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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将其就某一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某项权能或某几项权能许可他人使用。这种许可通常是由著作权人与被许可人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来实现的。被许可人依此合同合法地取得了对著作权人作品的使用权。就使用者而言,由于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目的,在于使用作品并使之广为传播,因此许可人对其提供的作品是否拥有著作权,显得至关重要。于是许可人提供非侵权担保往往成为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不可或缺的一项约定。该项约定的基本内容即;许可人保证对提供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使用者为因使用该作品而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等权益,许可人须负全部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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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平行进口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商未经本国著作权人的许可,将著作权人复制销售或经其许可复制销售(包括在他国自行或许可他人复制销售、在本国自行或许可他人复制后出口他国的情况)的带有该著作权的商品进口到本国的行为。以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平行进口的发生主要是因为比较利益的存在,造成著作权产品的价格不同,因此产品从价格较低的国家流向价格较高的国家。目前,我国著作权贸易与发达国家存在巨额逆差,而著作权产品遭受平行进口冲击的可能性较小,那么我国究竟应对此采取何种态度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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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卡拉OK经营者未经词、曲作者许可播放音乐电视节目的情况时有发生,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须根据独创性标准区分涉案音乐电视节目系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还是录音录像制品;二者涉及不同主体的著作权益,于前者,通常是侵犯制片者享有的放映权,于后者,则是侵犯了词曲作者享有的表演权。此外,即便该权益已被委托给著作权管理组织管理,若该组织怠于行使或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允许著作权人向侵害人提起诉讼,以便更好地保护其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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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人们听着优美的音乐享受美食、旅行或购物时,是否想到这些音乐作品使用的合法性?在电视广告中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或许不会想到,可能会带来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背景音乐的使用是指在公共场所,特别指饭店、歌舞厅、商场、餐厅等商业场所通过扬声器、录音机、CD机、电视机等机械设备公开再现音乐作品或在广告、电影、电视中使用他人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的行为。《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北京东安集团长安商场使用背景音乐而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案件,已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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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权侵权行为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根据,擅自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使用,损害著作权人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行为。由于我国《著作权法》未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概念作出明确的规定,因而对这一概念有不同的理解。但一般认为,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使用他人作品无法律上的根据。即行为人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既没有著作权人的授权,又不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范围。(2)使用人使用的作品,必须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如果使用人使用的是《著作权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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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等侵权行为屡见不鲜,严重地侵害了著作权人的权利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扰乱了文化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所谓盗版,是指以营利为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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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并非《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新规定。为防止垄断发生,平衡各方利益,使公众可以欣赏到多种版本的录音制品,该项法定许可应予保留。为了保障法定许可功能的实现,理应删除"声明著作权保留"规定。"修改草案"第46条设立的"报备"制度并不能起到利益平衡的有效作用,实无保留的必要。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制度宜暂缓引进,因此,"修改草案"第48条应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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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著作权出质需办理登记。论述著作权出质的含义、出质登记程序和出质登记的法律意义。著作权出质登记是质权生效的要件,著作权出质登记后,著作权人原则上不得转让该著作权或许可他人使用该作品,并且质权人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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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9):39-43
【裁判摘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当从行为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复制行为是否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否实施了发行行为等方面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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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在网上的使用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那么,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在网络环境下又享有什么权利呢。笔者认为,著作权人在网上同样享有《著作权法》所规定的5项权利。关于对作品的使用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对它进行了列举式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作用作品的权利,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那么,作品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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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一、在著作权法中设专章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必要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某类作品(如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集体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受全体著作权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及其他权利人的利益向作品使用者颁发使用许可,收取使用费并分配给著作权人及其他权利人的一种著作权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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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电影作品属于演绎作品的角度出发,在先作品著作权人只是授权电影制片人利用其作品摄制并传播电影作品,因此在先作品著作权人是能够单独使用在先作品的。从电影作品属于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的角度出发,各合作作者也仅授权制片者利用合作作品摄制并传播电影作品,各合作作者自然能够单独使用其作品。因此,电影制片者利用电影作品的方式是有限的,而"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著作权人也仅能对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本身单独行使著作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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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著作权法所确认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非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许可,他人均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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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国内发生多起音像组织同卡拉OK厅的著作权纠纷,原因是音像组织认为其生产的音乐视盘中有些是电影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作品享有包括放映权和表演权,特别是机械表演权在内的各种权利。这些权利归制片人所有,具体到本案系争的音乐视盘,则归音像组织所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放映、表演等方式使用他人的电影作品,是侵权行为。卡拉OK厅正是以放映或者机械表演方式使用音像组织生产的音乐视盘,但是事先并未取得其许可,也未向其支付报酬。因此,音像组织正式向全国数百家卡拉OK厅或者发出律师警告函,禁止后者继续使用,并催促其到音像组织取得许可;或者将其直接诉至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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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默示不许可使用,是指在著作权授权许可使用的过程中,被许可人并未获得著作权人的明确授权,而是通过著作权人的行为推定该授权成立的著作权许可方式。通过对美国和中国在著作权默示许可使用方面的立法实践的考察可以发现在近十年的著作权立法发展中中美两国都出现了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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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侵权行为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编辑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授意,又无法律上的根据,擅自对著作权作品进行利用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行为就构成侵权。编辑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在编辑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发表其作品,编辑未经合作作者许可而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编辑违背作者意愿未在作者创作的作品上署名,编辑擅自改变作品的署名及署名方式,编辑利用职务之便违背作者意愿在没有参加创作劳动的作品上署了己名;编辑非法阻止作者修改作品,编辑未经作者许可修改作品;编辑在加工过程中歪曲作品原意,编辑在改编过程中篡改作品内容;编辑侵犯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编辑侵犯著作权人获得报酬权的行为等等。编辑侵权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对于严重侵犯著作权和邻接权且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而构成犯罪后果的还要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欲避免编辑侵权行为发生,就要进一步提升编辑的法制意识和水平,强化编辑的道德素养和责任,加大刊社的规范管理和建设,完善出版的法律制度和政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