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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最直接目的在于定纷止争。法官既不能迷信规则,也不应轻视规则。司法能动主义是一种开放性司法哲学,热衷于打破成规、法外能动和制衡。司法能动主义之所以盛行于美国,有其特定政治法律文化背景。我国情形则大为不同,司法能动主义须慎行。我们应该发展合乎国情的中式司法衡平艺术,倡导能动司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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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能动主义及其实行条件——基于美国司法能动主义的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桂林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13(1):86-97
当前,我国进入了发展的关键时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积极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这一讲话推动了我国法学界对司法能动主义的研究。同时,法理学界还开辟了从法律方法角度探讨司法能动的研究路径,这有利于对此问题达成更加全面而客观的认识。本刊特邀请国内研究者从不同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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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能动司法"自2009年被大力倡导以来,一直与来自西方英美法系语境的"司法能动主义"(judicial activism)之间存在着歧义认知和指陈错位的纠葛。两者在知识和语言上存在一定联系,部分理念也有重合,但本质(基本内涵与核心价值诉求)上却有泾渭分明的区别。两者在语词使用过程中的关系,具有分析哲学提出的"家族相似性"特征——两个词存在着部分重叠和交叉的相似性,但仅是相似性而绝非共同性。当下"能动司法"的核心含义,就是利用一切合法资源和手段,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的效能。能动司法的研讨和实践,必须加上"中国语境"和"以法律效果为基础"两个前提限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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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能动主义的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辉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13(1):17-22
司法能动主义强调法官的能动性,认为法官可以超越成文法和先例的约束进行司法解释,以法官自己对宪法的理解来代替立法、行政机关的决定。司法能动主义有着深厚的理论与现实的基础,其法哲学基础是新原意主义,宪政基础是共和主义,而现实依据则包括法官自由裁量权、行政权的扩张、自治法向回应法的转变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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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制将外交方法与法律方法较好地结合了起来,一方面尽可能地求得争端当事方相互满意的解决方法,另一方面又通过两审程序显现出较明显的司法特色。然而随着时间的流逝,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取得显著成就的同时,也不断通过澄清模糊、填补空白等方式僭越WTO成员方和立法机关的权限,进而受到了各方以“司法能动主义”(judicial activism)为名的指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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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的政治传统,三权分立与制衡机制及联邦制精神下,联邦司法机构得否逾越其就人民权利内容与实施条件等确认之被动性角色,与司法权是否受有立法权与行政权相互牵制的职能分责,特别是对立法机构所通过之法律条文是否具备司法审查与违宪审查权,以及能否以该司法审查与违宪审查权就行政机构之措施行为进行干预,成为美国宪政发展与研究美国宪法立宪真意之争论焦点。其中由司法至上或司法优位的支持者所形成“司法能动主义”成为该主张最为著名与有力之论述。然而,未如美国具备此政治传统的我国中国大陆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是否便于援引司法能动主义作为司法机构积极介入人民权利实现或彰显司法权存在的积极性,除了有必要对司法能动主义一词之源生定义上进行商榷,也需要为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在致力司法机构及司法权与涉及人民权利保障之具体化二者之间的主动性及积极性作为觅得更加适宜诠释之词。为此,本文针对美国司法能动主义的起源与不断转变之定义的内涵,将其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卡西案提出检视是否遵循先例的四项原则所标志美国判例法具备的特征,结合归纳自美国司法裁判过程主要考虑的五项要素,就其关系进行相互整合,尝试建立起一简洁而易于明了的分析框架模型,以为展示美国司法实务界与司法能动主义之间的结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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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必须要发挥司法能动的积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我国法学界从司法能动的不同方面对此进行了论证,本文从内涵、实践、发展等方面对我国的司法能动进行了阐述.尽管我国的司法能动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但是司法能动的倡导者提出的问题依然是值得我们认真对待和思考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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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陕西陇县"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为代表的中国式司法能动主义在问题意识、主体、性质以及最高法院的功能定位上都与典型的英美式司法能动主义不同,其是一系列的理念、体制、机制和司法技术裹挟下的一种法律实用主义的反映,并且面临着高昂的运作成本,也很容易流变为政治话语乃至意识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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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寻求司法能动主义与克制主义的平衡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法院作为政治组织,通过对提交给它的案件(特别是政治案件)的审理,适用宪法、法律的规定来判定其他国家机关行为的合宪、合法与否,并藉此而成为政治生活中的一个重要角色,发挥着重要的政治功能。在这一过程中,独立的法院总是要在相互竞争的价值观中进行权衡和选择。当法院就案件所涉及的价值冲突而形成衡量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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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的司法制度应当排除行政及权力的肆意干预,但不应拒绝对国家政治生活方式的深刻思考。探寻能动司法的政治意涵,追求司法的政治愿景和保持司法内在规定性之间并不矛盾,司法的理性是对司法权的属性和司法技术的描述,而追求政治愿景则是表达了司法对文明秩序和国家理性政治生活的诉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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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是新时期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的必然要求,‘大调解’是对接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融入大局化解转型期社会矛盾纠纷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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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能动主义与我国民事司法审判的规范与创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能动主义传入我国后,引起我国学界特别是司法界的重视,但目前我国司法界所倡导、推崇的司法能动或能动司法与发源于美国的司法能动内涵并不相同,司法能动主义被异化。建议在原意上使用司法能动一词,遵循原意前提下的司法能动应当予以承认并肯定其创新司法的积极意义,但是不可将其泛化,就广义而言我国民事审判工作应当强调规范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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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能动这一概念俨然成了近来学界最热门的概念,许多学者和实务专家也对司法能动本体论及周边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认识和观点,有些看法颇有见地和深度。也许是笔者理解不够或视角的原因,总觉得这些议论还有未点到之处或没有达到应有的点上,依然有隔靴搔痒之感。毫无疑问,司法能动这一概念是一个西方法制语境下的概念。其意向是相对于司法被动的状态而言的。无论是司法能动还是司法被动,在西方法制语境下都有多重指向和相对性。指向之一是特定于司法与立法、行政三权分立的架构状态,是针对与立法权、行政权的相互关系而言,是指司法权的作用导向。司法能动表达的是对立法权、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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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能动”在中国的展开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原教旨意义上的“司法能动”的核心指的是司法裁判过程中的“立法性”司法。中国法学界对于什么是司法能动在理解上是极不一致的,大多数人根据自己的理解进行了阐发,其中不乏添附、歪曲之界说,甚至以讹传讹之谬误。能动司法在中国的展开,既存在理论根基不足之缺陷,又面临着司法职业化和司法能动化相冲突的尖锐矛盾。但转型社会的现实,又要求中国必须同时完成司法职业化和“中国式”的司法能动化的双重任务。虽然存在诸多不足,司法能动的倡导者提出的问题依然是值得人们认真对待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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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学勇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13(1):113-120
法律解释方法具有证立功能,在证立的意义上研究法律解释及各种解释方法,对于当下人们热议的司法能动主义理论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这是因为,坚持能动主义倾向的法官通常会创造性地解释法律,以弥补法律与现实之间的差距,但是,法律解释方法的证立功能具有两面性,它既能证立某一解释结果的正当性。也能掩盖它们的不合理性。因此,我们应当警惕司法能动主义可能带来的危险,防止司法权借能动主义的东风过度扩张或被滥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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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及法治论者的焦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而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所倡导的能动司法却在某种程度上远离了法治的目标。因为能动司法在总的方面松动了规则与程序的严格性,其理论导向是消解法治。我们必须看到,能动司法应该是附条件的、具有方法论属性,如果存在确实需要"能动司法"的场景,也必须要服从宪法法治至上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或理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