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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5,(5)
在法定优先购买权之外,股东可以通过特别约定的方式将人合的形式与范围予以相应扩大,此时穿透于法定优先购买权而适用于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变动的优先购买权就成为股东与股东之间的特别约定,由此成就了股东与股东之间在法定优先购买权之外的穿透效力。此种法定优先购买权之外的权利的穿透乃为私法自治与意思表示的反映,是公司设立之初或设立过程中各方对自身利益的计算已经达成的妥协,从而获得了利益的平衡。因此,当股东之间存在这种对于股权优先购买权穿透适用的明确安排时,不能断然否定当事人之间规则的效力。同理,当股东之间在公司设立初始并未通过契约或公司章程对法定优先购买权以外的优先购买权进行特别约定或者限定时,我们的司法机关不应简单地援引股东可享有的法定优先购买权,以合法形式规避非法目的的理由轻易否定当事人对于股权转让交易结构的安排与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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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将股权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捆绑的研究模式,会在很多具体问题的解决方面留有理论遗漏。将财产权与人身权分离,不仅可以更好地实现对公司人合性的保护,而且对构建股权变动理论,解决股权强制转让、股权继承以及股权赠与等特殊问题上形成较为完整的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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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对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之情形下,公司法与婚姻法等相关民商事法律规范应当如何理解和适用存在较大争议。一旦在共有之基础上还涉及继承等问题时,情况就更为复杂。从总体上看,司法实践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婚姻家庭继承法优于公司法之倾向,其要害在于股权利益结构被视为不可分割的整体。为了维护被继承股东之配偶的财产利益,对于股东资格确认问题也就不得不进行“捆绑式”处理,由此难免危及公司人合性。坚持股权利益的可分离性,能在尊重公司人合性的同时维护相对人利益。股权共有及继承的客体是股权的财产利益,而股权的人身利益之享有仍需经过公司意思形成程序。进而股东之配偶原则上取得股东资格的基础关系是继承而非共有;至于在遗产分割时其先获得之“分出的一半财产”指的是股权的财产利益,取得该利益的基础关系是共有而非继承,故其所对应的股权之处理应当适用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则。未来公司法的修订宜就此予以系统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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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为立足点,分析第三十二条作为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在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八种情况下,除与《民法通则》、《合同法》关于欺诈、胁迫和恶意串通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属于当然无效的合同外,其他的六种情况属于特殊规定。在这六种特别情况中,除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违反资产评估、产权公开交易等外部程序性规则外,其他情况不应当然无效,而应由《合同法》、《物权法》等的规定调整。另外,即使是由于违反资产评估、产权公开交易等外部程序规则而使得合同无效,也应当是合同相对无效的情形,即只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才可以向法院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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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法律程序研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缺陷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问题提出的背景:国有经济布局及结构的调整。世界银行的考察报告指出中国下一阶段改革的三个重点,其中之一就是国有企业的改革,而国有企业改革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国有企业的退出。这一过程将对中国以后的经济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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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理基础在于期待权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理论。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一项法定权利 ,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请求权 ,其行使须依法定程序。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效力及法律保护须考虑公司资本利益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衡平以及如何防止股权转让自由的滥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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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界对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和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竞合问题似乎已经有了定论,但其实这是一个根本不会发生的伪问题。作为参照的我国台湾地区不动产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和基地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竞合制度,由于制度背景的差异,对大陆地区其实并无借鉴价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1项创立了共有物转让时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当共有物转让时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发生竞合时,前者应当处于优先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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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立法角度、保护对象的不同,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中外合资企业国有股东股权转让、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的法律冲突.应当增加国有股权进场交易的询价环节,完善国有股权竞买程序,进一步明确股东优先购买权行权及法律救济问题,并应根据<公司法>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对股东优先购买权作相应调整,特别要明确何时行权,怎样行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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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该项规定是《公司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立法意旨就在于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稳定性的维护以及对老股东利益的特别保护。2005年《公司法》第72条针对原《公司法》第35条存在的不足进行了补充修订,但由于该规定仍不尽全面,且《公司法》颁行后,针对《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亦基本未涉及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问题,致使实践中对优先购买权行使过程中所涉诸多问题难以把握,一旦发生纠纷难以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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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步伐的加快,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纠纷案件日渐增多。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2003年12月31日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其中的企业国有产权,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本文仅就其中的几个相关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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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出卖标的上就可能存在数个优先购买权且效力相互冲突的现象,对此不能称为优先购买权的竞合、聚合等,而应当称为优先购买权的竞存。优先购买权的竞存有其特殊的构成要件和处理原则,不能一概而论。对于二者竞存的效力冲突之处理,不能机械地设定一个标准,而应当遵循处理优先购买权竞存的原则,在无特殊条件的情况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应当高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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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实施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手段,也是当前积极推进"国退民进"经济政策的前提条件.我国国有经济在市场中的垄断地位对生产力发展的桎梏是客观存在的,如何有效地将处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产权转让出去,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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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在起草研讨过程中的有关争议问题,以及正式颁布后有关条文的规定,阐述了排除公司决议有效之诉的理由,肯定了司法解释对公司决议效力之诉种类的规定.主张应将公司职工排除于决议效力之诉的原告范围之外,将公司债债券持有人涵盖于决议效力之诉的原告范围之内.认为应当直接明确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而不宜用股东可查阅“公司特别文件”来取而代之.在坚持公司利润分配自治并原则上排除司法介入的基础上,赞成在特定情形下适用强制分配利润制度,以切实维护股东权益.建议司法解释应进一步细化在股权拍卖程序中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程序性规定,用“询价法”取代有关司法解释采用的“跟价法”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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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股权转让的限制的分析(一)股权与股权转让权股权又称股东权(shareholder's right),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权即是财产权,又是社员权。以其行使目的为准,股权可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此种分类方法是股东权最为重要的分类方法,为日本学界通说,也逐渐为我国学术界广泛采用。股权转让权原则上归属于股东的自益权,但具有特殊性,受到来自方方面面的限制。(二)股权转让的基本原则股权转让的两项基本原则是股权的自由转让原则和股权的概括转让原则。其中股权的自由转让原则是指股东有权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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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9年6月22日第1469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相关规定来论述《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性质的认定,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情形的补充,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限制,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救济以及该司法解释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提出的新问题和笔者对这些新问题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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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按份共有人对非共有人有偿出让其所享有的共有财产份额或代表该财产份额的共有财产的情况下,其他按份共有人在遵循了与第三人完全相同的交易条件下才享有优先购买权。在出让人执行法院判决和因破产而出让共有财产份额时,按份共有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只有在作为受让人的第三人知晓优先购买权存在的情况下,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竞合时,也应以第三人知晓优先购买权的时间作为确定权利优先性的主要标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