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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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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司法实务中,行为人收受干股的受贿犯罪与直接收受财物的受贿犯罪相比,有较大特殊性,是否能认定为受贿罪存在一定争议,且在审查过程中还面临着数额认定、是否既遂等审查难题。准确审查认定收受干股的案件事实,关键是要抓住权钱交易的实质,以犯罪嫌疑人是否实际获利来认定犯罪形态以及受贿数额。  相似文献   

2.
[基本案情]被告人邓某某,男,生于1961年7月5日,四川省洪雅县人,汉族,大学文化,曾任中国农业银行洪雅县支行(以下简称洪雅农行)行长、原中国农业银行眉山市分行资产经营中心调研员。2003年1月3日,邓某某与龚某某、李某某、游某某、古某某共同组建了洪雅县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地公司),注册资金8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某。约定龚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反腐败刑事案件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新特点,传统刑事犯罪领域出现了许多新型案件方式,新生的各种目的为掩盖受贿实质的犯罪形态层出不穷,本文在此讨论的便是“官商”连接纽带的一种新方式——干股。  相似文献   

4.
在具体认定“收受干股型”受贿数额时,应将行为人因收受干股而实际分得的红利计算在受贿数额内;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应将行为人收受干股按其转让行为时的股份价值、其在案发时对应的公司实际资产收益价值计算在受贿数额内;已确定分红的具体标准或者具体数额而尚未实际分得的红利也应将其计算在受贿数额内,但股份未实际转让的干股不得将干股虚设价值作为受贿数额认定.同时,要依法认定“收受干股型”受贿罪的犯罪停止形态,对于干股及其收益应依法予以特别没收.  相似文献   

5.
游剑 《法制与社会》2011,(21):88+95-88,95
近年来,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的职务犯罪手段,2011年5月,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查处了一起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借条的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在收受借条后竟然通过司法途径主张“债权”,并且一审胜诉。笔者通过这一典型案件中的争议焦点,运用民法和刑法理论分析了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借条行为的性质及犯罪形态。  相似文献   

6.
收受干股是贿赂犯罪中常见的一种情形,如何认定这类案件中的受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作了原则性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  相似文献   

7.
按照我国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包括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四种具体形式。我国刑法对于故意犯罪的四种形态所规定的量刑标准,有很大的差别。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犯罪形态,对于正确量刑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8.
王某是某市主管工业的副市长,该市一家民营企业因其一污染严重的项目未通过环保部门审批不能开工,该企业董事长张某便通过王副市长妻子宋某(退休小学教师)的妹夫李某(餐饮店老板)请托王副市长批条子,经李某从中斡旋后该项目上马。该企业为感谢王副市长的鼎力相助,张某邀请李某加盟该企业,无需出资即享有10万元股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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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3年6月至2005年下半年,郭某、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利用职务便利,为某集团下属的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接拆迁安置房、住户拆迁、土地竞买、工程款支付、治江围涂工程等方面谋取利益。期间,集团董事长张某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沈某经估算上列拆迁项目利润约3000万元,两人商定将上列项目20%的利润共600万送给郭某、全某;治江围涂项目经估算可产生约4亿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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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2003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凌某某在担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待遇处副处长期间,利用负责制定归难侨养老保险补助政策并监管政策执行的职务便利,将其个人名下房产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租赁给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华侨农场,并在明知该农场违规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情况后不予纠正或上报,其行为涉嫌构成受贿罪。共收取租金94万元,经鉴定,该处房产租金实际市场价格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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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229份涉走私未遂案件的裁判文书发现,走私犯罪既未遂的认定标准很不统一,判决难点问题集中,相互矛盾明显。犯罪的本质在于侵害法益,大多数故意犯罪都存在一定的行为过程,犯罪的本质也应贯彻于犯罪认定的整个过程之中。作为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既未遂的判断,也可通过法益侵害程度来考察。走私类犯罪侵犯的主要法益是国家外贸管制和海关监管制度,根据走私的形式不同,法益侵害程度的标准可以区分和细化,进而区别认定它们的既未遂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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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当前司法实践中10类新型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作了认定,其中有2类都与股票、证券受贿犯罪有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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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根据刑法第 93条的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两种情况 ,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刑法 93条第一款 )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 (刑法 93条第二款 ) ,一般认为 ,前者是“正宗”的国家工作人员 ,后者是“准国家工作人员”。(一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 93条第一款的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所谓“国家机关” ,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 ,在上述五大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 ,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公务”是刑法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本质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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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型受贿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取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它与普通受贿的本质都是权钱交易,但前者因出现在赌博场合,借助于赌博的输赢规避了直接收受财物的嫌疑.故在构成受贿犯罪还是赌博犯罪存在较多争议和认定困难。  相似文献   

15.
随着贿赂案件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比例逐渐增高,为有效惩治犯罪,两高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并明确列举和阐述了受贿犯罪的十种新类型,但却并未全部囊括常见的新型受贿犯罪。对国家工作人员出资的新型合作投资型受贿犯罪,需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并就犯罪数额的计算设定行之有效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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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商业贿赂,首先要正确认定商业贿赂犯罪,这不仅是准确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之需要,也是保障人权之要求。受贿犯罪自然是商业贿赂犯罪的核心。受贿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难以认定的情况,如“什么是公务”、“利益正当与否如何判断”、“受贿故意与谋利目的分离如何处理”,等等。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应从应然和实然两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17.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赵某结伙,经事先预谋,于2011年4月间,在了解到向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车辆到期,租赁人不归还所租车辆时,租赁公司可以通过车载GPS自行取回车辆这一操作流程后,由被告人张某向不同的汽车租赁公司先后租赁小轿车3辆,并伪造身份证、行驶  相似文献   

18.
吴雯 《人民司法》2013,(5):59-64
收受型受贿犯罪,是指请托人主动将贿赂物交付给行为人而行为人予以收受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将收受型受贿犯罪的客观方面表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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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股权变更未进行登记,仅不具有对抗公司之外第三人的效力,并不影响公司内部股东之间所签配送干股协议的效力。公司或股东与其他股东签订的配送干股的协议的效力,应受到尊重和维护。同时还应注意到,干股作为未实际出资而取得的股份,往往与特定的条件联系在一起,如果条件未成就,配送干股的约定也就不发生效力。  相似文献   

20.
作为一种古老的财产型犯罪,盗窃罪历来受到各国刑法的严厉打击。入户盗窃作为盗窃罪的一种类型,在侵犯财产权的同时对公民的住宅安宁、人身安全也形成了重大威胁,其社会危害性远大于一般的盗窃行为。自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纳入盗窃罪的罪状中,全国各地已经办理了多起入户盗窃,但零收获的案件,但各地司法机关对于认定该行为是盗窃罪既遂还是盗窃罪未遂则存在分歧。加之目前又没有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导致执法的不统一。本文针对现实法律问题,通过界定入户盗窃的概念内涵,具体分析入户盗窃中的未遂与既遂等问题,为司法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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