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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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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过立法修改扩大死缓的适用范围,当然是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最好举措,但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通过刑法的合理解释,放宽死缓"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适用条件,进而扩大死缓的适用范围,也是完全可能的.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应当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是否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时,须同时考虑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和是否具有从宽处罚情节.对不属于"行为的客观危害很重,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很大"的情况,尤其是非暴力犯罪,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且即使属于"行为的客观危害很重,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很大"的情况,如果具有从宽处罚情节,原则上也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相似文献   

2.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理解和把握死缓变更执行死刑制度的适用条件——“情节恶劣”时,应当充分考虑刑罚的功能和目的,将反映再犯可能的人身危险性作为核心要素。所谓“情节恶劣”,是指由于死缓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使其人身危险性达到了不堪改造,应当变更执行死刑的程度。其评价范围除故意犯罪及死缓犯在死缓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还包括死缓犯罪情况及其前科劣迹的情况。其判断标准,应当以5年、3年有期徒刑为界限,科学构建以刑罚为主体的综合判断体系。基于人道主义和死刑政策,对于具有特殊情形的死缓犯,即使情节恶劣,也不应变更执行死刑。  相似文献   

3.
《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这一规定看似明确,却引发了刑法学界旷日持久的争论,我们在此拟对相关问题进行初步分析,以求明确死缓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的特定条件。  相似文献   

4.
死缓是我国刑法独有的死刑执行制度。其设立的初衷,就在于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是我国严格限制死刑政策的立法体现。实践证明,死缓制度实际上对于限制死刑的实际执行发挥了重大作用,因为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后,绝大多数都因表现良好而未执行死刑。  相似文献   

5.
死缓适用的实质条件,指的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虽然我国刑法对死缓适用的实质条件作了规定,但规定得不具体.为了实现慎杀和少杀的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通过司法解释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含义加以具体化,以发挥死缓制度在死刑控制中的应有作用.  相似文献   

6.
论死缓适用的变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死缓核准执行死刑的条件是"故意犯罪",不少学者从死刑限制论的立场出发,主张将"故意犯罪"限制解释为"严重的故意犯罪","重罪说"过分重视人道价值而忽视了报应和功利价值,不符合立法的本意,但仍然应当对"故意犯罪"采取克制的解释立场。"故意犯罪"要"查证属实"才能成为核准执行死刑的条件,不论"查证属实"在何时完成,只要"故意犯罪"未超过追诉时效,均应核准执行死刑。死缓犯在死缓考验期间既有故意犯罪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故意犯罪"并非"执行死刑"的充分条件,而是启动死刑核准程序的充分条件。  相似文献   

7.
如今世界上有大多数国家仍实行死刑,执行死刑的方法主要有枪决、绞刑、斩首、电刑、毒气、注射等。而其中枪决和绞刑是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两种执行死刑的方法。中国目前执行死刑一般采用枪决,但也有部分是使用注射药物。  相似文献   

8.
《政府法制》2011,(21):9-9
无论从当初设立死缓,还是现在"偏爱"死缓,都是为了慎杀。但镇反时代的慎杀手段,与60年后的国情还适应吗?刑法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事实上,人都被抓到监狱里了,再"故意犯罪"的机会还有多大?所以实际上死缓相当于“22年有期徒刑”。把“22年有期徒刑”放到死刑里,这在逻辑上说不通,也无怪大多数人认为死缓就是“晚2年再杀”。  相似文献   

9.
论死刑缓期执行   总被引:24,自引:0,他引:24  
死刑缓期执行,是我们党和国家“少杀慎杀”政策的法律体现。据此,作者论述了执行死刑的条件和适用这一刑罚应当遵循的5个原则,并着重就《刑法》第50条关于判处死缓后的三种不同的法律后果,作了研究探讨  相似文献   

10.
童德华 《法商研究》2015,(2):139-146
虽然死刑缓期2年执行制度被誉为新中国刑法立法上的一大创举,并且绝大多数人都认为该制度具有限制、减少死刑的功效,但是由于该制度存在助长死刑判决数量、导致司法不公、助长法官的司法惰性、易滋生司法腐败等问题,基本不具有现代刑罚应体现的人道性价值,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冲突,在逻辑上也难以自洽,因此应逐步废止该制度。  相似文献   

11.
郁勇  曹玉江 《法学杂志》2012,33(8):127-131
目前理论及实务界对死缓制度的关注始终集中在死缓裁量的法律适用,对死缓执行变更关注较少,《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50条作出了必要的修改,但是并未改变死缓变更死刑立即执行条件过苛的现状,围绕死缓执行变更法律适用的司法困惑依旧存在。改变"故意犯罪"作为死缓变更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完善相关问题立法成为趋势使然。  相似文献   

