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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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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小宁 《法学研究》2023,(5):189-205
在判断冲突义务的位阶高低时,除了所关涉的法益的质与量的比较衡量之外,将义务冲突理解为义务背后法条之间的竞合,进而细化为规则与规则的竞合、规则与原则的竞合、原则与原则的竞合,可以更好地处理冲突义务的位阶设定问题。在此基础上,可将义务冲突定位为违法或责任阻却事由;阻却违法性的义务冲突包括等阶义务冲突中对冲突义务的任意择一履行和不等阶义务冲突中选择履行高阶义务这两种情形,而阻却责任的义务冲突只有不等阶义务冲突中选择履行低阶义务这一种情形。如此的二元论处理方案,更有益于妥当处理义务冲突中的疑难案例,特别是涉及生命法益冲突的情形。  相似文献   

2.
刑法中的义务冲突(Ptlichtenkollision)是指一个主体同时负有两项或两项以上互不相容的法律义务,履行其中的一项就不得不放弃另一项的法律状态。“义务冲突”是大陆法系刑法犯罪阻却事由理论中的一个重要话题。在不等价的义务冲突中,行为人履行价值高的义务,阻却违法;在等价的义务冲突中,行为人选择履行任何一项义务,都阻却责任。如果一个作为义务和一个与之等价的不作为义务发生冲突,原则上行为人应当选择履行不作为义务,而放弃作为义务。  相似文献   

3.
医疗过失犯的限缩——以注意义务阻却事由为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医疗过失的本质在于对医疗注意义务的违反。注意义务阻却事由主要包括被允许的危险和信赖原则。鉴于医疗行为较之其他业务行为具有更高的风险性,因而更有必要在医疗过失犯的认定中适用注意义务阻却事由。在对医疗危险进行合理分配的基础上,被允许的危险和信赖原则通过对行为人注意义务的否定,阻却了行为人的过失责任。从价值理念来说,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从适用效果来看,就是医疗过失犯的限缩。  相似文献   

4.
陈璇 《法学研究》2023,(3):168-187
被害人自陷风险并不是一个仅涉及刑事可罚性的单纯部门法问题。以“仿共犯”模式为代表的单一刑法思维,一方面将“行为人—行为人”责任划分模式错误地套用于“行为人—被害人”责任分配问题,另一方面拘泥于被害人自陷风险在界分罪与非罪方面的功能,却忽视了其在初级规范层面的意义。被害人自陷风险问题的分析框架,由法律性质和法律责任两个层面构成。在法律性质层面,首先,从权利分配格局的视角出发,某些自陷风险的情形足以直接否定注意义务违反性;其次,在确定行为人违反了注意义务的情况下,需进一步考察能否根据被害人承诺例外地阻却过失行为的违法性。在法律责任层面,既可能因为“被害人过错”而降低甚至排除行为人行为的刑事可罚性,也可能借由“过失相抵”而减轻行为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5.
医疗过失的本质在于对医疗注意义务的违反。注意义务阻却事由主要包括被允许的危险和信赖原则。鉴于医疗行为较之其他业务行为具有更高的风险性,因而更有必要在医疗过失犯的认定中适用注意义务阻却事由。在对医疗危险进行合理分配的基础上,被允许的危险和信赖原则通过对行为人注意义务的否定,阻却了行为人的过失责任。从价值理念来说,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从适用效果来看,就是医疗过失犯的限缩。  相似文献   

6.
国际刑法中的义务冲突是指行为人在面对相互矛盾的义务时,能且仅能履行一项义务而必须违背另外一项义务的现象。文章认为关于义务冲突的性质,应当采正当化行为说,该学说认为义务冲突具有排除犯罪性和丧失可罚性。义务冲突在我国刑法学界仍然处在广泛讨论阶段,但仍然为司法实践提供了较为合理的意见。  相似文献   

7.
我国的刑法理论认为,犯罪的不作为,必须以负有某种特定义务为前提,只有负有特定义务的人的行为才构成不作为犯罪。①我国刑法未明文规定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但刑法理论上都认为先行行为所产生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特定义务之一,也是不真正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先决条件。换言之,行为人因其先前实施的行为使合法权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状态,行为人就产生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即有责任保证这一危险不会转变为损害法益的现实即构成要件的该当结果。如果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而不履行,那么行为人就成立不真正不作为犯罪。然而…  相似文献   

