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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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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程序是输送正义的通道.法律程序是实现权利的通道。权利和正义在法律程序的动态运行中渐次成长并实现。只有不断探索求得正当理性的法律程序,我们才能够达到权利和正义的彼岸。  相似文献   

2.
3.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一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从而中止一审判决、裁定的效力,并移转至上一级法院审判。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的不完善、配套机制的不健全,检察机关在刑事二审抗诉中尚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试图对检察机关在刑事二审抗诉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梳理、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一、抗诉条件的问题按照现行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7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同级法院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确有错误时,应当提出抗诉。该规定既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刑事二…  相似文献   

4.
易玲  石磊 《法制与社会》2011,(27):108-109
从规则层面来看,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民事上诉案件审理方式的规定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由此引致实践中各地法院大多对立法规定作扩大理解,使得迳行裁判方式被大量使用,甚至成为二审程序的主要结案方式,并由此造成诸多弊端。因此,在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立法时,应进一步明确开庭审理与迳行裁判的甄别标准和具体程序,严格限制迳行裁判审理方式的使用,同时确定科学的标准来决定二审案件是否开庭审理。  相似文献   

5.
胡云腾 《中国法律》2006,(6):17-19,74-77
为了进一步深化刑事审判方式改革,把《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刑事案件开庭审理的要求落实到位,切实发挥死刑二审程序的把关作用,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为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月1日顺利收回死刑核准权打下坚实的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发布的二五改革纲要和开于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通知中.  相似文献   

6.
我国现行庭审制度还存在若干问题,需借鉴现代庭审模式及其发展趋势进行改革,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和路径应当是以职权主义为主、当事人主义为辅的审判模式——混合审。  相似文献   

7.
程序性上诉是一种重要的程序制裁与救济机制,主要包括程序性上诉的模式、程序性上诉的提起、程序性上诉的审理程序、程序性上诉的裁判方式等方面的内容。程序性上诉有三种模式,其中二审实行事实与法律审之事后审、三审实行法律审之事后审是较为普遍采用的模式;程序性上诉提起的基本要求是必须明确上诉理由,但该要求需与辩护制度衔接起来,否则会变相地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程序性上诉审以上诉理由为审判对象,以庭审笔录为调查基础,以开庭审理为原则;发回重审是主要的程序性裁判方式,但只有严重影响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程序错误,才会导致发回重审。  相似文献   

8.
1991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原有的1982年试行法典作出了新的调整,加之我国社会政治、经济飞速发展,都给民事诉讼带来了新的变化。“民事审判方式从广义上讲是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活动方式,包括起诉和受理机制,庭前准备方式、开庭审理的方式和原则、证据的提供和审核、辩论与裁判的关系等等,反映了民事诉讼机制运行的基本方面。从狭义上讲,是法院庭审方式,主要包括出示证据的方式、辩论与裁判的关系等。”  相似文献   

9.
检察机关是唯一自始至终参加刑事诉讼全过程的机关。从刑事案件的立案开始到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法律不仅为检察官设定了诉讼职责,而且规定有监督义务。然而,检察官出庭履行职责受人关注的往往是出席一审法庭支持公诉,而对二审庭审活动中检察官的作用发挥与存在的问题重视不够。  相似文献   

10.
秦明文 《四川审判》2002,(4):29-29,32
本文从二审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存在的问题及现状出发.浅谈对二审民事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则和标准的理解。一、二审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存在的问题及现状发回重审,是上级法院撤销原判决,把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进行审判。二审法院审理民事上诉案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依法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对监督、指导一审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责成一审法院改正错误,  相似文献   

11.
台湾地区的二审上诉程序中移植了大陆法系国家的制度。它体现了对上诉自由的保障和对被上诉人权利的平等保护,以及对当事人合意性权利的尊重,与此相对应的是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附带上诉原则以及合意上诉反诉等诸多法律规则。这一系列严谨和周密的制度有助于上诉功能的充分实现,值得我国大陆立法借鉴。  相似文献   

