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65 毫秒
1.
当前行政机关侵害公共利益的现象屡见不鲜,而由于我国目前尚无立法上的规定,致使这种关系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游离于法律之外。本文从检察机关作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角度进行研究,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优势和缺陷及检察机关行使公益诉权之制度构建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2.
在社会生活中,很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因无人享有诉权,或者虽有人享有诉权,但由于种种原因而无法行使,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不到应有维护。因此.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特定的国家机关在民事、行政领域提起公益诉讼势在必行。借鉴各国立法实践,我国应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公益诉讼制度,允许公民个人、其他社会组织和特定的国家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诉讼,建立以检察机关为主的公益诉讼主体网络;同时规范适用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并构建公益诉讼的特殊程序。  相似文献   

3.
李丹 《法学论坛》2005,20(5):35-39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可以规定社会团体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必须以其成员主张环境公益受损为先决条件;可以明确公权机关的诉权优先于公民或社会团体的诉权;可以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规定为法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公权机关,将检察机关定位为监督和支持有关主体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救济是否充分及时进行法律监督的机关.环境公益的民事救济应当采取以恢复原状、消除危险为主,以赔偿、停止侵害、排除危害为辅的方式,同时探索新的民事救济方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赔偿对象可以确定为某种环境公益基金,该基金独立于政府,负责对环境公益的维护,并不限于受损的环境公益范围填补或增进环境公益.  相似文献   

4.
陈晓瑜 《法制与社会》2013,(23):135+137
新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填补了法律空白,为困顿多年的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实践带来了曙光,为更好的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法律支持。本文主要着眼于检察机关的民事公益诉权,首先考察了国外的相关规定,论述了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权的必要性,并对检察机关如何有效行使公益诉权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5.
当今世界多数国家为保障公共利益免遭不法侵害均构建了一套相应的公益诉讼制度,但在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规定上不尽相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共利益的代表可以对公益案件提起诉讼是世界上比较通行的做法。在我国,检察机关行使公益诉权是否正当合理,在理论和实务界还存在不小的争议。本文试图从检察机关的地位、现实的司法实践等方面简要分析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6.
刘华英 《当代法学》2016,(5):119-127
我国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首次明确设置了公益诉讼的条款,但却并未一般性地明确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当前,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理论界存有争议,检察系统已经在进行试点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今后,我国宜通过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或者诉讼法的方式,明确检察机关对纯粹公共利益和复合的公共利益案件有权提起或参与公益诉讼,确认检察机关的诉讼主体地位,并保障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起诉权、参诉权、调查权、辩论权、撤诉权、和解权、上诉权和抗诉权等诉讼权利,基于理性和平衡的理念建立中国特色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7.
检察机关的公诉权与公益诉讼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检察机关刑事诉讼公诉权的产生和行使特点来看,检察机关是公共利益代表人,其公诉权的行使体现了司法程序中的权力制约和公共利益保护与个体权利的平衡,检察机关的这种特殊公共利益代表人身份在现代社会已经扩展为更广泛的对一般公共利益的代表,由此,从检察机关的一般公共利益代表人身份可以延伸出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权,检察机关行使的公诉权与公益诉讼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监督权,必须准确把握其异同点.  相似文献   

8.
颜运秋 《河北法学》2007,25(5):109-113
诉权不只是民事诉讼法学中的特有概念,其他诉讼中同样存在诉权问题.近年来,损害公共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却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公益诉讼的案件时被提起,但是获得支持的很少.关键在于法律对公益诉讼的诉权确认不够.因此,赋予社会公益权利主体相应的诉权就尤为必要.公益诉权本身是一种民主管理的权利,是一种社会公益权利主体以诉讼方式直接参与国家社会经济事务管理的权利,是一种实实在在的宪政权利.从宪政的高度,反思传统诉权理论的不足,论证公益诉权存在的法权基础,通过公益诉权切实践行人民主权,正确处理公益诉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相似文献   

9.
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等)的现象日益突出。为了有效制止这种现象,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有必要在现有私人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以完善我国民事和行政诉讼制度。关于如何建立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笔者认为,最为关键的是要解决公益诉讼提起主体、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和公益诉讼程序三方面问题。一、公益诉讼提起主体关于公益诉讼提起主体,我国学者提出了两种观点:一是狭义说,即认为只有检察机关才能提起公益诉讼①。二是广义说,即认为除检察机关外,社会团体和…  相似文献   

10.
当前我国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存在法律的缺位,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既可以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又可以充分的保障公共利益.为了保证制度切实可行要为其设计一个合理的“门禁”.检察机关与社会团体成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适格原告是具有必要性和现实可能性的.  相似文献   

11.
民事权益受损者本应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救济,一旦其请求行政机关介入查处违法行为或解决民事纠纷时往往会引发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本文采实质诉权说认为,民事权益受损者起诉权的认定应以公法请求权为基础,故需以保护规范理论为工具探寻公法规范中是否包含保护私人利益的指向,而非简单以侵权行为影响论或行政行为影响论判断受害者的行政诉讼原...  相似文献   

