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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犯罪是我国反腐倡廉斗争的打击重点,而贪污犯罪在大案要案中又常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出现。本文从贪污共同犯罪的概念、表现形式、定罪依据以及贪污共同犯罪中的贪污数额认定等方面着手,对贪污共同犯罪的问题进行初步的研究及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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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于明确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防止出现争夺或互相推卸立案管辖权的现象发挥了重要作用,保证了对各类犯罪的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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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共同犯罪的严惩使得对其适用死刑又存在过度报应的情况。无论是从报应论出发还是功利论出发,都为限制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死刑适用提供了理论根据;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严重的死刑适用状况则为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死刑限制提供了政策根据和现实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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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案件的特征以及实现刑事诉讼价值的目标决定了共同犯罪案件原则上应该并案审理。分案审理只有在两种情形下才可以采用:一种是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并案审理无法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的;另一种是为保护被告人的利益而有必要分案审理的。分案审理,应该设立科学合理的决定程序:赋予法院分案审理的审查决定权,赋予被告人对分案审理决定的参与权、救济权,明确分案审理违法的程序性后果等。分案审理后,应该保障被告人的对质权,尤其应该赋予被告人对共犯的完整对质权。妥善处理前案裁判与后案裁判的关系,明确前案裁判对后案裁判没有预决效力,最多只具有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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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1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上述规定不严谨,给实践操作带来困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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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7刑法确定单位犯独立的刑法主体地位以来,在理论和实务中一直存在着一系列关于单位犯罪的剪不断、理还乱的理论问题,例如对单位犯罪的范围的质疑、单位犯罪的责任基础到底为何、单位与单位内部成员之间的罪责关系、单位犯罪的刑罚、单位犯罪自首问题等等,单位共同犯罪也是其中之一,本文拟讨论单位共同犯罪中的其中一种比较有争议的形式即单位与单位内部成员是否能够成立共同犯罪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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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止是犯罪中止与共同犯罪两种特殊犯罪形态的结合,具有双重特殊性。目前我国对于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还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但大部分学者都已认同。本文以中外共同犯罪中止理论为基础,讨论了共同犯罪的司法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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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质,是对刑事犯罪实行理性的区别对待,既要有力地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治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文旨在讨论如何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对各共同参与人分清罪责、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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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4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马明清两次指使被告人高十二布分别从他人手中接收藏匿在录音机音箱内的海洛因共计1600克。马明清、宗玉奴斯(在逃)、马伊洒给(在逃)指使高十二布将海洛因分别贩卖给被告人丁福田、张芳(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妥艳琴(在逃)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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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1994年 1月 ,犯罪嫌疑人张某在A省B市开了一家美容美发店 ,在经营过程中和B市公安局刑警队长李某交往密切 ,李某多次为张某经营过程出面协调各种关系。犯罪嫌疑人王某与张某自幼在一起读书 ,俩人称兄道弟。 1994年 8月 8日晚上 ,张某从李某 (涉嫌徇私枉法罪被立案侦查 )口中得知王某因涉嫌贩卖人口罪被C市公安局抓获 ,张某遂将此情况告诉王某的家人 ,王某的家人请张某帮忙把王某保出来 ,张某积极活动 ,疏通关系 ,1995年 8月下旬 ,张某携带王某家人给的 180 0 0元随同B市公安局办案人员赴C市 ,以调查取证为由 ,想借助B市公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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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由于轻伤害犯罪罪行较轻,量刑较低,共同犯罪问题一直受到漠视,理论上也很少有人论及。在此背景下,对多人共同致伤的案件,实践中往往刻意地要求办案人员分清各参与人的罪责,以致使此类案件久拖不决,甚至不了了之,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从而导致一系列复杂的社会问题。因此,研究轻伤害案件中的共同犯罪问题,对于准确地打击犯罪;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具有很重要的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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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当其涉嫌贪污贿赂罪被检察机关进行立案侦查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执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职务司法保障规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的刑事案件,依法需要对本级人大代表决定采取逮捕,或者监视居住、取保侯审、拘传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应当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对人大代表涉嫌贪污贿赂罪的立案侦查面临着新的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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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当其涉嫌贪污贿赂罪被检察机关进行立案侦查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执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职务司法保障规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的刑事案件,依法需要对本级人大代表决定采取逮捕,或者监视居住、取保侯审、拘传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应当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对人大代表涉嫌贪污贿赂罪的立案侦查面临着新的课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