12.
赵旭东 《法学杂志》2013,34(6):97-105
上诉审裁判方式是司法政策与司法技术的综合体,与其较为相似的概念是"上诉审裁判",但这两个概念是有所区别的,应当为上诉审裁判方式作出明确的学理定义。在对上诉案件作出结论性意见之后,还有一个裁判方式的选择问题,这取决于审级架构模式等因素的影响、相关理念的指导和对法律规定的正确理解。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关于上诉审裁判方式的规定还有可商榷之处。  相似文献   

13.
民事二审审判方式改革若干问题探讨陈福民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是健全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民事二审审判方式改革是整个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对于加强民事一、二审审判方式之间的衔接和配套,巩固民事一审审判方式改革的成果...  相似文献   

14.
《北方法学》2021,(2):102-112
民事诉讼二审审判范围原则上应以上诉请求为限。"劝阻吸烟案"二审正是通过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认定突破上诉请求的范围,纠正了一审的错误。但其认定的"社会公共利益"仅具有个案效力,不具有普适性。科学确定民事二审审判范围须考虑二审兼具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双重功能,以保障事实认定之正确与法律适用之统一。但不能因片面追求统一法律适用的"公益性"而忽略对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当前需厘清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逻辑,明确"禁止不利益变更"的适用条件及其例外,适时确立附带上诉规则,并对例外情形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15.
《中国海商法年刊》1998,(1):445-451
(1998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5次会议通过)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民事经济审判机制,保证依法、正确、及时地审理案件,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中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关于当事人举证和法院调查收集证据问题一、人民法院可以制定各类案件举证须知,明确举证内容及其范围和要求。二、人民法院在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围绕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三、下列证据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相似文献   

16.
行政审判方式的特点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行政审判方式是为实现行政审判目的而设置的诉、辩、审三方相互制约或制衡的一种动态的职能化的机制。其根本的特征就在于强职权主义、重审查主义和浓象征主义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17.
关于刑事二审简易审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最近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协调 ,在坚持上诉案件实行全面开庭审理的前提下 ,对于一些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刑事二审案件进行了普通程序简易审的研究和探索。这篇文章就是这项研究和探索的理论总结。我们认为 ,虽然对刑事二审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的改革仅仅是一项尝试 ,尚有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但从推进司法改革研究的目标而言 ,这项改革或者说尝试无疑是有益的。当然 ,我们也更希望因此而引起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和讨论  相似文献   

18.
本研究选取了我国8家法院3980份二审行政诉讼裁判文书的样本,构建21个度量指标,利用SPSS软件进行统计分析,对行政诉讼二审实施状况进行了一个截面研究.研究发现,超过半数的案件有第三人;律师可能发挥了明显作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存在极强的衔接关系;行政机关仍拥有明显的胜诉优势;二审事实审的功能突出.通过多变量分析,研究者还探讨了案件如经复议和有第三人时,与有利被告裁判率和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比例之间的关联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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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一种在我国抗日根据地产生、发展、广泛传播的巡回审判方式。它与能动司法联系在一起,是一种成功的审判方式。它的成功性表现为:能够及时、公正地解决纠纷;能够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能够不断被发扬光大等。马锡五审判方式能够获得成功的原因有多个,其中的三个十分突出。它们是:弥补了抗日根据地司法资源的不足;提供了优质的司法服务;帮助实现抗日根据地的安定与和谐。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成功之处至今仍有其现实价值,主要是具有理念、审判方式和审判结果的价值。  相似文献   

20.
论我国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完善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改革和完善我国的上诉程序 ,应当理顺第二审与第一审的关系 ,将一、二审关系定位为续审主义 ,并将事实审理的重心放在第一审。为了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应当确立附带上诉制度 ;完善上诉程序中的反诉 ,如果当事人愿意放弃审级利益 ,在第二审同意他方提起反诉的 ,上诉法院应尊重当事人双方的选择 ,对一方当事人提起的反诉进行审理 ,而不应当发回重审。改进第二审的裁判 ,规定“移送裁判” ,即如果第一审法院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 ,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明确确立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 ,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第二审法院不得变更第一审判决 ,导致对当事人更加不利 ;改进“发回重审”之裁判 :其一 ,以“第一审诉讼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为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事由 ,其二 ,对于第一审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的 ,在不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的前提下 ,第二审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由自己审判 ,其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合意决定由第二审法院作出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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