最后应通过完善值班律师的配备比例等方式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加强客观证据的搜集,避免无罪的人"自愿顶罪"混入刑事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3.
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是否应当先通知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目前存在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起草者认为,通知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不是法院的法定义务。这一观点与立法旨意和“两高三部”的联合规定有不相一致之处。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事先履行告知程序是重要的法定诉讼程序。法院的量刑建议调整告知,除庭审中可以口头明确建议外,应以书面方式进行。鉴于“两高”对量刑建议调整程序存在争议,建议“两高三部一委”联合制定新的规定,以统一认识。  相似文献   

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是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应当在优化诉讼资源配置、保障被追诉人权利的同时,实现被害人权益的平衡。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其当事人地位的必然要求,有助于促进程序正义,也符合恢复性司法理念。改革进程加快,理论准备不足,对此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强化被害人程序建议权,规范其量刑意见,构建值班律师引导谅解制,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机制,探索被害人社会援助机制,是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努力方向。  相似文献   

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处于试点运行阶段,需要从程序从简和实体从宽两个维度推进,正确认识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运行对控辩审职能的影响,同时着力解决好特殊情况下的撤案、被害人权利保障以及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法律效力等问题,以进一步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6.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与侦查阶段的现有制度进行衔接。为了衔接的顺利展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厘清其制度内涵及运行逻辑。侦查阶段的自首、坦白及刑事和解等制度均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基本理念,但存在制度未成体系化、实体激励不明确及程序从简不全面的问题。有鉴于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在实体上明确量刑激励的确定性与阶段性,在程序上扩大简化的范围。在具体制度上,通过区分罪行轻重以实行不同的权利告知方式,并结合具体的起诉意见与证据移送制度,做好与侦查阶段相关制度的衔接工作。  相似文献   

7.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提出的幅度型或精准型量刑建议都是控辩双方合意的产物,也是审判人员最终作出量刑判决的重要依据,审判人员“一般应当采纳”。但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精准的量刑建议是否存在理论上的正当性以及实务上的可操作性,理论界和实务界仍存在不同意见,实践中也存在部分审判人员“不愿接受”或“勉强接受”精准量刑建议的情况,影响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总体功能的发挥。为解决此问题,有必要从理论上明确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以及法院审判权的性质及关系,使审判人员内心“愿意”采纳精准的量刑建议;在实际操作层面需要加强精准量刑建议本身的合理性和合意性,使审判人员经过审理后,“能够”采纳精准的量刑建议。此外,根据具体情况,还需要明确精准量刑建议的变更和补救问题,促进量刑公正。  相似文献   

8.
强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同时不能忽略对被害人诉求的合理关注,试点方案应当把对被害人的参与权、赔偿权、知情权的保护纳入到此次司法改革中来.试点方案突破了原有刑事法律援助范围的限制是一大亮点,但法律援助律师的可能缺位、参与程度偏低和法律援助质量的难以保障需要进一步完善.非正常上诉情形加大了个案司法资源的投入,损害了诉讼效率,有必要对上诉范围进行合理限制.试点方案应当考虑对证据的收集及证明标准进行重新厘定,但不应当降低证据的收集及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9.
认罪认罚制度逐渐为人们所熟悉和了解,其蓄势待发态势明显,能够有效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有效提升司法效率,从而保证司法制度的更好发展与推进。文章从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定位的二元分立出发,就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作用进行分析,探索律师介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路径,以期为律师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结合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0.
关于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研究目前较为不足。事实上,侦查阶段落实认罪认罚从宽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表现在优化侦查资源配置,推进繁简分流;提高案件侦破效率,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解决被害人合理诉求,将矛盾化解在前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构建和谐社会。侦查阶段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目的在于鼓励和引导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及时有效的侦破案件,在侦查阶段有效提高司法公信力,节约司法资源。其主要从侦查阶段即公安机关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合理性着手,着眼侦查阶段落实认罪认罚从宽的具体举措,结合现阶段在试点地区已经初步形成的成果。构建起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科学体系,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化、制度化改革方案。  相似文献   

