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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人工智能犯罪并非"人工智能"本身的犯罪,而是指对人工智能设计、开发、制造、利用过程中"人"的犯罪。要正视人工智能社会化应用中的现实问题,立足刑法的保守性,严格遵守人工智能犯罪化的基本原则,完善人工智能犯罪的罪名体系,强化单位的刑事责任,完善刑事责任形式,重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转换。  相似文献   

2.
“独狼”恐怖袭击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优势,降低恐怖袭击犯罪实施风险,增加了犯罪收益,造成更加严重和恶劣的社会危害。人工智能时代“独狼”式恐怖犯罪治理新路径是:确立应对“人工智能型独狼”恐怖犯罪新理念;密切各国在人工智能技术及相关领域间的国际合作;培育各国政府与人工智能企业间基于国家总体安全的政经合作关系;推动世界各国人工智能企业间基于“反恐”社会责任的合作关系。  相似文献   

3.
人工智能的发展在给人类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在不断冲击着现有法律法规的内容与体系,给传统刑法的适用带来各种挑战。涉人工智能犯罪中刑事责任的归属,强人工智能体的法律主体地位认定等等,均需要以新视角进行刑事辨析。人工智能在概念上理应等同于人工智能体,并以智能程度高低为标准划分出弱、强两种类型。以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案为例进行探讨可以得出,不同类型弱人工智能体涉犯罪时的刑事责任有驾使者承担、制造者承担、不可抗力三种方式,在特定情形下强人工智能体可独立具备刑事责任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4.
人工智能的独立人格以从各种自然共同体和人为共同体的依附中独立出来为前提,能为自己代言是人工智能获得独立人格的基础。强行赋予人工智能主体资格的行为是如同猎狐人规则一样的伪善,是极端不正义的体现。即便是赋予超人工智能独立人格,但由于人类应当具有控制人工智能的能力,人工智能的独立人格便成为了减损的人格,从而使人工智能失去了非难的可能,人工智能的独立人格也变成为了伪命题。因此刺破人工智能的人格面纱,对人工智能独立主体地位的否定是毋庸置疑的。由于否定了人工高智能的独立人格,教唆犯和间接正犯变成了无稽之谈,从而过失共同正犯也就凸显了其得天独厚的优势,追究人工智能研发者和生产者的过失责任成为了德国实务界的共识。对人工智能独立人格的否定和对人工智能犯罪增设独立条款的相继否定并不意味着对人工智能所带来风险的忽视,而是指现有体系内足以应对人工智能所带来的对刑法的冲击。风险刑法在应对未知风险时显示了其独特的价值,结果避免之虞是过失犯罪和不作为犯罪的归责条件;而动物风险则对行为人利用人工智能去犯罪提供了可以参考的模型。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的发展进步给人们工作、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犯罪情势的重大变化。利用新技术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非接触式犯罪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呈现出犯罪手段更新快、犯罪模式复制快、犯罪危害影响广等特点。电子证据在非接触式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中起着决定性作用,然而,在侦查机关电子取证过程中,第三方主体参与取证合法性存疑、侦查人员取证意识欠佳、电子取证技术薄弱、电子证据存储困难、电子取证内外协作不畅等诸多问题普遍存在。侦查机关需细化电子取证部门规章、增强电子取证意识、提高电子取证能力、加快取证技术和工具的研发、完善取证机制、加强内外协作,以解决非接触式犯罪侦查取证面临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人工智能技术携带着云计算、大数据、卷积神经网络,突破了自然语言语音处理、图像识别的瓶颈,为人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紧随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而来的是人工智能体危害社会行为的问题处理。弱人工智能体尚可作为人类工具,但当真正的强人工智能体出现并危害社会时,处理这个问题首先要确定完全自主的强人工智能体的刑事主体地位。与法人相比,人工智能体更接近于自然人。当数量足够多的神经网络协同作用时,量变引发质变,强人工智能体产生独立的自我意识不是不可能的。此时,强人工智能体出于"自愿"去"选择"行为时,将其视为刑法上的主体,才能更好地分配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7.
根据有无独立意志,人工智能有高低之分;根据责任大小,高阶人工智能又存在强和超强之别。就高阶人工智能是否具有犯罪主体资格而言,目前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的激烈争论。否定说从人类中心主义立场出发,立足于实在法,缺乏深入的历史性考察和长远的前瞻性预见。如果跳出人类中心主义的固有思考模式,站在未来立法完善的角度,从刑法目的这一更宏观的视角观察,无论是"自由意志",还是"刑罚适用",都无法排除高阶人工智能担当犯罪主体的资格。就犯罪对象而言,不能承认刑法需要保护"人工智能的生活利益",即使从表象上看刑法保护了"人工智能的生活利益",那也是刑法保护"人的生活利益"的投射。  相似文献   