8.
期待可能性理论研究   总被引:39,自引:0,他引:39       下载免费PDF全文
一、西方期待可能性理论概说 期待可能性理论是20世纪初由倡导规范责任论的学者提出的研究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责性)的理论。该理论在德、日等国刑法犯罪论中占有极其重要地位,不特为学界所研究,且为司法实践所渐渐采用,其影响日见广泛。然而该理论在我国研究尚未深入。 行为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无可奈何被迫实施了违法行为,其刑事责任如何,这就是期待可能性问题。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能够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如果有期待可能性,即能够期待行为人在行为时实施合法行为,行为人违反此期待实施了违法行为,即产生责任;如果无期待可能性,即行为人在行为时只能实施严重违法行为,不能期待其实施合法行为,此为阻却责任事由,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9.
期待可能性阻却事由所致期待可能性缺乏,是责任的消极要素。缺乏责任不同于阻却责任。我国刑法中的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属于缺乏责任事由而非阻却责任事由。国外刑法理论有将防卫过当与避险过当列为阻却责任事由的说法,而在我国刑法中,作为从宽处罚前提的防卫过当与避险过当不宜认作阻却责任事由。国外刑法理论与实践虽然承认超法规的期待可能性阻却事由,但我国应当将期待可能性的阻却事由限定在法定或有权解释的范围内。我国《刑法》与司法解释对于家庭内部盗窃、出卖亲生子女、当事人毁灭证据、某些收买被拐卖妇女、受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行为的非罪处理,均存在基于此类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的意义。  相似文献   

10.
刑法中的义务冲突,是指行为人在身负两项以上不能同时履行的义务时选择其中一项义务履行,不得已放弃其它义务并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事实状态。这种状态的产生有法律设置上的矛盾与客观事实上的履行不能两方面的客观原因,是行为人不能回避、不能解决的矛盾。因此,义务冲突下的正确选择的行为应当成为排除犯罪性的事由,即使是义务冲突下不正确选择的行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也可以作为减轻或从轻处罚的事由。对于义务冲突法律性质的根据,大陆刑法学界有法益衡量说、社会目的说、社会相当性说、欠缺期待可能性说的争论,以上学说并非是矛盾的。在行为人选择履行高阶义务而放弃低阶义务时,行为应当基于社会相当性而予以排除犯罪性。即使是行为人错误地选择,也应当与完全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予以区别,从而相应减免其刑。  相似文献   

11.
论被迫行为的刑法规制及其体系性地位的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犯罪构成体系的不同和立法技术的原因,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关于被迫行为体系性地位的规定存在较大的差异。需要明确的是,首先,从犯罪论体系科学性的角度,应当区分违法阻却事由与责任阻却事由;其次,从被迫行为体系性地位合理性的角度,被迫行为应当是一种责任阻却事由而非违法阻却事由;最后,从现代刑法的发展方向的角度,被迫行为应当作为一种独立的责任阻却事由在刑法中作出明确规定。对于被迫行为的体系性地位,中国刑事立法应当做如下调整:第一,变作用分类法为分工分类法,借鉴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刑事立法关于共同犯罪人分类的方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第二,对因受强制而实施侵害法益行为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单独作出规定;第三,以大陆法系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为模版,改革中国现行的犯罪构成体系,在新的犯罪构成体系中,被迫行为的体系性地位应当被界定为独立的责任阻却事由。  相似文献   

12.
侵权法上的原因力理论研究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张新宝  明俊 《中国法学》2005,47(2):92-103
在数人的分别加害行为不构成一个整体原因但致受害人同一损害后果之情形,需要解决多数加害人的责任分配问题。在受害人有过错而减轻或免除行为人责任之情形以及共同侵权责任人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内部分割责任份额之情形,也需要相应的规则来分配责任。过去的理论比较侧重于从过错中寻找答案,而作者认为对这些情形的责任分配之基本规则主要应当是原因力,即主要依据各当事人的分别行为对同一损害后果之发生所起作用之大小确定其责任,但是这并不否认比较过错规则在一些案件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3.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是根本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在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之中,就须承担法律责任。这就有两种可能,一是行为人确实存在着过错,但由于其行为属于法定责任情形的,此时依据特别规定优先原则,根本不用考虑行为人的过错问题,即可直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予以追究其法律责任;二是行为人确实没有过错,但由于其行为在需要负责任的法定情形之中,此时尽管行为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我国法律责任制度在民事立法中,通过民法通则认可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第二种可能,即行为人没…  相似文献   

