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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原告:李宝琳,女,二十三岁,某工厂干部。 被告:赵延年,男,五十四岁,退休工人。 被告:刘秀英,女,五十五岁,退休工人。 被继承人赵连云系原告之夫,两被告之子。原告与被继承人原在同厂工作,双方于一九八○年开始恋爱,一九八四年九月三日登记结婚(尚未同居),七天后赵连云因心脏病猝发去世,由被告夫妻出资将其安葬。以后,原、被告双方对赵连云名下的五笔存款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其夫遗产。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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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翠英,女,七十七岁。委托代理人:余立刚(董翠英之外孙)。被告:汪华清,女,七十四岁。第三人:程贤姣(董翠英之女),五十六岁。第三人:程忠汉(汪华清长子),五十五岁。第三人:程征(汪华清之女),五十二岁。第三人:程忠侃(汪华清次子),五十岁。原告董翠英和被告汪华清系妯娌关系,其公爹程郎先与婆婆汪秀庭,生有四个子女。长子程子策,一九二七年与董翠英结婚,生一女程贤姣;次子程自强,一九二九年与童养媳汪华清结婚,生程忠汉、程征、程忠侃三个子女;其他两个子女从小送他人收养。程子策、程自强分别于一九二一年和一九二四年出外做事,收入均交父母支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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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2)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珉,女,34岁,天津市市政工程局工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晋华,男,37岁,北京铁路局天津机车车辆配件厂工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绍华,男,32岁,河南省洛阳市机电公司干部。 原审第三人:王家平,男,35岁,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民警。 上诉人李珉因与被上诉人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1993)和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第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朱晋华与被告李绍华是朋友关系。李绍华委托朱晋华代办汽车提货手续。1993年3月30日中午,朱晋华在天津市和平区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将装有洛阳市机电公司面值80余万元人民币的汽车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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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3)
原告(反诉被告):杨清坚,男,41岁,住台湾省台北市万大路。 被告(反诉原告):周宝妹,女,27岁,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被告(反诉原告):周文皮,男,49岁,被告周宝妹之父,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原告杨清坚固与被告周宝妹、周文皮发生返还聘金纠纷,向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周宝妹、周文皮收取了原告23万元的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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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2,(3)
原告:谢东辉,女,50岁。 原告:郑兆本,男,60岁,谢东辉之夫。 上列原告住陕西省西安市胡家庙冶金楼。 被告:陈世军,男,43岁。 被告:陈秀英,女,46岁。 被告:陈瑞玉,女,33岁。 被告:陈世忠,男,37岁。 上列被告住陕西省西安市孟家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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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无线电厂诉卢玲等四人终止劳动合同纠纷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6)
原告:湖北省宜昌市无线电厂。 法定代表人:尚宜光,该厂厂长。 被告:卢玲,女,28岁,湖北省宜昌市人,宜昌市无线电厂工人。 被告:倪亮,男,26岁,湖北省宜昌市人,宜昌市无线电厂工人。 被告:刘珊,女,27岁,湖北省宜昌市人,宜昌市无线电厂工人。 被告:何国香,女,29岁,湖北省宜昌市人,宜昌市无线电厂工人。 原告湖北省宜昌市无线电厂(以下简称无线电厂)因与被告卢玲、倪亮、刘珊、何国香等4人发生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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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大海,男。原告李凤琴,女,王大海之妻。、被告赵燕,女,王大海与李凤琴之儿媳。二原告之子王飞(被告赵燕之丈夫)在国外留学期间因车祸身亡。当月,原、被告同赴国外处理了丧事。回国后,王飞的骨灰、灵牌、遗像等暂放于被告赵燕家中。后,二原告前往被告家中为王飞作周年纪念时,原、被告之间就如何处理王飞骨灰发生了争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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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4)
原告(反诉被告):于存库,男,67岁,退休职工,住四川省广汉市雒城镇上东街。 委托代理人:冉启发,四川省德阳市雒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董成斌,男,35岁,无业,住四川省广汉市雒城镇桂花街。 被告(反诉原告):董成珍,女,42岁,工人,住四川省巴中市东城街。 委托代理人:杨军,四川省广汉市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于存库因与被告董成斌、董成珍发生房屋买卖纠纷,向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成斌、董成珍同时反诉。 原告王存库诉称:原告按照与二被告签订的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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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8,(4)
原告:纪(毛灬)治,女,64岁,住福建省厦门市开元路153号。 委托代理人:薛来旺,47岁,原告之子,工人。 委托代理人:李培凤,厦门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纪亚琴,女,57岁,住福建省厦门市厦禾巷26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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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男,八十一岁,农民。 被告:许某,男,五十八岁,工人。 原告之妻郭某原有自购房屋七间(郭某前夫于一九五一年去世,二人无子女),一九六八年郭某与陈某再婚后,将该七间房留给被告许某居住。郭、陈二人婚后亦无子女,一九七四年郭某病故,一九八三年落实私房产权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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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3,(1)
原告:倪培璐,女,21岁,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王颖,女,22岁,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中国国际贸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孙锁昌,董事长。 原告倪培璐、王颖因被告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以下称国贸中心)侵害名誉权纠纷一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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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四月十六日,某农科所(原告)的东风140汽车为某水泥厂(被告)承运水砂,次日原告的汽车在续运中,被告供销员叫原告司机从县火车站转运水砂到其采石车间存放,在卸货时,采石作业区有一块约十吨重的浮石下滚,将汽车砸坏。事后,原告多次去人协商处理,被告认为:“砸坏汽车实属天祸,理由同情不该赔偿。”为此,原告于今年四月二十日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汽车或承付汽车修复费用。在审理中,原告补诉本案的间接损失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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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3,(1)
上诉人(原审被告):柯杰生,男,40岁,福建省漳州市人。 委托代理人:陈秀珍(柯杰生之妻)。 委托代理人:曾华群,福建省厦门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连,女,61岁,台湾省台北市人,住台北市复兴路174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娜萍,女,44岁,福建省厦门市人,住台北市昆明街30号。 委托代理人:李启光,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少年体校干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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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1)
原告:南京市江浦县工程塑料厂成型车间(以下简称成型车间)。 被告:南京市江浦县工程塑料厂(以下简称塑料厂) 塑料厂是个近二百人的镇办厂。一九八四年初,该厂实行改革,厂长在职工大会上宣布:全厂实行全浮动工资的承包责任制。此后,塑料厂将经过仔细测算的利润指标下达给各车间,与各车间分别签订经济承包合同。其中,塑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