8.
人工智能技术给传统刑法理论带来巨大挑战,学界对强人工智能能否成为刑事责任主体存在颇多争议。强人工智能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与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并不相同,因此难以认定强人工智能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强人工智能本质为程序,以程序作为刑事责任主体并不恰当;同时,难以设计合理有效的刑罚体系对强人工智能进行适用。强人工智能的价值是服务人类,将其视为附属于人类的"活的工具"似乎更为合理,使用一般技术手段对强人工智能实施的侵害行为进行规制更符合刑法的谦抑性要求。  相似文献   

9.
网络,为人们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实施违法犯罪的平台、载体和工具。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传统的"痕迹"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侦查破案。随着犯罪手段的信息化、专业化、流窜化和智能化的加剧,"动态的电子痕迹"的作用将凸显出来。如何从电子媒介言语轨迹中捕捉相关犯罪痕迹,这将为侦查破案开拓新路径。  相似文献   

10.
人工智能的犯罪主体化问题,是人工智能法律问题在刑法领域的具体化和极端化。在事实层面,人工智能的犯罪主体化面临着民事主体资格障碍和刑事司法实践障碍、犯罪能力障碍与受刑能力障碍;在价值层面,人工智能的犯罪主体化面临着刑事法治障碍与“人类中心化”障碍。人工智能能否犯罪主体化取决于人工智能能否在认知理性能力上取得等同于人类自身的主体地位,而人类文明价值和人的尊严价值是否定人工智能犯罪主体化的终极理由。人工智能犯罪主体化问题的讨论,在当下有抑制中国刑法学理论焦躁与冒进并实现其稳步发展的学术意义。  相似文献   

11.
间接正犯 ,是指利用他人为工具而实行犯罪的情形 ,其实行行为是指利用者的利用行为和被利用者的身体动静的整体行为 ,其犯罪预备是指将他人作为犯罪工具加以利用实施犯罪之前的准备行为 ;其犯罪中止是指利用他人犯罪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其犯罪未遂是指由于利用犯罪行为人以外的其他原因而使犯罪行为未实行完毕的情形。  相似文献   

12.
目前社会上出现了一种犯罪团伙组织和教唆未成年人实施盗窃犯罪的现象。由于犯罪团伙利用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给处理和打击带来复杂问题。为实现有效地预防和制止这类犯罪现象的发生,除进一步加大公安机关职能部门对此类案件的打击力度外,还应利用现代化的先进工具做好犯罪案件的取证、加大群防群治的力度以及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理。  相似文献   

13.
网络犯罪治理是保障网络空间安全的重要内容。基于深度伪造技术的新型网络犯罪及其造成的法益侵害给全球网络空间安全带来威胁,各界需要高度关注这一问题。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梳理深度伪造型网络犯罪的现状及特征。目前,我国在治理此类犯罪方面存在一些难点:算法生成内容难辨真伪,犯罪识别难;深度伪造技术应用平台频现,违法行为监管难;合成作战机制有待健全,侦查打击难;法律法规尚待完善,定罪量刑难。为此,要坚持源头治理,统筹布局;推动网络新型犯罪治理体制创新,赋能智慧侦查;主动开展技术防范,利用反深伪模型进行预警;强化网络多元协同治理,加强各行业合作和平台自治;完善网络治理相关法律,依法打造深伪犯罪行为;加强伦理道德引导,确保人工智能技术向善应用。  相似文献   

14.
微信作为一种新型即时通讯工具,具有操作简单、支持群聊、便于添加好友、实时对讲等功能和特点。犯罪嫌疑人将其作为"新工具",用来实施诈骗、盗窃、强奸、抢劫和敲诈勒索等犯罪,且上述诸类犯罪具有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均年轻化、侵害目标易寻找、犯罪成本低、作案时间地点不确定、隐蔽性强的特点。应加强宣传、严格监管、加快信息化建设来应对上述诸类犯罪。"微信"的应用导致传统的"语音"和"短信"减少、QQ使用率降低,侦查人员应转变侦查思路,通过手机研判、号码查找、图片比对、位置定位、伪装侦查等手段更好地利用"微信"服务侦查实战。  相似文献   

