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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和票据法学研究中的有关理论,就有关票据代理的特点,以及无权代理、越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等票据代理关系中所存在的各种法律问题进行了理论探讨。文章具体界定了票据代理与一般民事代理的不同,明确了无权代理与越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差别。并在此基础上,为求票据关系的稳定和对善意执票人的保护,就各种特殊的无权代理关系中本人和代理人对第三人的责任等问题,从理论和实务的角度提出了作者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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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票据无权代理与越权代理的规制,域外法主要存在二元模式和统一模式,而我国《票据法》第5条第2款采取新二元模式。但此三种规制模式均有一定的缺陷,相关学说调整亦有内在的逻辑障碍。在《民法典》视阈下,票据无权代理不应有狭义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之细分,宜将两者一体构造为票据表见代理,从新二元模式转型为新统一模式,由本人而非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表见代理的解释论仍须扎根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文义性、独立性和无因性等基本原理,故而票据表见代理所保护的第三人仅限于直接相对人,票据表见代理可类推适用于为组织的票据无权代行、票据无权代表,但不得适用于或类推适用于票据伪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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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代理实质要件代理权的缺失或不完整构成了票据代理实质瑕疵,即广义上的票据无权代理。由于票据代理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代理的特殊性,民事代理上的相关规则不能在票据无权代理时简单套用,而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并没有提供足够细致明确的规则,导致了很多争议。本文着眼于票据代理制度的特殊性,对票据无权代理三种不同情况下的责任分配问题分别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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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票据制度自身的特点和保护票据流通安全的立法主旨,票据法一般都规定了无权代理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名的人应自负票据上的责任。如统一汇票本票法第8条规定:任何人在汇票上签名代理他人而实无代理权者,即受拘束而成为汇票当事人。台湾票据法第10条规定:无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签名于票据者,应自负票据上责任。代理人逾越权限时,就其权限外部分亦应自负票据上责任。我国学者也多持这种观点。这种归责方法作一般性原则运用于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并无不妥,但在出现票据行为的表见代理场合,此固守无权代理人自负责任的归责原则,却有违票据法的主旨,于票据流通不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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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票据无权代理法律规制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票据代理衍生于民事代理,而票据无权代理正是代理制度中一个非常典型的问题,其所涉及的法律规则、法律适用等与民事无权代理制度又不尽相同,那么如何制定一套具有票据法特色的票据无权代理是我们重点探讨的一个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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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无权代理与票据伪造之异同点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政法学刊》2017,(2):5-15
比较票据无权代理与票据伪造就能发现这两者之间具有形式上的差异却又有实质上的一致,故对其存在的异同点,尤以构成要件、追认的可否、责任内容三个角度进行彻底检证、全面比较,兼具理论和实践双重意义。在完成上述三项对比研究的基础上,最后通过中日票据理论比较方法、以理论创新的视角尝试在票据无权代理的法律制度上寻找票据伪造人承担票据责任的突破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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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以代理权的有无将代理分为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无权代理包括所谓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一般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票据法一般不规定表见代理,就狭义的无权代理而言,考虑越权代理行为并非绝对无权而单独强调。所以,《票据法》上的无权代理,按民法的分类,是指将越权代理排除在外的狭义无权代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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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票据越权代理的立法和学说的梳理、对照得出票据越权代理追认制度问题的实质是票据流通性和票据交易安全性的价值冲突,并依托原有学理制度设计了持票人的撤销权规定,试图使法律制度超越票据流通性和票据交易安全性的价值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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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MITATIONOFCRIMINALPROCEDURELAWTOLAWYERPRACTICE票据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上有关代理的一般规定也适用于票据行为的代理。但因为票据重在流通,侧重保护待票人的权利以维护交易安全。所以,票据法对代理的要件、无权代理、越权代理等均有特别规定。现就这几个方面分别加以探讨。一、票据代理的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5条第1款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据此规定并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规定.票据代理应具备以下条件:1、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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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条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是民商法领域长久以来的重大争议焦点问题。在经过《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厘清和完善后,基本实现了从“法律规范性质的识别”到“越权效果归属的认定”的重大进步和发展。对于效果归属和合同效力的区分,不仅在表述上更加严谨精细,更有利于裁判适用的精准找法。在越权担保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后的责任承担上,也应按照越权行为效果归属的逻辑,类推适用无权代理的后果规定,改变以往类推适用无效担保的规则,更加符合越权行为责任承担的一贯逻辑,在效果上也有更利于实现遏制违规担保,保护公司中小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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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法》无权代理规定之评析季俊东我国《票据法》第5条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部分承担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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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滥用他人真实签章而为票据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和分配责任归属,理论上和各国实务中都存在争议。笔者通过分析此种行为的特殊性,比较依据票据无权代行和票据伪造两种方式分别处理此种行为结果的不同,在介绍外国相关处理方法的基础上,得出结论,为我国票据立法处理此类难题提出思路和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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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说”与“代理说”之争与法人本质论并无必然关联。两种学说虽然解释路径各不相同,但其在制定法解释上的区分仅存于越权代表行为之一隅。法定代表人的概括代理权限及其权利外观构成了推定相对人善意信赖前者就越权事务仍有代理权的制度基础,其在立法上直接反映为法人原则上应承受越权代表行为效果,即越权代表规则独立于无权代理规则而存在。代理权限及其外观是区分包括代表行为在内的各类代理行为效果拟制模式的根本原因,代表行为本质上是代理人为法定代表人做出的一类代理行为。当代理权限及其外观系影响代理行为效果归属评价的重要事实时,包括代表行为在内的各类代理行为应适用各自的效果归属规范;反之,相关规则便是代理的共同规则,其适用原则上无须作代表与代理的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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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代理(简称票据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自己的名义完成票据行为并在票据上表明为被代理人为票据行为,其行为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制度。它是一般民事代理制度在票据法上的体现和运用。我国《票据法》第5条对票据代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着无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为票据行为即无权、越权代理的情况。我国《票据法》第5条第2款虽然对无权、越权代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不可否认该规定过于简单概括,有失详尽。这给具体实务操作和法律适用带来诸多困难和不便.而且该规定的有些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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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民法上的表见代理制度中没有预设间接第三人的规定,若要对票据表见代理中的间接第三人实施保护,则显然超越了民法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因此需要通过法解释学作出适度的变通和补充加以解决。关于越权代理中本人和代理人之间的责任,我国《票据法》第5条第2款规定了本人对其授权范围内的金额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就超越本人授权金额以外部分承担票据责任的办法。此规定显然与票据不可分割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应该对其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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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是仅欠缺代理权之代理,在不获本人追认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人必须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一种特殊的法定之责任,非契约之债,也非侵权责任。我国可借鉴德国立法经验,根据无权代理人善意与否而异其责任。另外,本文中也探讨了几种特殊的情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