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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26 毫秒
1.
论临摹作品的著作权及其行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临摹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在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议。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删除了90年《著作权法》将临摹视为一种复制手段的表述,可以认为是对临摹品完全不享有著作权这种观点的否认。至于是不是临摹品就一定享有著作权,这关系到对临摹品独创性的认定,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模式是要求法官结合具体案例和情况加以认定。享有著作权的临摹作品应当如何行使其著作权,这也要结合原作品著作权来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2.
我国《著作权法》对临摹作品的法律属性界定不明,实务界与理论界观点不一。合理的解决方案是,对临摹作品进行个案认定,承认具有独创性的临摹作品为演绎作品,可享有著作权。侵权的临摹作品仍然享有著作权,但侵权人需对原著作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判断临摹作品的商业利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取决于利用行为本身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至于过错的有无,只应影响到利用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相似文献   

3.
随着社会经济与文化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文化艺术品的需求也不断增加,这也直接刺激了我国文化艺术品的创作与市场交易,而在文化艺术品的市场交易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临摹品。本文从著作权法的作品和独创性的要求出发,分析临摹品的特殊之处,指出某些临摹品的属性为演绎作品,应当享有一定的著作权保护。  相似文献   

4.
朱楷东 《法制与社会》2011,(10):58-59,70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著作权法》的不断完善,人们对著作权的关注程度和维权意识日益提高和增强,但在艺术作品背后强大的商业利益的驱动下,出现了诸如书画作品的作者对摄影、雕塑等形式作品临摹的侵权纠纷。本文通过分析当前社会对该问题之争论,理清临摹与演绎以及作品形式转换之间的关系,对此类行为进行界定,归纳出侵权和合理使用的情况,并对处理此类问题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5.
杨静 《人民司法》2012,(19):101-106
我国著作权法对临摹艺术作品的问题没有作直接规定,根据学界的主流观点及多数国家的做法,目前主要采取个案处理的方式,根据临摹品与原作品相比,是否融入了临摹者"独立的个性"和"个人的印迹",将一部分临摹品归为复制,另一部分归为演绎。2008年北京市海淀法院受理的故宫博物院、北京一鼎轩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天禄阁图文制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生动地诠释了古书画临摹复制品目前  相似文献   

6.
非法演绎作品的作者能否就其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并无明文规定,但不能无视演绎者的智力劳动成果,忽视其享有著作权的合理性.因此,非法演绎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为防止与原作品著作权人刑益产生冲突,对该著作权的保护应当给予一定的限就.  相似文献   

7.
电子数据库因为具有作品的独创性、可感知性和可复制性,因此它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中都有关于对电子数据库的相关规定。我国也不例外。用著作权法保护保护电子数据库,可以给予电子数据库制作者一定的保护,但因著作权法只保护有独创性的作品,使得大批的电子数据库游离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边缘。  相似文献   

8.
略谈临摹作品的著作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临摹,是指照抄他人的美术作品。它是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复制形式之一。临摹作品则应是在临摹的基础上创作、发展了原作,形成一个有新的艺术创造的作品。临摹作品一般要表明原作品的出处,更须注明临摹者的姓名,否则即称之为赝品,赝品通常是临摹者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假托名家手法而成的“作品”,它为法律所禁止。临摹从法律角度而言,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所临摹的作品已丧失了著作权。如我国法律规定,作品作者死后五十年,该作品的著作权即丧失。故古代画家胡道子、唐伯虎的作品任何人都可以临摹,并可以用临摹者的名义…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建筑作品的表现形式限定为建筑物和构筑物。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未被纳入建筑作品,而是分别属于设计图作品和模型作品。事实上,建筑设计图、建筑模型和建筑物体现的是同一建筑的外观造型,三者是建筑作品的不同形式,它们之间的转换应是复制而非演绎。体现建筑外观的设计图具有建筑作品和设计图作品(或者美术作品)的双重属性,建筑模型只能作为建筑作品的一种形式受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将建筑设计图、建筑模型和建筑物同时纳入建筑作品的修法方向是正确的,但具体规定需要调整。  相似文献   

10.
现行著作权法条文的构造具有浓厚的自然权理论色彩,重视对著作人身权的保护,且在处理著作财产权时拘泥于物权构造。静态思维的权利范式缺乏体系化思维,将著作权误解为对作品这一无体"物"享有的权利。然而,著作权的本质是行为规制,其对私人行动自由的限制程度较高。因此,著作权法的思维方式也需要从静态思维的权利范式转向动态思维的行为规制范式。动态思维的行为规制范式,既可以纠正政策形成过程中的利益倾斜问题,也可以弥补著作权法条文与使用者普遍认知之间的偏差。  相似文献   

