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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程皓 《法学评论》2006,24(4):136-141
刑法第180条的罪名应确定为“内幕交易罪”和“泄露内幕信息罪”两个罪名,而不是选择性罪名。在认定上,内幕交易行为,以“利用内幕信息”为必要手段;在证明上,应当采取推定的方法。“建议他人买卖”的行为也是内幕交易罪的行为方式之一。“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只能限定为以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而不能扩大到以偶然方式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对“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的处罚,也只能限于第一次内幕信息获得者。在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且不以特定目的为成立要件。  相似文献   

2.
论内幕交易罪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主要论述了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含义和范围 ,内幕交易罪的客观方面及内幕交易罪的主观方面。  相似文献   

3.
浅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惠芳 《河北法学》2004,22(9):70-74
就修正后的刑法第 180条规定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构成中的关键内容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作了分析 ,同时对应注意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4.
内幕交易罪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内幕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违反有关法规,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在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布前,买入或者卖出某种证券,或者泄漏其所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某种证券的行为。本文对内幕交易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内部交易罪与非罪的界限,一罪与数罪的认定,该罪与泄漏国家机密罪的区别等,都作了较为详尽的论述。  相似文献   

5.
杨泽 《法制与社会》2013,(23):87-88
内幕信息界定是认定某交易行为是否构成刑法第180条关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关键,虽然《刑法修正案七》于2009年对《刑法》第180条进行了修订,但修订后的刑法中关于此罪的规定很少适用,这与日益严重的证券犯罪现实形成鲜明对比。造成这一原因在于刑法依托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上存在缺陷,本文试借鉴英美法的理论,立足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对内幕信息中的非公开性标准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6.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若干疑难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着重就我国刑法设立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在刑事司法适用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探讨。作者对内幕信息的含义及内容、建议他人进行证券期货买卖行为的定性、利用内幕信息是否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再泄密行为的定性以及本罪的罪过形式等问题从理论上作了分析。作者认为,内幕信息应具有秘密性和重要性的特征;建议行为一般不能作犯罪认定;利用行为不是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再泄密的行为应具体问题具本分析;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相似文献   

7.
内幕交易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内幕交易是一种严重危害市场秩序的而为各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亦时不时会出现内幕交易的丑闻,这不仅损害广大股民的合法利益,扰乱了证券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秩序,更严重损害了股民对我国证券市场的信心,这是需要严厉打击和预防的。本文拟对内幕交易罪中的一些重大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8.
认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应当正确掌握本罪的犯罪构成,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及本罪与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9.
冯殿美  杜娟 《法学论坛》2006,21(2):105-111
我国虽于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证券市场严重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犯罪化了,但新刑法颁布以来的司法实践证明,关于此罪的规定很少被适用,刑法的预防、威慑和惩罚功能并没有得到很好地发挥,这与日益严重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犯罪现实形成鲜明对比。笔者以为,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之一是刑法规定本身的不完善以及刑法、附属刑法、行政法规之间缺乏应有的衔接和协调而导致司法操作的困难。本文立足于刑法180条(修正案)的规定,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在主体、客观方面、处罚等方面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0.
肖伟 《财经法学》2016,(2):94-99
我国对建议型内幕交易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存在着明显不协调的现象。前者将其作为独立的一种行为样态,而后者却没有规定相关的罪名。域外法律对此主要有两种做法。欧盟、我国香港地区、韩国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将建议型内幕交易行为单列为一种独立的内幕交易行为样态,但美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却未规定该种内幕交...  相似文献   

11.
期货内幕交易的称呼最早是源于证券内幕交易,二者有一定的共性,但在犯罪构成、社会危害性和作用范围上都有很大的不同。本文从罪名、附属刑法和法定刑的角度阐述了我国刑法期货内幕交易罪的完善途径,以期确立期货内幕交易罪在刑法中的独立地位。  相似文献   

12.
为了规制证券市场上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保证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我国的《刑法》和《证券法》对十余种证券犯罪进行了规定。其中《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罪的,对单位…  相似文献   

13.
内幕交易罪是一种典型的证券犯罪。但是由于其行为隐蔽,再加上证券行业的专业特性,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内部交易罪的认定存在着一定的困难。本文从内幕交易主体、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行为、行为情节这四个方面来进行对内幕交易罪的司法认定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4.
内幕交易罪是1997年刑法新设立的罪名,根据第180条的规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分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两类,客观方面是实施了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但是并未明确规定内幕交易是否包含"建议他人买入或卖出"的行为.从而引起了理论和实践上的争议.有的学者指出.该行为属于内幕交易行为;[1] 有的研究者认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应该将此类建议行为作为犯罪论处:[2] 还有的学者认为.内幕人员建议、劝说买入或卖出内幕信息所指证券的行为,是一种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  相似文献   

15.
李仁智 《法制与社会》2012,(24):109-110
由于我国金融市场运行机制正处于不断完善的阶段,金融服务与监管体系相对复杂,导致在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与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等主体认定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与凌乱,因此有必要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进行全面分析,以期给出司法上的应对方案.  相似文献   

16.
我国证券市场曾受到内幕交易问题的困扰 ,新刑法对证券内幕交易罪作了规定 ,但比较原则 ,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如“内幕交易罪”中的内幕信息含义和范围 ,以及内幕人员的含义和范围 ,都要进一步进行司法解释。在定罪量刑上对主观要件、客观要件 ,以及什么是“情节严重”等规定应更明确具体 ,具有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7.
8.16光大事件是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首次发生的一起因交易软件缺陷引发的极端个别事件,对证券期货市场造成的负面影响很大。本文针对证监会就该事件的处理情况,从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出发,结合利用未公开信息以及对冲止损的相关问题,对光大异常交易事件及其对冲减亏交易的定性、信息披露与抗辩等进行法理分析和逻辑推演,以求弥补监管疏漏,修正相关立法,裨益未来市场。本文认为,就法律适用的技术层面以及证券期货市场运行规律的角度考量,证监会对光大事件的处理结果无论在法律规则的准确把握还是市场逻辑的理性坚守方面都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18.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具备自己独立的构成特征,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及背信等犯罪相似,但并不完全相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与职务侵占罪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及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也有根本区别,其实质是一种基金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知悉即将用客户资金投资购买证券的商业秘密而从事的违法交易行为。  相似文献   

19.
《现代法学》2016,(5):104-114
从司法解释层面反思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法定刑问题,并通过法律与经济角度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实质进行深度分析,能够有效化解下级法院既有判例体系与最高法院判例结论之间的冲突,并为金融市场犯罪刑法司法解释提供符合法律与金融原理双重检验的司法规则完善建议。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具有不同的经济机理,前者不能参照内幕交易犯罪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标准。基于对现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政处罚、刑事判例的实证分析,建议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核心数额标准以"累计交易量"或"非法获利数额"分别重新加以设定。  相似文献   

20.
信息在金融领域具有重大价值,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双向交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是共同犯罪的新样态。主体身份的特殊性、信息内容的多元性、交流意图的隐蔽性导致入罪评价复杂化。因此,需要审查双方信息的流向、内容、方式,重点把握双方利益共同体的形成过程,注意评估“反向传递”在交换未公开信息或促成未公开信息中的作用,客观认定犯罪数额,从而揭示金融机构内外人员共同实施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的特征,以及各自的角色、作用和责任,从实质上评价共同犯罪的类型和本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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