15.
规制金融犯罪不力,理论难以自洽的金融刑法亟待转型。建立在广泛数据收集、大数据云计算基础上的信用图像对金融刑法的重塑有着重大效用。在工具层面,立法引入信用责任能够缓解长期自由刑带来的"刑罚耐受",司法借助信用图像能够提高金融犯罪识别率,降低犯罪黑数,增强金融犯罪"自体恶",缓解重刑供给造成的"司法排异"。执行阶段利用信用图像还能实现刑罚执行个别化,与前科制度结合建立授信减刑制度,实现"刑罚缓释";在理念层面,信用图像以其"时代之眼"还原了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地位失衡的真实图景,我国当前秩序中心主义的金融刑法与近代以来西方国家普遍建立的"市民刑法"均无法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正确的应对之策是为金融刑法注入法律父爱主义理念,以实现对金融消费者的倾斜保护。  相似文献   

16.
人工智能带来方便的同时我们的生活也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在预防人工智能引发犯罪的刑事风险时,传统的刑法并不具备应对方案。人工智能对社会能够造成严重的危害性,而且人工智能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所以应当赋予人工智能一定限度的人格,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时,应当依照刑法要求人工智能及其他主体承担刑事责任及刑罚,从而保障人工智能在法治的框架下发展。  相似文献   

17.
对我国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当前的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主要为工具型形态,并表现为向对象型形态发展以及与传统恐怖主义犯罪相联结的趋势。与传统恐怖主义犯罪相比,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在犯罪主体、犯罪工具、犯罪对象、犯罪行为及心理等方面都表现出鲜明的特征;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由外在原因和内部原因共同作用而成,其中,传统恐怖主义向网络恐怖主义蜕变进而相互结合的根本原因是其主动抉择的结果。对其除了以技术性措施和制度性措施实行定向防控与全面防控之外,还需要对《刑法修正案(九)》以及《反恐法草案》的立法状况进行巡检,实现网络反恐的法治化。  相似文献   

18.
"中间感情投资型"贿赂犯罪的特点,既表现为行贿人"所行之贿"与"所谋之利"之间的非单一、非即时对应性,也表现为行贿人以此作为拉近其与受贿人关系的先期感情投资的性质。此种情形贿赂之"行"与"受"之间的"时空阻隔性",及其存续于概括性、持续性(主动或被动)行贿过程之中的犯罪特质,一方面,表现出了其与"单纯收受财物行为"之间的不同;另一方面,其也引发了对于此种情形之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贯彻和犯罪因果关系认定,以及受贿者是成立普通受贿罪正犯还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共犯的质疑与争议。对其的认定,可以通过贿赂犯罪认定理论的重新阐释和"感情投资型"受贿犯罪的专门刑事立法,为其提供法理支撑和规范依据。  相似文献   

19.
网络技术的发展与网上交易的兴起,在给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催生了网络诈骗犯罪。网络诈骗的特点决定其可造成广泛的社会危害,预防网络诈骗具有紧迫的现实需要。网络诈骗犯罪预防存在以下难点:第一,与传统侵财型犯罪和以网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相比,缺少预防犯罪的稳定阵地;第二,潜在被害人群的防范能力不足,包括"沉没成本效应"在内的许多弱点可被行骗者利用。对此,在司法手段之外,探寻控制网络诈骗犯罪、构建良好网络秩序的途径。第一,以政府职能部门和其他社会团体为主体,严密布控、精准打击,并建设有效的网络举报平台,以净化网络环境,消除犯罪诱因;第二,以潜在被害人群为主体,普及网络诈骗危害与常见的行骗、防骗手段,尽可能使潜在被害人不会因犯罪嫌疑人的诈术陷于错误认识,令网络诈骗无法得逞。  相似文献   

20.
主持人按语     
正随着犯罪分子对高科技手段的应用和网络犯罪的高发,警察与犯罪的较量逐渐转变为对现代科技手段的掌握和应用上。公安信息化已由技术驱动转变为业务驱动、数据驱动,由领导推动转变为民警需求、实战需求。本期"公安大数据与人工智能"专题中《公安大数据建设应用的思考——以禁毒为例》一文,从公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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