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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43 毫秒
1.
证券内幕交易罪概念的重新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券内幕交易罪是一种比较普遍而且隐蔽性很强的犯罪活动,刑法第180条对之予以规制。但随着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刑法对内幕交易罪的界定凸现出一定的滞后性。可见,重新界定内幕交易罪的概念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相似文献   

2.
内幕交易罪是指证券内幕、期货信息的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情节严重的行为。美国、新加坡对此罪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我国于1997年首次在刑法中规定内幕交易罪。内幕交易罪的主体必须是知悉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内幕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证券市场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内幕交易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认定内幕交易罪应注意其与正当交易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以及应注意对共犯的打击。  相似文献   

3.
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中的"强迫"内涵作出合理的界定,这是涉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本土化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对"强迫"一词的理解不宜过宽,应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对"强迫"进行综合界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中的"强迫"行为一定要有获取口供的主观故意.对这些问题与困惑的系统梳理至关重要,这也是我们在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本土化构建中应该着重解决的问题.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引入并不意味着侦查人员不能为获取供述做出任何努力,更不意味着口供地位的降低."强迫"的认定要符合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标准.既要在主观上具有"强迫"(获取口供)的故意,又要在客观上达到一定的"剧烈"程度,这实际上将一些具有强迫外观但不符合认定标准的行为排除在外.  相似文献   

4.
影响力交易罪的国内立法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段启俊 《求索》2007,(12):84-87
影响力交易罪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一种新类型腐败犯罪,其犯罪客体是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客观方面有两方面的行为表现,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影响力交易罪与我国刑法相关、相近的犯罪有一定的交叉或重合,但仍有很多方面未被我国刑法所调整,因此,在将影响力交易罪国内立法时应作出相应的变通规定。  相似文献   

5.
强迫交易罪的暴力、威胁的认定应以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为指导,以平衡刑法社会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为标准,对暴力程度、威胁程度、暴力对象和威胁对象进行综合评判。  相似文献   

6.
近几年来,学者们关于挪用公款罪犯罪客体问题存在诸多争议,文章试对其中的主要观点作以评述,明确了公共财产所有权作为挪用公款罪犯罪客体的新的内涵,界定了公款、公物、有价证券三个犯罪对象的范围,以期进一步深化挪用公款罪犯罪客体的研究,为刑法理论工作者提供有借鉴份值的资料。  相似文献   

7.
对强迫交易行为进行治安处罚,必须符合三个构成要件,即该行为不仅破坏了公平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也侵害了被强迫交易人的合法权益;行为人一般是通过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或者采取其他强制力,使他人不敢或不能抗拒,是在违背对方意志的条件下以不公平的价格交易;行为人实施了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要正确认定交易的违法与合法,准确认定违法责任,认真区分行政处罚权与行政管理权的归属。  相似文献   

8.
2012年10月22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依据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对杭州武邦快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邦公司)的10名被告人进行判决,其中高建国、许汉维、王旭、邓艳荣4人被判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余6名被告人被判构成强迫交易罪。  相似文献   

9.
《民主与法制》2010,(19):65-65
2003年陆某以威胁、恐吓手段逼迫姜某将一片林木山场低价转让给自己。2005年,陆某被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2006年,姜某得知陆某被判刑后,  相似文献   

10.
内幕交易罪的罪名与范围的判断是认定本罪的基础。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在证券的发行、交易等活动中,内幕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某一或某些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准确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或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参考外国法的先进经验,并结合刑法修正案(七)的相关规定,本罪应包含内幕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所实施的买卖行为、泄露信息行为或者明示或暗示他人买卖行为等六种方式。  相似文献   

11.
适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中其量刑情节的档次成为问题。对此,全部援引说认为,该罪可以援引内幕交易罪关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在内幕交易罪中,"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均属罪量要素,既是定罪的标准,也是量刑的依据,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中,"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同样包括援引其入罪标准和量刑条款,存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因此也就可以参照内幕交易罪的相关法定刑。  相似文献   

12.
自1997年刑法设置非法经营罪以来,对非法经营罪的研究经历了一个从一般的学理解释到全面深入研究的发展过程。学界对非法经营罪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非法经营罪的界定、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以及其设置的合理性等问题上。其研究成果有许多值得肯定之处,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  相似文献   

13.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以互联网为媒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问题日益严峻.通过对168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二审案件的实证研究发现,当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法规制正面临着保护法益界定不清、法律适用偏差、量刑不适当等诸多问题.未来应从事前预防入手,明确法益保护立场,规范该罪的定罪量刑活动,优化刑罚适用,实现法律条文与司法实践的有效衔接,更好地构建起个人信息保护框架.  相似文献   

14.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现行刑法规定的一种犯罪。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正常的行政执法活动和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进行刑事追诉的正常活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且情节严重。其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行政执法人员。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认定,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徇私枉法罪、包庇罪等的区别。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在立法上仍需完善。  相似文献   

15.
胡慧 《公安研究》2021,(6):37-43
随着国家加快对《反洗钱法》的修订进程,以及全国范围“断卡”行动的持续推进,虚拟货币因具有点对点交易、匿名性、不可篡改等特征,容易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工具。虛拟货币交易商家在从事虚拟货币交易“卖币”的过程中,极易面临“赃款”流入的风险,实践中对此定性不统一,主要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所得收益罪。司法实务中对虚拟货币交易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的认定过宽,导致犯罪圈的扩大。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实务模型的构建,明确“故意型”虚拟货币交易属于“明知”的范畴,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过失型”虚拟货币交易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相似文献   

16.
产生冤错案件的主要原因是口供至上,引进、构建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是防止冤错案件的有效途径。探讨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内涵、构建我国不强迫其罪原则的必要性以及如何构建我国的不强迫其罪原则。  相似文献   

17.
刘爱军 《理论月刊》2006,(5):124-126
保险诈骗罪是新刑法典规定的罪名,对于其构成要件的理解适用有不同的观点。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犯罪客观方面中的行为要进行广义的界定;本罪的主体的范围需要扩大,有待于通过立法解决;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相似文献   

18.
内幕史易行为是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的新型犯罪。内幕交易的主体是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内幕交易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构成。内幕交易罪严重侵犯了国家证券市场的正常的管理秩序,侵犯了投资者的利益。内幕交易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的发行或交易,情节严重的行为。  相似文献   

19.
组织、强迫、引诱、客留、介绍卖淫罪是指组织、强迫、引诱、客留、介绍他人卖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一类行为。这一类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少数为特殊主体。这一类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这一类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社会道德风尚以及公民的身。。健康和人身权利。这一类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强迫、引诱、客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卖淫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聚集并控制多人进行卖淫的行为。强迫卖淫是指以暴力、胁迫、虐待或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  相似文献   

20.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十八条与我国刑法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十八条规定的是影响力交易犯罪,它包括“请求他人进行影响力交易罪”与“利用自身影响力交易罪”两个具体犯罪,我国刑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约》第十八条的内容,但与之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有必要完善我国的刑法,使之与《公约》相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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