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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客观方面疑难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徇私枉法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实施了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行为。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本罪客观方面存在一些疑难问题,争议较大,如枉法的具体含义、枉法行为的对象、故重故轻追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否为本罪所必备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本罪的正确认定,需要作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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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徇私枉法罪中"徇私"的理解与认定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徇私”应是构成徇私枉法罪主观方面的必备的犯罪动机要件。“徇私”应是指徇个人私情私利,而不应包括“徇单位之私”。“小集体”、“小团体”利益究竟是单位利益还是个人利益,司法实践中,要注意结合具体案情,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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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应是徇私枉法罪在客观上的必然要求,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仅指利用行使职权时的便利条件,不行使职权时就不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 "徇私"仅指为个人谋取私利,不包括为单位或小团体谋取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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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徇私枉法并分别构成犯罪的,在罪数形态上既非牵连犯,也非想像竞合犯和实质的数罪,而是属于具有交叉重合关系的法条竞合,对之应依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徇私”、“徇情”规定为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既不符合刑法理论,也不利于预防和惩治这种犯罪,建议对其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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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刑法第188条规定了徇私枉法罪(又称徇私舞弊罪)。1981年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补充决定以及附属刑法对徇私枉法罪又作了补充和修改,使其概念、构成要件等方面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并由此产生了一些理论与实际的问题。本文试图对有关问题进行一些研讨,并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徇私枉法罪的立法经验,为完善我国刑事立法中的徇私枉法罪提出一些设想。 根据刑法第188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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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于徇私枉法罪中“明知”的理解存在较大分歧,多数人认为“明知”必须以原案确实构成犯罪,且已被法院判处刑罚为前提,否则,“明知”有罪的徇私枉法罪无法成立。笔者认为,这种观点的实质是规避法律。其理由是: 一、“明知”原案构成犯罪,是徇私枉法罪主体直接故意犯罪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是行为人的认识问题。而原案构成犯罪是实体处理结果,需要完成一定的诉讼程序。由于证据、立法诉讼环节等方面的原因,“明知”的有罪行为有时也可能以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为犯罪而告终。因此,徇私枉法罪的认定只要有“明知”有罪的认识和具体的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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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徇私枉法罪原案的有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徇私枉法罪具有“案中案”的特点,查处徇私枉法案就要牵涉到原案问题,原案是查处徇私枉法案不可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司法实践中,对原案是否必须构成犯罪及构成犯罪的标准有不同意见。对此,笔者略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一、原案在徇私枉法案中的作用所谓原案,指的是先于徇私枉法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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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97条第一款对徇私枉法罪的罪状描述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巾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该条很明确地将徇私徇情作为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进行了规定。按照这一规定,如果无徇私、徇情的动机,就不能构成本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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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型渎职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存在于《刑法》第九章,包含了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等。这些罪名都是检察机关渎检部门管辖的范围。但是,对此性质认定上,当某行为人受贿后徇私行为渎职行为的时候,绝大部分司法工作者在实践判决中往往运用牵连犯的认识,以受贿罪吸收徇私型渎职犯罪,定一罪处罚。这就造成部分渎检部门对于已有受贿罪垫底的思想立案造成立案条件过于宽松;在取证上过于偏重对受贿行为的证据收集,轻视渎职行为的证据收集;同时由于辛苦的侦查工作被法院定受贿一罪代过,严重影响渎检部门工作的积极性。为此,对于徇私型渎职犯罪中并存受贿行为的认定,我们司法实践有必要重新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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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罪的犯罪对象在某些情况下应包括单位和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本文认为只需出现现实的危险结果,诬告陷害罪就可以成立既遂。而将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栽赃给他人予以告发是否数罪并罚,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行为人捏造他人犯罪事实进行告发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又作伪证的,应根据吸收犯的原理,按照重罪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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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的基本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徇私、徇情"的立法意图只是用来限定枉法的类型;只要是故意枉法必定是基于徇私或徇情."明知"的主观内容中包含着对客观存在的犯罪事实的肯定,"明知"的程度包括明知肯定和明知可能两种情况."有罪的人"是指客观上有犯罪事实的人,而不是指法律宣判的结果.追诉是指针对犯罪事实展开的侦查、起诉,追诉的方式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枉法追诉不仅存在于有罪与无罪之间,同时还应该适用于"故重故轻"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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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2008年第12期刊登了徐岳《公安人员帮助职务犯罪嫌疑人伪造立功材料应定何罪》一文(以下简称徐文)。徐文认为,沈某虽是公安局刑侦队的人员,但实际上在查处李某贪污案中没有履行侦查职责,不符合徇私枉法罪的利用主管、分管或者直接办理刑事案件的职务之便的主体条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