12.
刘引玲 《现代法学》2006,28(4):89-94
婚姻权利是现代法的内容之一。婚姻权利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以结婚权、配偶权和离婚权为内容的,发生人身效力和财产效力的民事权利,是配偶身份利益的法律保障,是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内容。婚姻权利的行使对于权利个体及社会都须有必要的限度。具体表现为其一,为保护权利相对人的限度;其二,为保护公共利益的限度。只有对婚姻权利的限度有深刻的理解与认识,才可能实现法律设立的价值与目的,并充分发挥其社会功效。  相似文献   

13.
法益性权利:权利认识新视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权利由法律明确规定和保护,为权利人享有权利所带来的利益提供了一个确切的范围,同时也为其他主体不侵害该权利提供了一个清晰的警戒线。但法益性权利概念表明,在权利与社会观念相冲突、权利设定存在缺陷以及司法政策选择性保护和限制等场合下,权利也会蜕变为实质上的法益,权利的保护也可能会表现为“弱保护”。研究法益性权利问题有利于廓清权利损害赔偿的灰色地带,拓展权利救济的视域,从而促进权利保护制度的体系建构和完善。  相似文献   

14.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充分地保持了人权制度和人权实践上的中国成分和中国方式,完整表述了中国特色的人权框架,并且与世界人权体系和国际人权公约的精神相吻合,体现了中国政府在人权问题上的开放和合作姿态。它具有可靠的政治与宪政权威和政策与法治保障,在日渐倾向于突出人权与法治内在关系的时代背景下,尤其需要强调公共政策之于人权的现实意义;它将人权教育纳入议题,但在日益重视培育人权意识和建设权利文化的同时,尤其不可漠视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性、人权与责任的逻辑关系。  相似文献   

15.
社会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价值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艳  周翠彬 《政法学刊》2008,25(5):117-120
社会弱势群体权益保障作为人权保障范畴的重要构成部分,其价值已经超越了传统观念中关于缓解社会贫富分化,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秩序等意义,而是触及了整个社会的深层价值底线,即修正现代民主的局限性,维护实质上的社会公平和正义,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为了实践我国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追求,我们必须从各种途径来完善我国社会弱势群体权益保障。  相似文献   

16.
周翠 《北方法学》2014,8(5):90-104
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不属于诉讼担当,而属于实体适格问题。为此,立法者应当在实体法律规范中赋予"法定机关和有关组织"具体的实体请求权。而且,为了避免金钱损害赔偿带来的证明与分配上的困难,以及保证有关组织的独立地位,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权内容未来应当限定在"非金钱损害赔偿请求权"之上;仅例外情形才允许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的途径主张"没收不当收益"请求权并上缴基金,这对于纠正市场失灵亦具有重要意义。此外,为了实现高水准的公益保护,我国还有必要增设有关既判力扩张与禁止滥诉的规定。总体而言,民事公益诉讼承担着"预防保护与监督"的功能,其与任意的诉讼担当、代表人诉讼、债权让与等制度共同存在,并分别在实现不确定人群的集合利益、少量确定人群的个体权利、大量不确定人群的大规模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大量不确定人群的小额损害赔偿请求权等领域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17.
The right of priority, or preemption, is the security interest of priority claim enjoyed by the creditor to the ordinary or particular properties of the debtor provided directly by law. It can be distinguished clearly from similar rights and can be stipulated in the Law on Property Rights. The right of priority falls into the category of security interests. Though it differs from the guaranteed security interest or lien, the right of priority, taking the property as its object, the guarantee of the performance of particular creditor’s right as its aims, possesses the basic characteristics of the security interests. Thus, such a rule shall be stipulated in the Law of Property Right. The right of priority is instituted directly by the law in consideration of the social legislative policies. Such considerations are necessary to the realization of social fairness and justice and the protection of public interests and social welfar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gislative polices and techniques, it is more reasonable to institute the right of priority in the Law of Property Right than resort to other replacing rules in order to secure particular creditor’s right. Instituting the right of priority in legislation will not increase the risk of deals; on the contrary, it will help the parties concerned foresee risks. Therefore, it helps safeguard the safety of the deals.  相似文献   

18.
突发公共事件中公民权利的保护机制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维平 《河北法学》2006,24(11):77-82
在现代法治国家,为防止突发公共事件的巨大冲击力导致整个国家生活与社会秩序的全面失控,需要运用行政紧急权力并实施应急法律规范,来调整紧急情况下的国家权力之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公民权利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以有效控制和消除危机,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和法律秩序,维护和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为此需要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公民权利进行界定,明确界限、建立程序制度保障和救济机制,以寻求突发公共事件中行政紧急权力与公民权利保护的平衡.  相似文献   

19.
张维平  全永波 《时代法学》2006,4(3):20-26,43
在现代法治国家,为防止突发公共事件的巨大冲击力导致整个国家生活与社会秩序的全面失控,需要运用行政紧急权力并实施应急法律规范,来调整紧急情况下的国家权力之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公民权利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以有效控制和消除危机,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和法律秩序,维护和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为此需要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公民权利进行界定,明确界限、建立程序制度保障和救济机制,以寻求突发公共事件中行政紧急权力与公民权利保护的平衡。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