14.
在处理为排除风险而陷于此风险并遭受损害这一营救者损害的刑法归责问题上,被害人同意无效理论并未提出要归责于行为人的实质理由,被害人自我负责原则理论架构先天不足,其归责于营救者的结果也导致刑法规范效果偏差、法益保护不平等及对行为人的不公正优待。从此三个向度对因果关系之“相当性”做规范性考量,营救者损害情形正当的归责结论应是,即使被害人陷于风险是义务行为,仍由行为人对其遭受的法益损害结果负责;法益衡量不应是对行为人归责的限制、补充原则。被害人陷于或维持风险并非为排除风险,是否属异常情形,应考虑刑罚的预防功能能否有效发挥,具体可从行为人能否预见角度分析行为人对结果的负责性。  相似文献   

15.
古罗马著名法学家乌尔比安的《学说汇纂》第47卷中写到:"以被害人意志所产生的,不是不法。"这就是被害人承诺理论的启始,这句法谚再后来被总结为"得到承诺的行为不违法"的经典刑法名言。在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着被害人承诺的现象。受害人的承诺对于行为人责任承担具有重要的意义,其减少行为人行为可责性,甚至可以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在各国刑法理论当中,一般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被当作违法阻却事由,由于少数国家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了被害人的承诺,所以把它当作法定的正当化事由。对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来说,并没有确定的被害人承诺相关的法律规定,而是在理论上作为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我国的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对于经受害人承诺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阻却事由,但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所运用,因此,对被害人承诺问题进行探讨有助于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健全。  相似文献   

16.
先行行为是刑法中一个独具特色的概念,它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某种行为而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使行为人负有防止或者排除这种危险发生的义务。先行行为作为义务来源而被引入刑法领域研究,有必要从刑事司法角度研究先行行为刑法性质,分析先行行为义务构成要件,进而为司法实践所常见的合法行为、犯罪行为以及作为与不作为,构成先行行为进行实务评判研究。  相似文献   

17.
1997年新刑法第133条对旧刑法113条交通肇事罪进行了完善,但是如何认定"逃逸致人死亡",仍然是学界与实务界争论不休的问题。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交通肇事后行为人的相关义务,因此,逃逸应当是行为人在肇事后不履行救助伤员、保护现场以及报告有关部门,将自己置于有关部门控制之下的义务的行为。自首制度的设立是基于刑事政策的考量,故而其与行为人是否履行义务并无冲突。  相似文献   

18.
香港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香港刑法中,触犯刑事法律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刑事责任,即行为人具备犯罪意图并实施了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这在香港刑法中是大量存在的,也较为常见。另一种是严格责任,即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在行为的同时应具备犯罪意图,就可以认定该行为构成犯罪,并责令行为人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严格责任作为普通刑事责任的补充,二者并行不悻,成为香港刑法中刑事责任的一大特色。一、严格责任的涵义及其发展严格责任(StrictLiability),是指法律规定在某些场合下,行为人即使于行为当时确实不具备犯罪构成要…  相似文献   

19.
黄继坤 《法学》2013,(3):61-69
危害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是醉酒驾驶行为的性质而非行为的结果,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只要行为人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有认识,即属本罪的故意。为了维护"同时性原则",可以将醉酒驾驶区分为不该当与该当《刑法》第114条(客观)不法要件两种情况,采取"类比犯罪参与"方法确定醉酒驾驶的刑事责任。若醉酒前的行为人能被评价为"间接正犯"的,处罚醉酒前的行为人,追究其完全刑事责任;相反地,实施不法行为时处于责任能力障碍的事实,就是阻却或减轻责任的理由。若行为人在醉酒前违反客观注意义务,但是其在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故意犯罪的,处罚实施(客观)不法行为时的行为人,限制责任能力者减轻责任。  相似文献   

20.
刑法上所说的错误,作为行为人主观认识与客观现实不相符合的一种特殊情况, 对于犯罪故意的成立及其刑事责任有着重大的影响。有些错误,可能并不阻却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和行为的违法性,因而不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有些错误,则可能阻却故意而形成过失,从而影响到刑事责任程度的重轻;还有些错误,则可能直接关系到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乃至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而错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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