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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制度本身具有操作的灵活性、适用的复杂性和结果的不确定性,因而成为司法裁判中的"原则性"条款,赋予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极有可能损害合同法律规范本身的安定性。本文旨在论述情势变更制度中必须给法官的自由裁量予以限制,这种限制应当适当,既要合理的发挥情势变更制度的规范作用,又能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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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世敏 《中共桂林市委党校学报》2010,10(1):29-32
情势变更原则虽然在我国合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有运用情势变更原则裁决合同纠纷的案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逐渐完善,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探讨如何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使审判工作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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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变更原则,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因通货膨胀而开始广泛应用的一个原则。它是指举律行为成立后至履行前,作为法律关系存在前提的情事,因不可归贵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事先不可预料的变更,从而导致原来的法律关系显失公平时,原来的法律关系亦应予变更的原则。也就是说,契约缔结后,如果发生了当事人缔约时所不能预料的社会或经济的变更(如战争、通货膨胀),这时,仍然承认契约的效力,强迫当事人严格履行,则必将导致该法律关系显失公平。因此,应当变更原法律关系,对它进行重新调整,以求得双方利益的再平衡。情事变更原则在西方国家的法律中,是受到高度重视和普遍适用的,但在我国,由于过去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市场情况变化不大,因此,情事变更原则缺乏其存在的基础。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经济生活中不确定的因素逐渐增多,如何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解决因情事变更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而发生的纠纷,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日益重要的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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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情势变更的探析,认为我国现行《合同法》取消了草案第77条规定的情势变更,实为合同立法的一大缺陷。这将使我国司法审判和仲裁实务缺乏解决此类问题的理论基础和具体的裁判准则。为了弥补这一缺陷,能否考虑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情势变更原则,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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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情势变更的探析,认为我国现行《合同法》取消了草案第77条规定的情势变更,实为合同立法的一大缺陷.这将使我国司法审判和仲裁实务缺乏解决此类问题的理论基础和具体的裁判准则.为了弥补这一缺陷,能否考虑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情势变更原则,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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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制度是双务合同中为保护先履行一方信赖利益而设立的制度,其目的在于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维护合同的正义。不论从各国立法、司法实践还是学界所持观点来看,其适用条件都有放宽的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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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涛 《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党校学报》2005,(3):58-61
诚信原则应作为行政法之最高形式原则,而信赖保护原则是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具体适用,应作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与撤销、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所欲维护的公共利益之间要进行利益权衡,但这种利益权衡不是适用信赖保护原则的必要条件;对违法的行政许可行为,不撤销是原则,撤销是例外;应完善《立法法》中的信赖利益保护制度及完善“补偿”的法律制度,实现信赖利益的全面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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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峤滨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2,(10):20-24
强制实际履行是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一种违约救济制度。本文通过对强制实际履行制度的规范分析,明确了强制实际履行的概念、性质、构成要件、适用上的限制情形等理论基础;通过对强制实际履行制度的制度分析,剖析了其与情事变更原则、违约形态和其他违约救济方式的联系;最后提出了对作为我国合同法中强制实际履行制度的主体规定的《合同法》第110条的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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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华 《党的生活(黑龙江)》2017,(9):51-51
订立合同时,往往会看到“不可抗力”一词。那么,什么是“不可抗力”?法律对出现不可抗力”因素时有哪些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典型的不可抗力主要有两类:一是自然灾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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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首次以较明晰的方式成为司法审查的直接对象,公共利益司法审查除适用《行政诉讼法》的普适性规则之外,其启动情形、审查对象、判定标准等诉讼要件尚需进一步分析.公共利益司法审查应当开启一种新思路,而在具体审查中则面临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导致的公益不力、变更判决适用范围过小、公共利益事后监督诉讼程序的缺失等问题.在公共利益司法审查的后续研究中,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判例指导制度以及司法建议制度等均是值得探讨的重大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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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的《合同法》规定了利他合同法律制度,这一规定突破了传统的契约相对性原则,对此进行探讨研究,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分析和处理相关的法律问题。一、利他合同的概述、意义及构成要件(一)利他合同的概述利他合同属于涉他合同的一种,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为自己而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并约使合同另一方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依合同当事人的这种约定而取得直接请求履行的合同。在利他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第三人称为受益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称为基本合同,为第三人设定权利的约定称为第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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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合同法律中的适用与限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朝霞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0,33(2):66-68
意思自治原则已成为世界各国确定涉外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这一原则在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有了新的发展。一方面,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时间、空间范围等规定得越来越宽松;另一方面,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能排除强制性规则,限制意思自治在特殊合同中的适用,其终极价值在于实现社会的实质正义与公平。 相似文献
15.
刘云华 《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2005,3(5):35-38
英美法的预期违约与大陆法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均适用于合同签订后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发现另一方有不能履约危险的场合,都可以采取中止自己的履行、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的自我保护方法,但预期违约在适用条件、主体范围、救济方式等方面,都可以涵盖大陆法上之不安抗辩权制度,可以很好地解决不安抗辩权不能解决的问题,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秩序,更能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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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与构成条件 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不可抗力主要来自两个方面: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自然条件包括水灾、旱灾、海啸、地震、飓风;社会条件包括战争、暴动、罢工、政府禁令、政府征收等。不可抗力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主要有:1.该事故必须是在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如果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就知道或应当知道意外事故的存在,这种意外事故不能作为不可抗力而免责;2.事故是双方订立合同时,双方不能预见的;3.事故不是任何一方的疏忽或过失引起的,即双方对意外事故均没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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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被法律界学者称之为“帝王规则”是无可质疑的,瑞士法典第2条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方法为之”。日本民法典新增第1条规定“权利之行使用义务之履行,应依信义诚实的为之”。可见它在我国甚至国外的法领域中都充当着主导地位,在我国《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在具体的合同业务操作中,正确理解和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合同当事人恰当地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保障己方的合法权益,以及处理相关的纠纷案件都具有重要的实际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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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静涛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9,(10)
在适用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司法审查实践中,怎样才能做到既有效克服成文法的疏漏、僵硬及冲突,又不至于造成法律适用混乱和法官滥权?其关键就在于找到行政法基本原则适用的时机.只有在"穷尽规则"和"充足论证"的前提条件下,行政法基本原则才有适用的可能性.具体而言,只有在行政法规则缺失、行政法规则涵盖过宽、行政法规则模糊、适用行政法规则的结果将会导致明显的不公正或行政法律规则相互冲突的情况出现时,原则才允许被适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