11.
被害人权利保障难题伴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隐患凸显,其所呈现出的理论研究匮乏、制度保障疏漏、实践关照缺失等现状导致认罪认罚从宽新语境下被害人权利的保障矛盾被推向理论的风口浪尖。因此,在新视角下对旧问题作出新的梳理尤为必要。以原因为视角,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权利保障的缺位不仅在于刑事被害人在诉讼程序中易被边缘化的司法惯性,还在于认罪认罚从宽的效率优先价值与权利保障价值具有先天张力。以必要性为视角,效率的提升不能以原则的让位为代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实现刑事案件简繁分流的有力手段不仅应该贯彻刑诉法的原则,同样还要实现制度自洽、逻辑自洽,而构建被害人权利保障格局则是重要途径。遗憾的是,制度回应的形式化让被害人权利保障面临挑战。以权利的实质性提升为导向构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害人权利体系格局不仅是保障形式化权利真正得到运行的有效手段,同时还是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高质高效发展的有力抓手。  相似文献   

12.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语境下,如果检察机关与被告人已就犯罪事实、指控罪名等方面达成一致,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予以确认,那么庭审阶段的法院不可自行选择变更指控罪名,否则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的初衷相背离,会带来后续庭审的程序适用、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等程序问题。基于以控辩双方的平等协商来寻求司法效率和公正的平衡的考量,可行的做法是:从变更指控罪名的具体类型为出发点,完善法院变更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指控罪名的程序设定;以被告人权益为落脚点,提出支持律师在法院变更罪名情况下进行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的思路,以保障刑事诉讼程序控辩对抗之基本格局;允许值班律师辩护人化,扩大法律援助范围至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以解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配套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对被告人权益保障所带来的冲击问题。  相似文献   

13.
自愿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生命线。保障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的反悔权就是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反悔既包括对认罪的反悔,也包括对认罚的反悔。反悔权既可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行使,也可在审判阶段行使。反悔权的行使不仅有法律规定,而且还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和制度规则间的协调性。不同的案件,反悔的原因也是各异的。但总的来看,大多数反悔是基于量刑问题,要么是被追诉人技术性上诉,要么是法院在检察机关所提量刑建议之上进行量刑。同样,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阶段,反悔的行使方式、效果也是不一样的。审判阶段的反悔体现为上诉。反悔不仅引发程序的转换,也会对证据能力、证明力和证明标准以及量刑产生影响。  相似文献   

14.
论行政监察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从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发展入手 ,分析了我国行政监察制度存在的缺陷 ,并提出相应对策 ,及有关改革措施  相似文献   

15.
相关实证研究表明,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一审后提起的上诉多为没有实际理据的空白上诉。学界普遍认为空白上诉损害司法诚信与司法效率,于是提出了禁止模式限制模式突破上诉不加刑模式等应对策略。但是,着眼于当前司法实践,空白上诉主要侵害的法益并非司法诚信与效率,上述应对方案存在值得商榷之处。空白上诉系法院基于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情况,采纳量刑建议,作出了轻缓判决之后,被追诉人又对刑罚不满提起的上诉。这使得先前基于特殊预防刑减轻作出的轻缓判决出现不公。对此,基于控审分离原则的考量,空白上诉造成判决不公正的问题,宜由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予以解决,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运行。  相似文献   

16.
认罪认罚具结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核心内容,其本质是对已查证的犯罪行为予以认可并对此表示负责与悔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2款的规定,无论法定代理人是否同意,均可以对未成年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导致了理论上的矛盾和实践中的操作困难。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未成年人认罪认罚具结制度与法定代理制度产生冲突,其冲突本质即是国家亲权与自然亲权的博弈。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核心,对未成年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进行重构。重构的方向在于以检察机关依职权提起的方式,通过第三方机构中立客观的评估,对涉罪未成年人实现个别化处遇。  相似文献   

17.
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最近几年,国家出台的对民企进行刑事司法保护的政策已初见成效。当前,只有及时对民营企业刑事司法保护政策的正当性予以阐释和回应,并将其融入刑事法律制度予以法治化,才能令其从根本上得到社会认同,进而稳定预期、树立信心。对民企的刑事司法保护可以通过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以实现。认罪认罚是对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从宽保护的正当基础,合规是企业认罪认罚的高级形式。企业合规为民企刑事司法保护的正当性提供了制度回应:合规不仅有利于预防犯罪,而且有利于调查和惩罚犯罪;以合规为核心的企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企业改过自新、合规经营,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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