11.
网上文字、图片、美术作品、音乐作品、网站设计、程序等,只要具有独立创作并具有一定的创造性的作品,原则上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也有例外性的规定。到底网上哪些资料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呢?依照《著作权法》第5条,下列资料不享有著作权:  相似文献   

12.
临摹、独创性与版权保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临摹”与“复制”是否等同?“临摹”而产生的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这些问题,可以说从立法角度讲,已经被我国1990年的著作权法第52条下了结论。无论该法对这些问题的结论是对的还是错的,在修订该法有关条款之前,司法界对此进行其他解释的余地是很小的。 但在学术界,作为对问题的深入研究,则是另一回事。且不说早在我国版权立法之前对临摹就有不同意见,近一两年则更有针锋相对的论文发表。由于我国的现有著作权法确实  相似文献   

13.
卢海君 《知识产权》2009,19(6):79-84
合作作品的界定有两种立法例,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合作作品包括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和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美国、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的著作权法规定合作作品必须不可以分割使用。对于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而言,其构成需要具备一定的要件。首先,需要作者具有成为合作作者的意图。另外,还须合作作者具有实质性的创作行为。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无须满足成为合作作者意图这一要件。我国有关合作作品立法模式的立法相较于美国、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具有不合理性。应当参照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的规定,规定合作作品必须不可以分割使用,可以分割使用的结合作品另行规定。  相似文献   

14.
文化艺术市场的日益繁荣,为从法律上明确临摹作品的版权地位提出了要求.以敦煌壁画临摹作品展览为例,结合艺术创作自身规律和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求,进一步探讨临摹与复制、创作的法律属性,进而提出对临摹作品加以保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相似文献   

15.
我国著作权归属模式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著作权法确立的著作权原始归属模式是以著作权属于作者为原则,以特殊规定为补充,以合同约定为例外。该种模式中作为原始归属原则补充的特殊规定包括有关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和委托作品的规定,涉及范围宽广、条件模糊,而且没有充分考虑私权自治理念,导致现实中时常发生作品著作权归属纠纷,并且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随意性比较大。现有著作权归属模式的缺陷在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中应予克服。  相似文献   

16.
违禁作品享有一定的著作权,但其著作权的行使应受到严格限制。从本质上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就是不享有著作权,所以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规定是不合理的。但由于违禁作品著作权行使中的核心行为即违禁作品的出版和传播行为更多地牵涉到公共秩序治理,其属于出版法的规制范围,因此对于违禁作品的传播行为宜由出版法加以调整,而对于违禁作品著作权的享有、行使及其限制则应由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断,在著作权法立法中并无必要对其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17.
非法演绎作品的法律地位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并不明晰,为了实现原作者、后续作品利用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司法实践已经潜移默化地运用添附规则实现了非法演绎作品的“侵权不停止”,相较于借鉴版权封锁、强制许可、不当得利等制度对非法演绎作品的保护,添附规则的适用性更强.非法演绎作品的添附论具有正当性,符合著作权法的宗旨以及添附理论的历史发展需求,添附规则能够与著作权法的制度设计相融合且不会滋生著作权侵权行为.在民法典编纂的背景下,开议结合著作权的特殊性,构发非法演绎作品的添附规则以实现文化产业的持续创新.  相似文献   

18.
王坤 《知识产权》2012,(8):47-52,96
剽窃是一种混淆作品或作品中部分要素出处的行为。在著作权法上,剽窃与署名权联系在一起,剽窃行为的要害就在于不当署名。剽窃行为可能损害作者的私益,必然损害社会公益,因而需要被全部纳入到著作权法的规制范围。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则需要考虑剽窃者的主观过错、剽窃后果等各种因素,予以灵活处置。只有这样,才能够遏制愈演愈烈的剽窃行为,又不致于引发文滥诉现象。  相似文献   

19.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判断标准分为有违作品的思想和有损作者的声誉两种。我国著作权法移植作者权体系的二元论模式,但司法实践突破立法引入了版权体系的声誉标准,争议的实质是如何平衡作者和作品利用方的利益。伯尔尼公约就两大法系的差异没有实质性作为,但在原则性的框架下提供有限度的保护已经成为比较法上的共识。建议否弃声誉标准,确立作品思想标准加合理限度内的改动作为侵权例外的模式。通过作品符号的结构化解析划分核心表达要素和非核心表达要素,作品的思想可以简化为对核心表达要素及其相互关系的判断,为侵权判定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20.
绘文字是一种基于代码产生的具有固定图片尺寸的表情符号,它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其在交流过程中起到补充情绪的作用,绘文字的著作权保护在作品类型中存在实用艺术作品和美术作品的选择,但将绘文字归类到美术作品更符合其发展趋势.在许可方面,供应商通过规制编码和规制图片两种途径来制定绘文字的许可规则,主要包括知识许可协议、分类型许可、Apache许可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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