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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社会,虽然外在的体例形式都表现为刑法典,但这并不代表我国在传统社会不存在包括亲属法在内的民法的实质内容。尽管传统社会处理和界定婚姻家庭关系所采取的制度模式无独立的外在形式,且被包涵于刑法典中,但这种制度模式所解决的问题与当下亲属法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基本一致的。我们认为,我国古代社会"亲属法"主要有三大特点:始终为刑法典中一部分,体例均为"户"或"户婚";深受古代"礼"的影响;法律文本宽于男性,严于女性。正是这些特点构筑了中国古代婚姻家庭关系法制文明,维系了中国传统的社会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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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鸿劼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8):118-1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增加了很多新的内容,而对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仅在第17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条规定实质上并无新意。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性质应当采纳侵权责任说。目前这一制度存在"无过错"提法不准确、受损害方举证困难、适用范围狭窄等不足之处,应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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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中国古代社会是"人治"社会而非"法治"社会,但实际上,中国封建时代也有相当完善的法律制度,并且自成一体,被称为中华法系,是世界古代五大法系之一。中华法系从形成到解体延续数千年,对普通百姓的生活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许多日常对话中常使用的俗语均来自古代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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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炎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0,(4)
古代官员的财产公开方式有两种:自愿的公开和无意的公开。在尚未建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古代,自愿公开个人财产的官员毕竟是少数,而大量存在的财产公开方式是那些被称为身后财产的公开。我们发现,无论是哪一种公开方式,都是在颂扬廉政,警戒贪污腐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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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妇女的离婚、再嫁是不自由的,重视和强调贞节。但在唐代,离婚极为常见,再嫁不以为非,贞节观念的淡薄在整个封建社会都为罕见。这种现象的产生一方面与当时"开放型"的社会制度密切相关,另一方面,则源于《唐律》反传统、崇尚自由的婚姻制度。本文从《唐律》入手、对唐代婚姻制度的形成背景、婚姻制度的开放性和利弊展开分析,揭示其特殊的历史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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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平衡问题是中西古代思想家共同关注的问题,他们在此方面多有论述。司法平衡的理念在中西司法传统中占有重要地位。司法平衡的理念又与中西哲学传统中的"中庸之道"有密切关系。中国古代的儒家与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都讲"中庸之道",中庸之道是一种寻求平衡的方法,它可以适用于各领域。在司法层面上,它既是一种平衡不同利益的方法,也是一种平衡不同审判依据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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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从熟人社会到陌生人社会、从集体主义到个人主义转化的现代语境中,离婚率逐步升高,维持婚姻的稳定性从刚性需求演变为弹性选择。新中国经历了三次离婚潮,离婚是多重要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女性主导性逐渐变强。每次离婚潮都与当时的制度环境和社会结构密切相关,宏观层面的制度和结构要素改变了旧有的离婚制度,同时形成了依旧残留旧制度痕迹的新的离婚模式。其中,跨越式的现代化之路与传统性别制度的叠加,形塑出不利于“甲女丁男”的婚姻制度,“三低”男性和“三高”“两难”女性被排斥在婚姻市场之外,进而生成“再婚困境”。婚姻家庭研究需要进一步细分不愿再婚和难以再婚群体,辨识性别差异,洞悉经验数据中的理论逻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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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制度分两种:硬性的(静态的)和软性的(动态的)制度。本文所研究的主要是软性的(动态的)制度。它分为七种主要形式:大学习制度、大批判制度、整风制度、典型示范制度、庆典宣传制度、思想政治工作制度、主旋律制度。这些制度都是在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启蒙——解释"范式下完成的设计。如今,在"大众——人本"范式下必然面临矛盾与困扰,故有改进和完善的必要。改进和完善的工作可通过完善现有制度、探索新的方法、创设新的制度三个步骤来完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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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明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2,(6):86-91
中国古代自西周的"六礼"开始,历朝历代都对婚约问题有明确规定。婚约制度由于受到婚姻自由的民主思想的极大冲击和其他国家婚姻家庭制度立法的影响,在我国的作用日益削弱。但其作为一种民事习惯,仍广泛存在于中国大部分地区,因婚约产生的民事纠纷也时有发生。我国婚姻立法应重视婚约问题,通过法律调整因婚约订立而产生的财产纠纷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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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日本作为海上邻国,共处东亚文化圈。日本文明在其发展过程中,既有本民族自身的特色,又在制度、文化方面受到中国古代文明的广泛影响。但中华民族与大和族在背景、底蕴方面各有不同。关于"养子与继承"的观念差异,正是两个民族血缘观、家庭观存在区别的一个例证。本文以此为主干展开,对中日古代历史上的"养子制度"和"家"观念进行比较,为更好地分析、区别两国的价值观及其形成过程,提供了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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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制度层面看,中国古代在建构和谐社会时。除极端重视国家司法制度(正式司法制度)设置外,还重视非正式司法制度保障,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最重要形式的家族司法在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中国古代家族司法是在基层社会缺失国家正式司法制度条件下符情适理的非正式司法制度产物。它于基层社会中排难有效,颇具和谐社会之作用,诸如国家正式制度难以解决的完粮纳税、家族间矛盾、正风澄俗、秩序维护等方面。不仅如此,古代家族司法之于当今农村法治建设、基层社会和谐秩序建构,亦颇具时代转换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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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庙制度是中国古代礼制的一个重要内容。宋代在庆历元年、皇祐二年和大观四年对家庙制度进行了三次讨论,其中庆历元年的讨论揭开了家庙建设之序幕,但没有制订出一个可行的文本,后两次讨论形成了两个文本,对此两个文本宋政府都进行过实际的操作,由此可以肯定宋代的确恢复了家庙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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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黎宁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24(2):70-72
<婚姻法>修正案中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有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受害人无过错、请求权人有被损害事实和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等五个方面.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意义重大,但仍然存在不足,需要适当放宽请求权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确立过错相抵原则,扩大损害赔偿范围,以完善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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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的道德教育中,"明人伦"的基本"伦序人理"被不同时代的思想家反复解释和演绎为不同的道德教育模式,表明了其具有历史性与价值性相统一的特征和可被解释的合理性内核。这个内核就是"明人伦"所蕴涵的基本道德原理,它由三个基本因子构成:伦序人理、人德规范、人文力;其中包含着三对价值结构,即"伦"-"理"、"道"-"德"、"德"-"得",并展现为"伦"-"理"-"道"-"德"-"得"的依次演进。这对于中国今天的道德教育有着许多启示和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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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家族司法传唤是为了查清事实,得到当事人的口实,保证家族司法审理顺利进行,并依据家族法对违犯族法者进行司法处置,维护家族威严,给族人一个符合情理的说法。家族司法传唤程序有一定的传唤方式和传唤目的,而且有特定的传唤对象,这些都体现出古代家族司法传唤的独特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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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3个月来,四川省宜宾县革坪村有86对夫妻办理了离婚,包括上至五六十岁的老夫老妻,下至20岁出头的年轻夫妇,促使他们离婚的是当地颁发的一纸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离婚后,他们可以获得更多奖励和补偿。利益离婚的背后,凸显的是制度漏洞还是人性贪婪?不管怎样,离婚潮怪状值得我们深思。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