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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婚姻行为是身份行为、要式行为,具有伦理性、意思自治限定性、确定性等特点。"关系契约"理论更进一步揭示了婚姻行为与财产行为之间的明显差异。但是,通过细致对比,这些差异原则上不应成为区分处理通谋虚伪婚姻行为与通谋虚伪的其他法律行为的理由。在价值判断上,通谋虚伪结婚中双方欠缺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没有形成婚姻关系的自由意思,原则上不应承认其效力。婚姻家庭法领域应当重视保护家庭秩序的稳定。如果通谋虚伪婚姻双方已经婚内同居或者生育子女,应当认定婚姻有效。通谋虚伪婚姻与《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的无效事由存在不同,应当在构成要件、法律效果和宣告程序上,作出特殊规定。  相似文献   

2.
《民法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较之《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之规定,在彰显意思自治原则上的进步,主要体现在《民法总则》放弃了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性"的定性,恢复了传统民法的法律行为概念体系,其关于表意瑕疵行为效力的规定彰显了对行为人意愿的尊重、关于违法性行为效力的规定扩大了意思自治的空间,凸显了"意思表示"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的基础地位,为行为人实现意思自治提供了较为完备的规范指引。另外该章也存在不足之处,应当在编纂民法典的后续立法活动中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3.
德国《民法典》对共同遗嘱的变更、撤销进行授权与限权,法典规定,一般情况下,非经双方生前合意或遗嘱本身授权,共立遗嘱人不得随意撤销。出现特定法定事由如婚姻解除、相互关联的处分、绝对放弃遗产、忽略特留份权利人、剥夺特留份等时,共立遗嘱人有权撤销。此外,德国《民法典》还对变更、撤销方式、时间、效力等进行了限定。德国《民法典》在共同遗嘱变更、撤销领域完备的法律制度值得研究借鉴。  相似文献   

4.
《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规则,存在概念不科学、国家干预程度过高、效力规则类型不足,弹性不够,以及部分规则不当等问题。《民法总则》正视这些问题,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隐藏行为、虚假行为,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欺诈和第三人欺诈行为,一方胁迫和第三人胁迫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恶意串通行为,无权代理行为,法定代表人越权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均作了明确的规定。《民法总则》的这些新规定,与《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在司法适用中,应当秉持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区分具体情形,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5.
协议离婚是当事人双方的合意与法律的确认结合在一起的复合行为,故其效力应受当事人合意的效力及登记行为的效力双重影响。在当事人的离婚合意及登记行为均为合法有效的情形下,协议离婚才是合法有效的。对于无效离婚,现行法未作规定。如何处理此类纠纷,笔者认为可参照可撤销婚姻的处理方式,由当事人按民事诉讼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离婚无效,婚姻登记机关无须再次进行离婚无效的宣告,只须将法院的判决收入婚姻档案。  相似文献   

6.
法律行为曾被称为"大陆法系民法学中最辉煌的成就"。意思表示乃法律行为的核心。但意思表示除了健全的意思表示外,还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它直接关系到法律行为的效力。大陆法系特别是德国对此有比较系统的规定,但是我国在意思表示瑕疵制度的构建方面无论是理论还是立法都比较散乱,缺失。所以在中国民法典呼之欲出的时候,再论中国意思表示瑕疵制度构建以及立法思量就愈加重要。  相似文献   

7.
第三人代为履行行为的性质应为法律行为,金钱之债下可认定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非金钱之债下需结合债的性质以及当事人的利益具体分析。无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应适用《民法典》第524条,在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前提下,应结合第三人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分辨其性质,从《民法典》的规则体系中另寻适用依据。在合法利益的司法认定上,首先应明确第三人代为履行规则为“兜底”规则,第三人追偿权在法律体系中有规定的,无需适用本条规定。其次,第三人代为履行规则的主要目的应是避免利益受损,而非获取利益。为了克服合法利益类型化的僵化性,第三人合法利益面临损害风险的,可以结合我国的公序良俗与交易惯例具体认定。  相似文献   

8.
传统民法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其意义在于突出无因行为的无因属性。无因行为不受原因行为效力的影响 ,纵使原因关系无效或被撤销仍然产生法律效果。但是要探究无因行为的法律涵义 ,须明确“无因行为”之“因”的内容范围及其内在区别 ,此为建立无因行为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石。结合物权行为和票据行为两种典型的无因行为 ,并从一般至特殊的角度重新审视无因行为理论 ,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立法工作及司法实践均具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9.
论民事撤诉合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撤诉合意是指原告与被告於诉讼外约定 ,由原告向法院撤回诉讼为内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原告单方撤诉制度 ,没有明文规定原、被告间的撤诉合意 ,而实践中撤诉合意大量存在 ,且大都附属于当事人间就实体权利义务达成和解协议。针对这一特点 ,文章论述了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 ,撤诉合意的合法性、准诉讼行为性质以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并分析了撤诉合意的效力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和解制度的冲突及实务运作上的困难 ,进一步提出了完善和解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
《民法总则》最终保留了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生效条款。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概括性依据,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交易安全。但立足于整个民法典该条款还存在诸多不足,如内容被其他条款架空、易致举证责任不清、容易滋生法官滥用乱判现象等。既然《民法总则》保留了该条款,基于法律的稳定性暂且不宜随意改动。但我们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扬长避短,少用慎用该条款,并借鉴刑法认定犯罪的"无罪推定"和"两阶层"犯罪构成体系,在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认定上采用"有效推定"和"构成要件-效力阻却"体系。如此不仅避开了该条款的缺陷,还简化了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认定的程序,提高了审判效率。  相似文献   

