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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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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20年来,我国刑法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刑法规制已日臻严密,笔者特予以梳理;同时,探讨了在疫情防控背景下,恐怖信息的特征及恐怖疫情与普通疫情的区别,并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三个常见罪名的定罪分歧予以辨析。  相似文献   

2.
《刑法修正案》(三 )第 8条规定的编造恐怖信息罪与故意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罪实质是一罪———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其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故意传播具有误导性 (欺骗性 )的虚假的恐怖信息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其主观方面既可以是直接故意 ,也可以是间接故意。本罪的成立条件不同于犯罪既遂条件 ,在本罪的结果为非物质性的结果时 ,并无区分既遂与未遂的必要  相似文献   

3.
随着网络平台的不断发展,在网络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造成的社会危害再次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之中。2013年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但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在网络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并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解释中的规定存在与刑法原理不相吻合、可能导致实践操作障碍等不足之处。实质上,在网络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是可以用《刑法》中的其他罪名或者其他法律来规制的,最新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九)》中也将部分在网络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纳入到刑事处罚的范畴,因此把在网络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一律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是不合理的。  相似文献   

4.
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虚假信息的传播速度加快。影响范围急剧扩大。特别是一些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网络造谣行为,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刑法》对这类网络造谣行为的规制.应当充分运用法益分析的方法,对侵犯不同类型法益的网络造谣行为对症下药。与其冒违背罪刑法定基本原则的风险,而用寻衅滋事罪来规制网络造谣行为,不如利用其他更有针对性的罪名。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进行扩大解释或者立法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对象进行扩张都不失为一种更符合刑法基本原则的方法。  相似文献   

5.
在对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进行司法适用时,应当依据民众观念和社会情势的变化对其进行扩大解释,结合"公共场所"的本质属性以及网络空间的社会属性,网络空间应当被认定为"公共场所";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具有其独有特点,认定虚假信息要从内容的虚假性、诱导性、具体性以及信息来源的非正当性等四个方面来加以认定;"无事生非"的主观心态并不是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所必需,其主观心态既可以是主观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明知"的认定应当以刑事推定的方法来予以认定;借助于"累计犯理论"和"传播性理论"判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时,要合理考量发起者的行为使得危害进一步扩大的危害后果。  相似文献   

6.
虚假恐怖信息需要同时具备内容的恐怖性、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的危险性和威胁对象的多数性、不特定性特征。欠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故意的,编造的信息不符合恐怖信息的特征的,不能以本罪论。编造不是指单一的捏造事实的行为,而是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或者捏造事实放任传播的。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前罪的行为方式不包含投放行为。  相似文献   

7.
虚假信息在网络空间的泛滥使网络成为了造谣、传谣独有的温床。先有司法解释通过扩张传统的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来治理网络谣言,再有通过立法增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制裁和打击网络谣言犯罪,使得我国治理网络谣言的刑法法网日趋完备,但也有几点不足。司法解释存在定罪量刑的随意性、权宜性和不确定性,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治理网络谣言,应以完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为主要制裁依据,排除寻衅滋事罪的适用,构建和谐的网络社会秩序。  相似文献   

8.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作为增设时间不久的罪名,其适用问题尚存在争议。该罪的构成要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依据可分为两类。一是以该罪的单一案件事实为依据,二是以该罪侵犯的具体社会秩序为依据。以这样的依据来认定犯罪,存在以下争议:就前者而言,存在一些司法机关未将犯罪行为在现实空间中产生的危害结果予以考量的问题,一些案件中还存在将正常履职行为产生的资源消耗作为单一案件事实认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问题。就后者而言,存在着脱离现实空间秩序而以单独的网络空间秩序扰乱作为认定依据的错误情形。应当明确的是,在单一案件事实中,若以抽象性的案件事实作为认定依据,则应与现实危害后果相结合,并排除将相关部门的正常履职行为作为认定依据,而在具体社会秩序中,以网络空间秩序扰乱作为认定依据时,需要依附于其他现实社会秩序。此外,在认定位阶关系上,应以单一案件事实认定具体秩序扰乱,再以后者被扰乱程度来认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相似文献   

9.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不包括金融机构中的工作人员。本罪主观故意的认定应当根据客观行为的表现进行考量。根据刑法条文规定,本罪的成立必须扰乱金融秩序。构成本罪不以行为人向公众宣传、介绍为必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应累计计算。实施数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并不构成数罪。犯本罪的单位和本单位的人员不构成共犯。  相似文献   

10.
对于故意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行为,不宜一律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在未引起休克或者因呼吸功能障碍出现窒息征象时,可以考虑能否评价为寻衅滋事行为,符合刑法第293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方面应为过失;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宜根据"特别法条优于一般法条"的原则认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于非法经营罪中哄抬价格的认定,要充分考虑市场因素,结合生产供应状况、疫情防控需要、涉案商品真伪优劣、经营人员主观恶性、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判断价格上涨是否超出合理范围以及涉案行为是否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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