12.
黎宏 《法学研究》2013,(5):97-112
死缓限制减刑是我国刑法中新增的死刑执行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两个指导案例,对其适用的案件类型、适用步骤和条件进行了提示。但由于刑法规定本身存在争议,学界对死缓限制减刑的性质以及适用条件的研究不够,导致指导案例在相关事实的评价上缺乏均衡,所得出的结论也有违反禁止溯及既往原则之嫌。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必须在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下,结合其法律性质和立法意图,依据相关死刑政策以及量刑方法进行。  相似文献   

13.
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制度的异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林维 《河北法学》2005,23(7):63-66
原本用以限制、减少死刑立即执行数量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制度,在其实际运用过程中,由于标准的混乱、其内在包含的死刑性和无期徒刑性的冲突,反而使其在实践中走向异化,并且由于司法人员对其的误用,更加加深了这一趋势。对这一悖论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4.
当前对死刑限制和废除讨论的重点已从立法转向司法,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之一就是死缓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被过度适用。值得注意的一个趋向是过去原本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在现今大都适用了死缓制度,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这既有违死缓制定的初衷,也曲解了限制和废除死刑的本来含义。必须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对死缓制度的适用进行控制。  相似文献   

15.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死刑二审实现全面开庭审理,不仅法院面临着一系列程序改革问题,而且检察机关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比如检察机关是否应当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检察机关如何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法律监督等。无论从权力制约理论的要求,还是从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角度讲,我国检察机关都应当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此,应当从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监督程序等方面,完善我国检察机关的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16.
1997年刑法第48条规定的“罪行极其严重”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是立法者为死缓适用设置的两个必要条件。从立法渊源来看,死缓条件的设置总体上体现了从严格到相对灵活、从具体到相对抽象的演变,从而为司法机关更好地贯彻死刑政策(特别是坚持少杀)留下较大的裁量空间。从政策依据来看,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死刑政策和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政策为死缓制度的存在提供了基础。在规范含义上,应从社会危害性(包括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两个方面来理解“罪行极其严重”。从相关实证资料看,死缓适用条件的掌握不太统一,亟待最高人民法院加强死刑适用的统一。  相似文献   

17.
死刑的程序之维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邱兴隆 《现代法学》2004,26(4):39-45
死刑正当程序的必要性在于防止错杀与滥杀。死刑的正当程序既要满足普通司法规则,又是一种特殊、烦琐与代价高昂的程序。中国现行的死刑司法,未能充分满足普通司法规则,缺乏正当程序所应有的特殊性,且过于简化而代价低廉,因而不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为了有效地防止错杀与滥杀,最大限度地减少死刑的适用,中国的死刑司法应该从正当程序的要求出发,尽快实现程序的正当化。  相似文献   

18.
死缓制度是我国刑法独创的死刑缓期执行的制度,既可以通过保留死刑实际执行的可能性而维护死刑特有的威慑力,又由于被判处死缓的人事实上基本都没有被执行死刑而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刑罚的教育功能和改造功能。死缓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制度,但该制度在理论及实践方面都存在着缺憾,从而限制了死缓制度效用的发挥,有必要在理论上加以明晰,并提出相应的弥补措施。这样不仅能够发挥其本身的特点,而且将成为目前我国限制死刑的合理且现实的选择。  相似文献   

19.
死刑死缓执行制度,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修订后的刑法典对之加以进一步完善,一定程度上克服了79年刑法典规定的不足,但仍存有瑕疵与逻辑漏洞,并直接导致司法适用上的困难。本文对死缓的法条设置与司法适用的有关问题作了剖析。  相似文献   

20.
死刑适用标准的体系化构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劳东燕 《法学研究》2015,(1):170-190
当前我国死刑适用的主导思路存在严重缺陷.对刑法第48条第1款应采取以适用死缓为通例、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为例外的解读方式;该款前句是划定"死刑圈"的标准,后句是进一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对"罪行极其严重"应从行为刑法入手来界定,"罪行"的内容包括行为的主客观侧面,但不应包含人身危险性的内容;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理解则采取行为人刑法的视角,着眼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有必要转换思路从正面界定"必须立即执行".刑法第50条第2款的规范目的是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对该款规定的适用条件,应从人身危险性的角度来解读.适用死刑时有必要采取"普通死缓→死缓限制减刑→死刑立即执行"的思考顺序.在满足"死刑圈"标准的前提下,应以普通死缓为量刑基准,优先考虑其适用;是否适用死缓限制减刑或死刑立即执行,则进一步取决于对人身危险性的评估与测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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