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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地方立法实践中,如何准确地理解和贯彻“地方性法规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原则,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的社会作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不抵触原则是地方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对于地方立法,宪法和法律规定: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  相似文献   

2.
法制统一是整个国家以及各行政区域保持政治稳定与经济、文化发展的最重要的条件之一。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宪法将法制统一确定为一条基本原则,说明了这个问题的极端重要性。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体现在立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各个方面。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从广义上说,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从立法上讲法制统一,就是要保持这个体系内部关系的和谐一致。现在国家尚未制定立法法,但有关各级国家机关的立法权限(这里讲的是广义的立法权限)及其监督,已在宪法和有关法律中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这是保持法制统一的依据。从  相似文献   

3.
依照宪法、地方组织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自治区享有立法权的市和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必须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这种备案、批准程序构成了地方立法的法律监督关系,包含了对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撤销权和不批准权。这对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提高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规范性,多了一层保障作用。但从十几年来地方立法的实践看,这一监督职权尚未得到正确、有效地行使。一是报备环节不完善。报备工作除有关法律作出过原则规定外,对报备的时效、程序等尚未作出具体规定,致使这项工作带有  相似文献   

4.
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定过程、性质都属于地方立法活动,这是三者之间的相同之处。但是,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又分别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具有不同的特定内涵。对于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审批机关在审查批准时应有所区别。首先,在概念上不能混淆,把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统称为地方性法规。其次,在审查的角度和内容上应有所区别,既要合法又要适当。  相似文献   

5.
世纪之交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一项重要议程是审议《立法法(草案)》。立法法,是一部基本法律,它的制定备受人们关注。立法史上的里程碑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权;赋予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等。由此标志着我国立法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初步形成了"一元(国家法制统一)、两级(中央与地方)、两类(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与行政机关的立  相似文献   

6.
崔立文 《人大研究》2006,(11):21-22
地方立法空间是指地方性法规可以作出规定的事项和内容。随着立法法对地方性法规制定范围作出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对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作出限制,法律、行政法规逐渐完备,法律、行政法规条文趋于细化,地方立法的空间已被压缩。本文拟对此做一点分析。一、立法明确了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从整体上缩小了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范围在相当长时间,我国对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限没有作出明确划分,特别是没有规定哪些事项属于法律专属立法权,只能制定法律,地方立法不能涉及。因此,有不少应由国家制定法律的事项,有的地…  相似文献   

7.
我国实行中央与地方两级立法体制,地方立法在类型上可以划分为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为内容的地方职权立法,以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为内容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和以制定经济特区法规为内容的地方授权立法。地方职权立法是地方立法的主要型式和基本内容。从前十年的实践看,立法范围不清在一定的意义上已成为制约整个地方职权  相似文献   

8.
地方二次立法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立法法》第六十三条对地方立法权限规定中的第一项是:“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这一规定是指在有上位法的情况下,为保证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地方立法机构可以制定执行性的规定。实践中这种立法可以说属于实施性立法或者叫二次立法,也就是用地方立法的形式,补中央立法之不足,更好地满足地方的需求。那么,地方立法机构在二次立法中如何根据地方存在的实际问题,做到既不违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又使所立之法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能解决本地突出的而中央立法…  相似文献   

9.
我国实行中央与地方两级立法体制。地方立法在类型上可以划分为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为内容的地方职权立法,以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为内容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和以制定经济特区法规为内容的地方授权立法。地方职权立法是地方立法的主要形式和基本内容。从10多年的实践来看,立法范围不清在一定意义上已成为制约整个地方职权立法向纵深发展的"瓶颈"。地方职权立法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必须解决立法范围不清这一  相似文献   

10.
地方立法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根据这几年来的立法实践,要进一步加快地方立法步伐,提高法规质量,应当妥善处理以下几个关系:第一,法制统一原则与突出地方特色的关系。地方立法是我们国家立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地方立法必须维护法制的统一,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法制统一是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基本保证,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因此,地方立法必须严格遵循法制统一的原则,这是前提。  相似文献   

