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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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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会调查是各国少年司法体系中普遍而又重要的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区别于普通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在1984年成立全国第一个少年法庭后,注重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工作,并于1988年制订了《长宁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细则》,规定了社会调查工作的若干事项,之后进行了广泛的实践,明确提出了社会调查应当实行“主体社会化、内容公开化、程序规范化”的制度设想。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社会调查工作作了规定。社会调查报告作为社会调查的主要载体,反映了未成年人的家庭背景、成长环境、犯罪原因、日常表现等情况,为少年法庭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庭教育、适用个别化的刑罚和进行有效的矫治提供了客观材料。近年来,社会调查制度的实践方兴未艾,其重要性越来越为更多的人所接受,社会调查制度也已为全国各地少年法庭所普遍运用。但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人文、经济、地理环境各不相同,少年法庭的发展也不平衡,在社会调查的主体确定、启动的阶段、调查人员的诉讼地位、报告的性质和作用等方面,各地的认识和做法参差不齐。因次,作为一项制度,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相似文献   

2.
一、什么是社会服务令? 所谓社会服务令(community service),就是地方法院以刑事判决的方式,判处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时间内,必须为社会提供一定无偿劳动。通过此种方式,达到服务社会,矫正犯罪心理,改过自新之目的,完成罪犯改造之任务。 现代的社会服务令一般被认为起源于英国1972年的《刑事司法条例》(the Criminal Justice Art 1972),其中规定犯罪者(至少为17岁)必须在缓刑官的监督下无偿地完成40—240小时工作的命令。这类命令通常根据缓刑犯监督官的报告而提出,同时必须征得罪犯本人的同意,并于12个月之内执行。对于违反该令的行为可处以罚金,或撤回该命令并施以任何原来可施加于该罪行的惩罚。  相似文献   

3.
《青少年犯罪研究》2008,(2):F0004-F0004
2008年1月14日至16日,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与国际司法桥梁(IBJ)在重庆共同召开了“为了明天——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与社会保护研讨班”。  相似文献   

4.
本文对许烺光提出的PSH原理和"基本人际状态"进行了若干补充和完善。在阐述"基本人际状态"的两大类型时提出了与"个人"相对应的"团人"概念,并进而区分了基本人际状态的认知、情感、交换和集团四个维度,分析了基本人际状态均衡的动力学关系,指出基本人际状态是一个自恰的统合系统和自均衡系统。经过补充和完善的"基本人际状态"概念暗示了从这一角度研究问题的分析空间所在,并为较精确地分析PSH的动态均衡机制提供了一套可操作的工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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