11.
同居案件争议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所谓同居案件,应指未婚同居和无效或被撤销婚姻案件之总称。我国目前解决这类案件的立法存在简单和概括之弊,且缺乏原则性的规定,实践中的争议问题,主要集中在财产的定性以及共同财产的范围、经济帮助请求权,相互的继承权等问题上。解决此类争议的思路在于:未婚同居行为是当事人对生活方式的一种自主选择,从私法自治和人性的角度出发,法律就不应否认。对同居关系产生的财产问题,因不受有关婚姻法律的保护,应当从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理出发考虑。  相似文献   

12.
论相对无效民事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相对无效民事行为曲飙相对无效民事行为,即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属于欠缺有效要件的民事行为之一。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不具...  相似文献   

13.
我国新制定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条款扩大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选择方式、选择时间、选择范围以及未选择时的法律适用规定较为详尽,体现了对意思自治进行适当限制的原则,符合当今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趋势;但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选择方式、侵权行为法律选择的时间限制、知识产权转让与许可的法律选择等具体规定上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14.
在民事法律语境中,事实婚姻是一种非法同居关系,但在刑事法律语境中,事实婚姻的婚姻效力却被目前的刑法解释学所确认。关于事实婚姻问题,刑法解释学犯了一个简单的错误。刑法规定的重婚行为,其最典型特征是两个有效的法律婚姻之重合,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重合,因不侵犯一夫一妻制度中的婚姻登记制度而不应该构成重婚罪,所以,即使在刑法解释学中,事实婚姻也同样不应具有婚姻效力。  相似文献   

15.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是通谋虚伪表示的效力问题,而其文本则是对《德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相关规定的移植。完善通谋虚伪制度,需要完善相关具体法律,形成完整协调的法律制度体系,以促进法制和社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6.
自助行为规定于民法典第1170条,是民法典增设的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民法典规定了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理论上认为,自助行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并列,同属权利私力救济制度。自助行为与民法中的占有保护、合同抗辩权、留置权制度在制度目的与构成要件方面均有不同。执法司法实践中,应当准确理解适用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7.
《公司法》第16条规定了公司在对外提供担保时需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决议,但是此条缺少对担保合同效力的规定,使得对于此条中的三个条款应如何理解和适用产生了很大争议,主要焦点为在决议效力有瑕疵的情况下其效力能否影响外部的担保合同效力。基于第16条文义本身实则难以看清公司对外担保的整个流程,而《民法总则》第134条将决议行为纳入法律行为体系,加之新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于决议不成立以及决议失效后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这有助于我们理清公司决议和对外担保合同的关系所在。在理论和立法都趋于成熟的背景下,可以将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分为对内决议行为和对外担保合同,对两个法律行为的效力进行分别评价,以解决《公司法》第16条因缺少法律后果而产生的争议。  相似文献   

18.
论准民事法律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准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非依行为人之意思而生法律效果的表示行为,是不同于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一类法律事实。学界对是否采纳准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虽然存在争议,但通说持肯定态度。准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意思通知、观念通知和感情表示三种样态,每一样态中又有不同表现形式。准民事法律行为准用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则时,有可以直接准用、不能完全准用和完全不能准用三种情形。  相似文献   

19.
合同变更禁止推定,是指当事人变更合同的意思表示须以明示或者默示的但不含糊的方式为之,当事人未以这两种方式表达合同变更意愿的,禁止根据某种事实推定当事人存在变更合同主观意愿的规则。我国《合同法》第78条和《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第333条规定了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推定为未变更的规则,是禁止推定规则的内容之一,但还应当对合同变更禁止推定规则从正面加以肯定。合同变更禁止推定规则包括四层基本含义:一是合同变更须以明示的方式进行约定;二是合同变更虽然未明示、默示但不含糊的更新意图属于默示的合同变更意思表示;三是任何推定合同变更主观意图的做法都是违反法律的;四是合同变更不得推定规则对主体的拘束效力。  相似文献   

20.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意思表示瑕疵的婚姻形态仅规定了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实际上,在缔结婚姻行为中传统民法规定的各种意思表示瑕疵形态都是存在的。为此,一方面可以在现有的民法体系中通过法律解释来缓解两者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应修改婚姻法,将存在意思表示瑕疵的婚姻形态确定为虚假婚、错误婚、欺骗婚、胁迫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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