11.
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法规 )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一项自治权。自治法规的效力等级高于一般地方性法规而具有法律性质 ,但其适用范围仅限于本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上级国家机关要尊重和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但自治法规不能规定和约束上级国家机关。制定机关和批准机关对于自治法规都享有“半个立法权”的说法 ,实际上是把报请批准自治法规视同提请审议自治法规案 ,把自治机关享有的自治法规制定权视同拟定权。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法规报请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的规定 ,是一项宪法原则 ,这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体制的一大特点。在自治法规的效力等级和适用范围问题上的分歧 ,源于如何正确认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相似文献   

12.
制定地方性法规必须体现社会主义的法制统一原则。在具体操作中,如何体现这一原则,笔者认为,应着重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这里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对某种行为已有规范或表达,地方性法规在涉及此类问题时,只能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或表述的范围内做相应的具体规定。二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对某种行为没有规范或表述,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则不能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精神、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法律原则相违背。在此前提下,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一些有地方特色的内容。  相似文献   

13.
从目前地方立法的实践和地方性法规的性质来看,地方立法主要有创制性立法和实施性立法两种形式。所谓创制性地方性法规,是指有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除国家专属立法权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在坚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先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用以调整地方社会关系、解决应当由地方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完善备案审查制度 加强人大立法监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统一的,又是多层次的,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法律以外,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章。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证宪法、法律的贯彻实施,宪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人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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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要坚持维护法制的统一地方立法要有地方特色,应当比国家立法更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但地方立法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立法维护法制的统一,应做到:1、地方立法不得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2、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之间不能相互矛盾;3、省和省内有立法权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之间应当相互衔接,不能冲突。(《民主法制建设》1993年第11期,杨析综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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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的关系1.从属关系。地方立法必须从属于国家立法。一是立法的宗旨必须从属于国家立法;二是法规的调整范围必须从属于国家立法;三是法规确定的主管部门必须从属于国家立法的规定;四是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应和国家法律在原则上保持一致;五是实施期限必须和国家法律的规定相一致。2.细化关系。国家法律比较原则,操作起来比较困难,需要地方立法加以细化,细化才能使国家法律在地方更好地贯彻实施。一是在具体原则上细化;二是在具体程序上细化;三是在执法部门应负法律责任上细化,尤其是涉及多  相似文献   

17.
根据法律规定,地方性法规制定之后是否需要报请批准,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地方性法规制定之后不需要报请批准即可生效,只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即属于这一类。还有一种是地方性法规制定之后还必须报请批准才能生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两个条例以下简称自治法规)还必须报请批准才能生效,则属于这一类。本文所说的地方立法专指后一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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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地方经济立法概念的界定我国地方经济立法是我国地方立法的一个重要的基本的方面 ,探讨地方经济立法的基本概念 ,首先必须明确地方立法的基本概念。关于什么是地方立法 ,长期以来 ,立法学界大致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 ,地方立法只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活动 ,不包括地方政府为执行法律、法规而制定具体办法的活动 ,即排除地方政府制定行政规章的活动 ,通常称为狭义的地方立法。另一种观点认为 ,地方立法不仅包括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活动 ,还应包括地方…  相似文献   

19.
徐平 《人民政坛》2012,(6):43-43
合法性原则,也称不抵触原则,是指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确立和遵循这个原则是法律对地方立法工作的最基本、最重要的要求,是地方立法机关进行立法工作所要把握的“底线”。笔者认为,地方立法把握和坚持合法性原则,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20.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这就要求我们,要充分发挥我国两级立法体制的优势,在加强中央立法工作的同时,也不忽视地方立法工作,以保证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目标的实现。本文拟就地方立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略陈管见,以期对于改进地方立法工作有所帮助。一、关于地方立法体制和立法程序问题我国的立法体制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除宪法和基本法律外的其他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经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特别授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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